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复核意见书 (范文一)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地址)
案由: 商标“智创时代”驳回注册申请复审案
申请人复审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因其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商品上申请的第XXXXX号“智创时代”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商标“智创时代”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原驳回决定,核准其申请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意见及理由:
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原驳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
申请商标“智创时代”与引证商标“智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均构成近似。
1. 文字构成方面: 申请商标由汉字“智创时代”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智窗”组成。两商标均以“智”字开头,“智”字在视觉上占据显著位置。申请商标的“创”与引证商标的“窗”在发音上高度近似(“chuàng”与“chuāng”),且字形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在视觉和听觉上产生混淆。虽然申请商标多出了“时代”二字,但“时代”作为一个普通词汇,其显著性较弱,并不能有效区分两商标。两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智创”与“智窗”构成近似。
2. 呼叫方面: 申请商标的读音为“zhì chuàng shí dài”,引证商标的读音为“zhì chuāng”。其中“智创”与“智窗”的发音在声母、韵母上高度重合,仅声调和部分韵母略有差异,但由于语速或口音影响,极易混淆。相关公众在口头呼叫或听觉感知上难以准确区分,易将两者误认为同一商标。
3. 整体外观和含义方面: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印象上相似,且在含义上均与“智能”、“创造”或“视窗”等概念关联,这些概念在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领域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申请商标“智创时代”旨在表达智能创造的新时代,而引证商标“智窗”可能指智能视窗或智能窗口软件。两者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二、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近似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辅助设计软件”等商品上。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高度近似,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的同类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将直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三、关于申请人复审理由的反驳:
申请人提出的“存在显著差异,不会造成混淆”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近似的判断原则是考虑整体近似,并兼顾主要部分。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高度近似,而申请人所称的差异不足以消除整体上的混淆可能性。商标注册审查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理应驳回其注册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智创时代”与引证商标“智窗”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驳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
被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20XX)商标驳字第XXXX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人复审请求。
证据材料: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20XX)商标驳字第XXXX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印件;
2. 引证商标XXXXX号“智窗”商标档案;
3.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章)
XXXX年XX月XX日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复核意见书 (范文二)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地址)
案由: 商标“臻品世家”驳回注册申请复审案
申请人复审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因其在第30类“茶;咖啡;糖果;糕点;蜂蜜”商品上申请的第XXXXX号“臻品世家”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商标系独创组合,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区分,且具有固有显著性,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原驳回决定,核准其申请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意见及理由:
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原驳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
申请商标“臻品世家”与引证商标“珍品世家”(第XXXXX号)、“真品世家”(第XXXXX号)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均构成高度近似。
1. 文字构成方面: 申请商标的“臻”与引证商标的“珍”、“真”均为形声字,在字形结构上相似,且在中文语境中,“臻”、“珍”、“真”均有“美好、真实、稀有”之意,尤其在食品、茶酒等商品上,常用于表达商品的优良品质。三者在视觉上非常接近,容易混淆。商标的后半部分“品世家”完全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和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
2. 呼叫方面: “臻”(zhēn)、“珍”(zhēn)、“真”(zhēn)三字发音完全相同。因此,申请商标“臻品世家”与引证商标“珍品世家”、“真品世家”在呼叫上完全一致。这种发音上的同一性是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最直接、最强烈的因素。
3. 含义方面: “臻品”、“珍品”、“真品”在含义上均指优质、稀有或真正的产品。“世家”则指历史悠久、世代相传的家族或品牌。三商标的整体含义指向性高度一致,均为强调产品的高品质和品牌传承,更进一步加剧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二、关于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
申请商标“臻品世家”在指定商品上存在显著性不足的问题。“臻品”一词,在汉语中常用来形容极致美好的产品,具有直接的褒扬和描述性含义,尤其对于食品、茶、咖啡等商品而言,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品质或特点,不具有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固有显著性。而“世家”作为修饰性词语,也常用于表示历史悠久、专业传承的品牌,本身显著性不强。将两者结合用于指定商品,整体上仍带有较强的描述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规定。
三、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近似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糖果;糕点;蜂蜜”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相同或高度近似,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的同类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高度近似且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将极大地加剧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申请人复审理由的反驳:
申请人称其商标为独创组合,并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然而,本案申请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极高,且申请商标本身显著性较弱,其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亦不足以克服其与在先商标共存所产生的混淆风险。商标审查不仅要考虑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更要兼顾在先权利的保护,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臻品世家”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驳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
被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20XX)商标驳字第XXXX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人复审请求。
证据材料: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20XX)商标驳字第XXXX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印件;
2. 引证商标XXXXX号“珍品世家”商标档案;
3. 引证商标XXXXX号“真品世家”商标档案;
4.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章)
XXXX年XX月XX日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复核意见书 (范文三)
被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地址)
案由: 商标“绿色生活家”驳回注册申请复审案
申请人复审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因其在第39类“环保咨询服务;废物回收;能源分配”等服务上申请的第XXXXX号“绿色生活家”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商标是具有积极含义的组合,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形成特定内涵,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原驳回决定,核准其申请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意见及理由:
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原驳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
申请商标“绿色生活家”直接描述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或相关属性,缺乏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固有显著性。
1. 词语的含义分析: “绿色”一词是众所周知的环保、可持续发展的代名词;“生活家”则指致力于提升生活品质、关注生活方式的人士或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将“绿色”与“生活家”结合,形成“绿色生活家”,其整体含义是倡导或提供与环保、可持续生活方式相关的服务。
2. 与指定服务的关联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环保咨询服务;废物回收;能源分配”等服务上。这些服务本身就与环保、可持续生活密切相关。“绿色生活家”直接、明确地描述了这些服务的宗旨、目的和内容,例如提供环保咨询,帮助人们实现绿色生活等。这使得该词语无法作为特定服务来源的标志,而更像是对服务性质的概括性描述。
3. 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 如果允许将直接描述服务特点或内容的词语注册为商标,将不合理地限制其他从事环保、可持续发展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对这些通用或行业常用词汇的合理使用,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任何提供“绿色生活”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都可能需要使用类似的表述来描述其服务内容,若某一主体独占,将阻碍行业内信息的自由流通。
二、关于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审查:
申请人虽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但这些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绿色生活家”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即未能证明其通过使用已获得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二含义”或“后天显著性”。所提交的宣传材料、合同等,更多是证明了申请人开展了相关业务,而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已将“绿色生活家”作为指示特定服务来源的唯一标志。
三、关于申请人复审理由的反驳:
申请人主张该商标具有“积极含义”并已形成“特定内涵”,但商标的积极含义或良好寓意并不能取代其作为商标所必须具备的显著性。商标的本质在于识别性,而非宣传性。当一个词语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时,即使其含义积极,也难以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绿色生活家”直接描述了指定服务的特点、内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驳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
被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20XX)商标驳字第XXXX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人复审请求。
证据材料: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20XX)商标驳字第XXXXX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印件;
2.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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