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 [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最后已知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联系电话:[最后已知电话号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民事/其他字样]初字第[案号]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于[日期]立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贵院依法需要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然而,自案件立案以来,申请人及贵院均已尝试多种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成功,被申请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具体情况如下:
1. 直接送达尝试: 贵院曾指派专人前往被申请人最后已知住所地[详细地址]进行直接送达。但经送达人员多次上门,该地址无人应答,亦无人在场。经向同层邻居、物业管理人员询问,均表示未见过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已搬离,去向不明。物业管理处亦无法提供被申请人新的联系方式或住址。
2. 邮寄送达尝试: 贵院曾通过中国邮政EMS(或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最后已知住所地[详细地址]及被申请人提供过的其他联系地址[若有,列出]进行邮寄送达。但所有邮件均被邮局以“查无此人”、“地址不详”、“原址已搬迁”或“无人接收”等理由退回,邮寄回执显示送达失败。退件单号分别为[邮件单号1]、[邮件单号2]等。
3. 电话联系尝试: 申请人曾多次尝试通过被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号码]进行联系,但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空号或无人接听。申请人亦尝试通过被申请人曾告知的其他联系方式(如微信、短信等)进行联系,亦无回应。
4. 穷尽查找措施:
申请人已委托律师前往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被申请人的户籍登记信息,结果显示其户籍仍登记在[地址],但实际已不在该地居住,也无法联系上其本人。公安机关亦无法提供被申请人最新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亦曾委托律师前往被申请人最后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但被告知被申请人已于[日期]离职,离职后去向不明,原单位无法提供其任何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人曾通过[具体方式,例如:通过村委会/居委会查询、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尝试联系等],但均无果。
[若涉及,可添加:申请人曾于[日期]在[报纸名称]上刊登寻人启事,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应。]
综上所述,申请人及贵院已穷尽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若尝试过)及其他可能的查找方式,但均无法查找到被申请人的准确下落或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案件审理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随附证据:
1. 邮政部门退件回执(复印件)[份数]份;
2. 送达回证(复印件,若有)[份数]份;
3. 公安机关户籍查询结果(复印件)[份数]份;
4. [其他证明无法送达或下落不明的材料,如物业证明、邻居询问笔录等]。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公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详细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最后已知详细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最后已知电话号码,若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民事/其他字样]初字第[案号]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公司名称]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于[日期]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贵院需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然而,自案件立案以来,贵院及申请人已穷尽多种法定送达方式,仍无法将被申请人纳入诉讼程序,被申请人目前处于失联状态,无法通过常规途径送达。具体送达尝试及查找情况如下:
1. 注册地址送达尝试:
贵院曾多次尝试将被申请人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址:[被申请人注册地址]。经法院送达人员现场调查,该地址已人去楼空,或发现该地址系虚假地址、公司已不在此处经营。送达人员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处及周边商户进行询问,均无法获得被申请人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部分情况显示,该地址可能已被其他公司占用或已作为他用,而原被申请人公司已不知去向。
贵院曾通过邮寄方式向该注册地址送达,但邮件均被邮政部门以“查无此单位”、“地址不详”、“无人签收”等理由退回,退件单号为[邮件单号1]、[邮件单号2]等。此表明被申请人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且未设立有效的接收邮件机制。
2. 经营地址及实际联系人送达尝试:
申请人通过对历史交易记录、合同签订信息及互联网公开信息进行比对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公司曾使用或对外公示的经营地址为[若有,列出曾用经营地址]。贵院亦曾尝试向该地址进行送达,但同样未能成功,该地址已不再为被申请人公司使用。
申请人曾尝试通过与被申请人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留存的联系人(如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业务员[姓名]等)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但上述电话均已停机、空号或无法接通。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发送消息,亦未收到任何回复。表明其主要联系人也已失联。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查询: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被申请人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档案显示其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但并无变更记录。然而,实际情况是该地址已无法找到被申请人。申请人同时查询了被申请人公司的年报公示信息,并未发现有关于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有效披露。部分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公司可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一步印证其经营状况异常,可能已停止实际运营。
