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四,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YYYYYYYYYYYYYYYYYY,住址:XX省XX市YY区YY路YY号。联系电话:13YYYYYYYYY。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鄂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四立即向申请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截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鄂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11月10日生效。
根据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同时,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300元由被执行人李四负担。
然而,判决生效至今,被执行人李四仍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向申请人张三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贵院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签名/盖章)
2024年3月8日
附:
1. (2023)鄂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及生效证明一份。
2. 申请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如有)。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董事长。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010-XXXXXXXX。
被执行人:赵六,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YYYYYYYYYYYYYYYYYY,住址:XX省XX市YY区YY路YY号。联系电话:13YYYYYYYYY。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鲁XXXX民调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六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公司名称】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公司名称】与被执行人赵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于2023年9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2023)鲁XXXX民调X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于2023年9月1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约定:“被执行人赵六应于2023年10月1日前向申请人【公司名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同时,赵六应支付自借款之日2022年3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若赵六未按期履行任何一笔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被执行人赵六在调解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赵六仅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未予偿还,且未支付任何利息。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被执行人赵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贵院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五 (签名)
2024年3月8日
附:
1. (2023)鲁XXXX民调XXX号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 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 相关还款凭证(如银行流水)。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红,女,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ZZZZZZZZZZZZZZZZZZ,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ZZZZZZZZZ。
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VVVVVVVVVVVVVVVVVV,住址:XX省XX市VV区VV路VV号。联系电话:13VVVVVVVVV。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粤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伟立即向申请人刘红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暂计为人民币28,000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红与被执行人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粤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12月5日生效。
根据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孙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600元由被执行人孙伟负担。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执行人孙伟沟通,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然而,被执行人孙伟对此置若罔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鉴于被执行人孙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红 (签名/盖章)
2024年3月8日
附:
1. (2023)粤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及生效证明一份。
2. 申请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 支付借款凭证复印件(如银行转账记录)。
4. 申请执行费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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