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公安机关名称/人民检察院名称]
被临控人: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0年5月10日]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1010119800510XXXX]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现住址:[暂无固定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涉嫌罪名:故意杀人罪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临控人张三采取边境控制措施,限制其出境。
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正在侦办的[(案件编号)如:公刑初字[2023]第XXX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三(男,身份证号码:[41010119800510XXXX])于[2023年X月X日]在[XX省XX市XX区XX地点],因[具体事由,如:与被害人李四发生口角,后持刀将其捅伤致死],涉嫌故意杀人罪。此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犯罪嫌疑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巨大。
经初步侦查,现有证据表明张三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张三在案发后即逃离现场,目前仍在潜逃中,且无固定职业,居无定所,社会关系复杂。我单位在侦查过程中掌握到线索,张三近期多次通过非正常渠道打探出国路径,并有转移资产、购买高价船票等迹象,存在极大的潜逃境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风险。一旦张三潜逃出境,将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困难,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为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出境,确保其能依法接受刑事追究,确有必要对其采取边境控制措施,限制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边境控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临控期限:
自人民法院批准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安机关名称]
(盖章)
[2023]年[10]月[26]日
申请人:[公安机关名称/人民检察院名称]
被临控人: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5年8月15日]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3010119750815XXXX]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涉嫌罪名:职务侵占罪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临控人李四采取边境控制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人员行动限制,防止其潜逃、销毁证据或串供。
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在侦办的[(案件编号)如:公经侦字[2023]第XXX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四(女,身份证号码:[33010119750815XXXX]),系原[XX公司]财务总监,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巨额资金,数额高达[XX万元]。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被害单位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单位已掌握大量证据,能够证明李四存在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然而,李四自案发后即表现出极度不配合侦查的态度,多次拒绝到案配合调查,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阻挠侦查。根据我单位掌握的情报,李四近期频繁与涉案关联人员进行秘密接触,存在串供、转移和销毁涉案财务账目及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的重大嫌疑。同时,其名下多处房产已被紧急出售,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出现异常大额变动,且其曾多次向他人打听如何办理快速移民手续或获取假身份文件,企图通过非法途径潜逃至境外。上述行为均表明李四有强烈的主观故意,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其潜逃风险极高。
为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李四潜逃出境、继续销毁或转移证据、与同案犯串供,确有必要对其采取包括边境控制在内的必要人员行动限制措施,以有效控制其活动范围,确保其依法接受调查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等。
临控期限:
自人民法院批准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安机关名称]
(盖章)
[2023]年[10]月[26]日
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名称/公安机关名称]
被临控人:
姓名:[王五]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8年11月22日]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21010119681122XXXX]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别墅区XX号]
涉嫌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延长对被临控人王五的边境控制措施期限。
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正在依法办理的[(案件编号)如:检刑诉字[2022]第XXX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五(男,身份证号码:[21010119681122XXXX])系一特大跨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贩毒集团的核心成员和首要分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贩卖、运输毒品罪。该案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强,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鉴于王五在组织中的重要地位及其极高的潜逃风险,我单位曾于[2023年X月X日]经贵院批准,对其采取了为期[X个月]的边境控制措施([(文书编号)如:法临控字[2023]第XXX号])。该边境控制措施将于[2023年X月X日]到期。
然而,目前本案侦查工作仍在深入进行中,部分跨国犯罪链条及涉案资金流向尚未完全查清,尚有部分重要同案犯在逃。王五作为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具有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其社会关系极其复杂,经济实力雄厚,且掌握该组织的运作内幕。在前期侦查过程中,我们掌握到王五多次试图通过其境外关系网,伪造身份文件或利用非法渠道逃避边境检查,其潜逃出境的意图和能力依然强烈。一旦其边境控制措施失效,王五极有可能利用此机会迅速潜逃出境,这将对案件的进一步侦办造成毁灭性打击,使得剩余在逃同案犯难以归案,涉案财产难以追缴,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彻底查清该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将所有涉案人员绳之以法,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审判的公正有效,确有必要依法延长对王五的边境控制措施期限,以继续防范其潜逃出境,保障案件侦查和后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临控期限:
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将对被临控人王五的边境控制措施期限延长[6个月/至本案侦查终结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名称]
(盖章)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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