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YYY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YYYYYYYYYYYYYY
住所地:YY省YY市YY区YY街YY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YYYYYYYYYYY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鄂0103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事项:
1.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0元。
2. 责令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责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人民币15,000元。
4. 责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鄂0103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11月1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生效。
判决书主文判决:
一、被告YYY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0元;
二、被告YYY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YYY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任何义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强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
2024年4月15日
附:
1. (2023)鄂0103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及生效证明一份;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
住址:YY省YY市YY区YY花园YY栋YY单元YY号
联系电话:138YYYYYYYY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湘0105民调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事项:
1.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湘A·88888号黑色奥迪A6L轿车一辆,并办理过户手续;
2.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租赁费人民币35,000元;
3.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折旧及维修损失人民币15,000元;
4. 责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于当日制作(2023)湘0105民调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于2023年9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生效。
民事调解书主文载明:
一、被申请人赵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湘A·88888号黑色奥迪A6L轿车一辆返还给申请人王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被申请人赵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某支付逾期租赁费人民币35,000元;
三、被申请人赵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某支付车辆折旧及维修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赵某承担。
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其履行调解义务,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既未返还车辆,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调解协议,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签字)
2024年4月15日
附:
1. (2023)湘0105民调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光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科技园XX栋X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YYYYYYYYYYYYYY
住所地:YY省YY市YY区YY大厦YY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YYYYYYYYYYY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99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
1. 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200,000元;
2.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每月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0,000元;
4. 承担本案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于2023年8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建仲裁庭审理,并于2023年12月10日作出(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99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于2023年12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主文裁决:
一、被申请人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光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2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光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每月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0,000元,由被申请人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仲裁裁决书已于2023年12月10日作出,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然而,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敦促被申请人履行裁决义务,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书,迫使被申请人履行其全部义务,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光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某(签字)
2024年4月15日
附:
1. (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999号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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