4. 穷尽其他查找措施:
申请人曾委托专业机构或通过自身渠道,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深度检索,试图查找被申请人公司的其他联系地址或负责人信息,但均未发现新的、可用于送达的有效线索。
申请人还尝试联系与被申请人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或个人,但均被告知被申请人公司已长期失联,无法联系到其任何工作人员。
[若有,可添加:申请人曾于[日期]在[省级/国家级报纸]刊登声明或通知,但至今未有回应。]
综上所述,自贵院立案以来,贵院及申请人已穷尽了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进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若适用)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但均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注册地址无人、实际经营地无法查实、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联系人失联而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动案件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的全部诉讼法律文书。
随附证据:
1. 邮政部门退件回执(复印件)[份数]份;
2. 法院送达回证(若有,复印件)[份数]份,或送达情况说明;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档案查询结果(复印件)[份数]份;
4. 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截图(复印件)[份数]份;
5. 其他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的材料(如物业证明、知情人士证言等)。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公司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公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号码]。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最后已知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号码]。
联系电话:[最后已知电话号码,若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民事/其他字样]初字第[案号]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子女[子女姓名,若有]。现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已于[日期]依法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贵院需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然而,被申请人自[失踪日期]起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具体时间,如:两年零八个月],申请人及贵院已穷尽多种法定和非讼方式试图联系并送达被申请人,但均告失败。被申请人目前处于彻底失联状态,无法通过常规途径送达。具体送达尝试及查找情况如下:
1. 直接送达尝试:
贵院曾多次指派送达人员前往被申请人最后已知住所地[详细地址](通常为夫妻共同住所)进行直接送达。但该地址无人应答,送达人员向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居委会及周边邻居询问,均被告知被申请人已长期未在此处居住,去向不明。
申请人曾于被申请人失踪后,在共同住所及被申请人亲属处寻找,亦无果。
2. 邮寄送达尝试:
贵院曾通过中国邮政EMS(或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最后已知住所地[详细地址]及其户籍登记地址[若与最后住所不同,列出]进行邮寄送达。但所有邮件均被邮局以“查无此人”、“地址不详”、“无人接收”等理由退回,邮寄回执显示送达失败。退件单号分别为[邮件单号1]、[邮件单号2]等。
3. 电话及电子联系尝试:
申请人曾多次拨打被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号码],但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空号或无法接通状态。申请人亦尝试通过被申请人常用的社交软件(如微信、QQ等)发送消息,但均未收到任何回复,或显示对方已长期未上线。
被申请人的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若有,列出亲属姓名]也被申请人失联,表示同样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对其去向毫不知情。
4. 穷尽查找措施:
申请人已于[日期]向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查找被申请人下落。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调查,但至今未发现被申请人的有效行踪线索,并出具了[报案回执/失踪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处于失踪状态。
申请人曾通过村委会/居委会协助调查,居委会出具证明表示被申请人已长期不在本地居住,且无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人曾于[日期]在[报纸名称]上刊登寻人启事,公开寻找被申请人,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反馈。
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的人口信息、社保信息、银行交易信息等,但均未能获取到可用于送达的有效地址或联系方式。
[若有涉及子女,可提及: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抚养权的确定,亦迫切需要推进本案诉讼进程。]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贵院已采取了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所有已知和可行的送达方式,并穷尽了所有可行的查找措施,但均无法查找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准确下落或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案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清楚,且已达到法定的失踪期限(若适用宣告失踪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婚姻关系,推进案件的审理,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恳请贵院准予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的全部诉讼法律文书,以便本案能依法进行审理。
随附证据: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报警回执/情况说明(复印件)[份数]份;
2. 邮政部门退件回执(复印件)[份数]份;
3. 法院送达回证(若有,复印件)[份数]份,或送达情况说明;
4. 报纸刊登的寻人启事(复印件)[份数]份;
5. 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复印件)[份数]份;
6. [其他证明无法送达或下落不明的材料,如亲属证言等]。
此致
[受理法院全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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