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如为公司,请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如为公司,请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请求事项:
1. 依法恢复对([原执行案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一案的强制执行程序;
2.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名下新增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及其他流动性财产,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原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日期]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文书案号,如:(xxxx)鄂xxxx民初xxxx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判令/裁定/调解: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应向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支付[款项金额]元,并承担相关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
鉴于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曾于[首次申请执行日期]向贵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贵院于[立案日期]对此案立案执行(案号:[首次执行案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在首次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然而,由于当时被申请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足,或因其银行账户余额微薄,未能有效清偿债务,贵院最终于[中止执行日期]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终结裁定文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
此后,申请人从未放弃对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关注与调查。通过多方了解和细致核实,申请人近期掌握了被申请人新的、明确且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具体情况如下:
1. 银行账户资金变动线索: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近期在[银行名称,如:中国银行某支行]新开设了账户(账号可能为[提供可能的账号,若有]),且自[发现日期]以来,该账户有频繁且金额较大的资金进出记录,初步判断其资金流动性良好,足以覆盖部分或全部债务。这与之前执行时其账户长期处于低余额状态的情况截然不同,表明其经营状况或个人收入已显著改善。
2. 稳定收入来源线索: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姓名]于[日期]起在[公司名称/单位名称]就职,担任[职务],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约[金额]元。此前执行时,被申请人声称无稳定工作或收入,或未能核实其确切收入来源。现在其工资收入已达到可供执行的范围,足以定期扣划用以偿还债务,且该收入是持续性、可预见的。
3. 其他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申请人还了解到,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近期获得了[一笔新的收入性质,如:项目工程款/拆迁补偿款/大额奖金],该笔款项已存入其名下的[银行名称]账户(如能提供具体信息,请补充)。该笔款项金额巨大,具备立即执行条件,可以有效弥补之前未能执行到位的金额。
鉴于上述新的财产线索的出现,被申请人目前已具备或已发现新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实现公平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案号]一案的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上述新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控,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清偿被申请人所欠债务。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如为公司,请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如为公司,请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请求事项:
1. 依法恢复对([原执行案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一案的强制执行程序;
2. 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新发现的[房产/车辆/股权],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原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日期]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文书案号,如:(xxxx)鄂xxxx民初xxxx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应向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支付货款[金额]元及逾期利息等。
鉴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于[首次申请执行日期]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立案日期]立案执行(案号:[首次执行案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在首次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启动了财产查控程序,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但因当时未能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有足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或所查封财产因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如当时市场低迷、权属争议未决等),未能足额清偿债务,贵院遂于[中止执行日期]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终结裁定文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
然而,申请人从未放弃对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持续关注。近期,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和走访,申请人获得了被申请人新的、具有重大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情况如下:
1. 新购或未披露房产线索:申请人经[调查方式,如: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社区走访/信息比对]发现,被申请人[姓名]于[购买日期]在[地址,如: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购置了一套房产(不动产证号/产权证号可能为[提供可能的证号,若有]),建筑面积约[面积]平方米。该房产此前在执行系统查询时并未显示,或被申请人故意隐匿其真实产权。目前该房产价值可观,具备抵偿债务的能力,且产权清晰,变现条件成熟。
2. 隐匿或转移车辆线索: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名下于[购置日期]购买了一辆[车辆品牌型号,如:奔驰S级轿车],车牌号为[车牌号,若有]。该车辆在首次执行时未被查控,被申请人可能通过非正常方式(如挂靠他人名下、异地登记等)规避了查询或登记。该车辆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价值较高,完全可以作为执行标的,通过司法拍卖变现。
3. 新增或隐匿股权/投资权益线索:申请人掌握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于[入股/投资日期]入股了[公司名称],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的股权(注册资本[金额]元)。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资产基础,其股权价值足以部分或全部清偿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此前未发现该股权信息,可能由于被申请人通过代持或其他方式进行了隐匿,现在该股权已显名或其真实持有人身份已暴露。
以上新的财产线索的出现,充分表明被申请人目前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履行其法定义务。其此前声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涉嫌恶意规避执行。为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再次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案号]一案的强制执行。
恳请贵院对此新发现的财产线索立即进行核实、查控,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如为公司,请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如为公司,请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请求事项:
1. 依法恢复对([原执行案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一案的强制执行程序,并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全面的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
2.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申报财产,对其长期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原案由,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日期]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文书案号,如:(xxxx)鄂xxxx民初xxxx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应向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支付服务费[金额]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自该生效法律文书确立之日起,被申请人长期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人曾于[首次申请执行日期]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立案日期]立案执行(案号:[首次执行案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尽管贵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银行账户等,但因被申请人[详细描述规避行为或当时未能发现财产的原因,如:声称经营困难、账户余额不足、名下无登记财产等],最终未能完全执行到位,贵院遂于[中止执行日期]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终结裁定文号,如:(xxxx)鄂xxxx执xxxx号])。
此后,虽然执行程序暂时中止,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关注从未间断。根据申请人最新掌握的信息,被申请人目前情况已发生显著变化,足以支持恢复执行:
1. 经营状况显著改善与新业务收入: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公司名称]自[日期]以来,其经营业务已全面恢复并发展迅速。据公开信息或行业内反馈,该公司近期承接了[大型项目/重要订单,例如:某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某批次高价值设备采购订单],营收和利润均大幅增长,且有多笔大额款项入账。这与此前其声称“无力偿还、濒临破产”的状态形成鲜明对比,足以证明其具备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其财务报表或公开披露信息也印证了其显著的盈利能力。
2. 新增或隐匿对外债权:申请人通过[调查途径,如:商业信息查询/知情人透露]发现,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近期对外有一笔[性质,如:应收账款/借款]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款项金额约为[金额]元。该笔债权是其重要的可执行财产,但被申请人可能并未主动申报,甚至通过协议规避执行,该债权人[第三方名称]已具备偿付能力。
3. 长期规避执行行为及新的转移财产线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未主动申报其真实财产状况,长期以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行为,如:频繁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将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或个人账户,对外虚假负债、变卖现有财产却不用于清偿债务等]。例如,近期发现被申请人[姓名]将名下某处房产[具体描述,如:位于某地的商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其近亲属,涉嫌恶意转移财产。这些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曾被中止执行,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状况并未改变,其规避执行的本质也未改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且其长期规避执行的行为性质恶劣。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实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等规定,再次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案号]一案的强制执行。
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被申请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对已发现的以及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进行彻底查控,并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规避执行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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