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文号:〔202X〕第X号);
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了解XX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论证材料的需要,于202X年X月X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单号: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XX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02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信息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内部事务信息通常指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涉及征收范围内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是行政决策的重要法定程序和依据,具有外部性,直接影响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不应通过扩大化解释“内部事务信息”来回避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被申请人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涉案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相关评估报告已经完成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该报告并非过程性信息,而是具有最终效力的结果性文件。即使其中包含敏感内容,被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区分处理,将可以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提供,而非简单地整体拒绝。
第三,公开该信息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公开社稳报告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符合《条例》第一条关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人(签字/捺印):
202X年X月X日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X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遭遇恶意投诉举报,为查明投诉事实及投诉人是否存在职业索赔行为,于202X年X月X日通过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系统提交了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关于XXX(投诉人姓名)针对我司产品质量投诉的投诉书原文、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系统显示申请提交成功,申请编号为:XXXXXXXXXXX。申请人于当日下午拨打被申请人政务公开办公室电话确认,对方告知已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截至202X年X月X日(申请提交后的第3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答复,亦未收到关于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既不履行法定职责,也不说明理由,是典型的行政懈怠行为。这种消极行政行为不仅违反了《条例》的程序规定,也阻碍了申请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信息以维护自身商业名誉和正当经营权的努力。
在行政法治环境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的办理时限,其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为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保护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X年X月X日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XX省XX县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县长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文号:〔202X〕第X号);
2. 责令被申请人全面、完整地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县XX乡XX村村民。因所在的村落涉及“XX高速公路工程”征收拆迁,申请人为了解征收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于202X年X月X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工程项目涉及XX村土地征收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用地批文”。
202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您申请的部分信息(用地批文)已在XX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请自行查询。关于‘一书四方案’,因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形:
首先,关于“指引自行查询”的答复不符合规范。虽然《条例》规定对于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告知查询方式,但申请人在回复日期后多次通过被申请人官网搜索关键字,均无法查找到具体的用地批文扫描件或全文。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供具体的网址链接或路径,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
其次,关于“一书四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纯属托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农用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其中必然包含征收土地方案等核心内容。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农用地转用审批等信息属于重点公开范围,不具有保密性。被申请人将属于法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界定为“国家秘密”,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实质上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意在掩盖征地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最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法治原则。征地拆迁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的“涉及市政建设、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负有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请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认定涉案信息为“国家秘密”的定密依据及定密程序证明。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土地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202X年X月X日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针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
申请人:赵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文号:〔202X〕第X号);
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查实并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XX小区的业主,因发现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异常,于202X年X月X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XX年至20XX年期间,XX小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更换项目的审批备案材料、工程验收报告及第三方审计报告”。
202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履行检索程序,本机关未获取到您申请公开的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完全违背事实,属于典型的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负有保管涉案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相关业主表决通过,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被申请人作为本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如果没有被申请人的审批和备案,该笔资金无法从银行专户中拨付。因此,相关审批备案材料、验收报告等应当由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保存。
第二,申请人掌握涉案信息存在的初步证据。申请人曾调取过小区业委会的会议记录,记录明确显示:“相关电梯维修资料已于20XX年X月X日报送至市住建局XX科室”。同时,在XX小区物业管理处查阅到的转账凭证也显示,相关款项的拨付是基于住建局的批复。被申请人仅以一句“信息不存在”予以推诿,显然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诚实检索义务。
第三,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检索的范围、过程及方式。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并未列明其查询了哪些系统、档案库,也没有解释为何本应由其保存的信息现在缺失。这种简单粗暴的答复不仅是对申请人知情权的亵渎,也是对行政资源和政府诚信的极大损害。
第四,如果涉案信息确实因管理不善、损毁或遗失而导致“不存在”,被申请人也应当在答复中予以如实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非告知申请人该信息自始不存在。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涉案信息关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安全,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失当、事实认定存在重大谬误。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主持公道,维护法治环境,责令被申请人如实公开相关信息。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202X年X月X日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针对“商业秘密”拒绝公开)
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县水利局
住所地: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标单位)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工业园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文号:〔202X〕第X号);
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XX县引水工程二期项目”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及《主要施工设备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参加了由被申请人组织的“XX县引水工程二期项目”招投标活动。因对中标结果存在异议,怀疑中标单位存在项目经理违规兼职、设备虚假承诺等问题,申请人于202X年X月X日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涉及人员资质和设备配置的非技术秘密部分。
202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经征求第三方(中标单位)意见,对方认为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中标单位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及其持有的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型号和数量,均属于工程建设行业的通用信息或政务公开平台可查询的信息,不具备秘密性。特别是,项目经理的执业状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均可公开查询,根本不属于商业秘密。
其次,被申请人过度依赖第三方意见。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是法定程序,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对第三方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第三方主张商业秘密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且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如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共资金的审计监督)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公开并书面告知第三方。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完全未体现其审查过程,仅机械地复述第三人的抗辩,属于行政审查职责的缺失。
再次,公开此类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允许竞争对手及社会公众监督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信息,是防范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的必要手段。如果将中标人的基本资质信息全部锁进“商业秘密”的保险箱,将导致招投标监督机制流于形式。
最后,即便相关信息中确实夹杂部分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也应当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在进行遮盖处理后公开其余内容,而不是全盘拒绝。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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