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姓名/公司名称),性别:X,民族: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职务: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名称: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执行人:YYY(姓名/公司名称),性别:X,民族: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YYY,职务:YY,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以及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XX%计算的利息。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YYY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及其他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清偿上述债务。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YYY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4. 本次强制执行所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被执行人YYY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YYY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具体事实如下:
XXXX年XX月XX日,被执行人YYY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XXX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并出具了借条。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年利率为XX%,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到期后,申请人XXX多次催促被执行人YYY还款,但被执行人YYY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XXX将被执行人YYY诉至X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作出了(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一、 被告YY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二、 被告YY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利息(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XX%计算)。
三、 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民事判决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生效。然而,判决生效至今,被执行人YYY仍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任何还款义务,也未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或者裁定不予执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在限期内进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执行人YYY享有的债权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望贵院依法予以执行。
此致
X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X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借条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等)一份。(如有)
5.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有委托代理人)一份。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00101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四,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50505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X)京0105民初字第YYY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被执行人李明向申请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以及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人民币捌拾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及其他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李明承担本次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明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XXXX年XX月XX日,被执行人李明向申请人张三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明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
为此,申请人张三将被执行人李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于XXXX年XX月XX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制作了(XXXX)京0105民初字第YYY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明确载明:
一、 被申请人李明于XXXX年XX月XX日前向申请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二、 被申请人李明于XXXX年XX月XX日前向申请人张三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捌拾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由被申请人李明负担。
该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自调解书生效以来,被执行人李明未能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至今未支付分文。申请人张三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执行人李明,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均置之不理,拒绝沟通,其行为已构成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履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未超过法定期限。
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强制执行,以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X)京0105民初字第YYY号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张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4.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材料(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一份。(如有)
5.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有委托代理人)一份。
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20-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六,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孙七,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0755-XXXXXXXX。
(自然人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周八,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119701010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广东省广州市XX公证处(XXXX)穗XX字第XXX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即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以及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XX%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或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及股东周八名下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次强制执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就该笔借款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具体情况如下: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年利率为XX%。合同同时明确约定,若借款到期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还款,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双方同意对该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为保障债权安全,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向广东省广州市XX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公证。广东省广州市XX公证处审查核实后,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出具了(XXXX)穗XX字第X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公证书明确记载,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负有偿还借款本金壹佰万元整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并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借款合同》及公证债权文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多次通过书面函件、电话等方式催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明确要求,已经构成对生效公证债权文书的拒不履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出资人、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予以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八在借款合同中提供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因此,在DEF科技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周八一同列为被执行对象或作为连带责任人一并强制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尊严,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五(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广东省广州市XX公证处(XXXX)穗XX字第X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ABC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法定代表人王五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有委托代理人)一份。
5. 被执行人DEF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有)。
6.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材料(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股权信息等)一份。(如有,并注明来源)
7. 股东周八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连带责任证明材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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