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样本一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四,局长。
原审被告:XX市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抗诉请求事项:
- 请求撤销XX市环境保护局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环罚字[2022]第XXX号)。
- 请求撤销XX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2022)市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 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的(2022)豫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 请求指令XX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经过
2022年2月10日,申请人张三在自家院内进行房屋修缮,使用切割机对部分钢材进行加工。2022年2月15日,XX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接到匿名举报后,派员至申请人住所进行检查,并于当日对申请人张三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张三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工业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2022年3月15日,环保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环罚字[2022]第XXX号),决定对申请人张三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申请人张三不服,认为其行为仅为家庭自用性质的房屋修缮,并非工业生产活动,且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于2022年4月10日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2022年6月1日,XX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市复决字[2022]第XXX号),维持了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张三仍不服,于2022年6月15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0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市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认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申请人张三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8月5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5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两级法院的判决均认定申请人从事了工业生产活动,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未批先建工业项目进行处罚。
二、抗诉理由
申请人认为,本案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两级法院的判决均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以及显失公正的情形,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 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张三在自家院内进行房屋修缮,仅是使用切割机对几根钢材进行加工,此行为完全属于家庭生活范畴的自用修缮行为,目的在于改善居住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所指的“工业生产项目”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本质区别。环保局仅凭匿名举报和现场检查笔录,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申请人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也未对切割作业的规模、持续时间、是否产生大量污染物等关键事实进行认定,就草率地将申请人的自用修缮行为认定为“工业生产活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水电费账单、购材发票等均显示其无工业用电用水记录和工业原料采购记录。
(2)证据不足: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仅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和一张模糊不清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从事了持续的、规模化的工业生产活动。现场检查笔录中也未详细记录申请人切割作业的具体情况、产生的噪音或废弃物排放量等关键数据。环保局未能提供任何监测报告或评估结论来支持其关于“工业生产”的认定。
(3)适用法律错误:鉴于申请人行为的实际性质并非工业生产,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关于未批先建项目)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针对的是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活动”,而申请人的自用修缮行为明显不在此列。即便申请人修缮房屋过程中产生了一定噪音或少量废弃物,也应依据相关城市管理或治安管理法规进行规制,而非直接援引环保法对工业生产的规定进行重罚。环保局对非工业性质行为适用工业生产罚则,属于“罚不对类”,显失公平。
2. 原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未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1)调查取证程序瑕疵:环保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听证,也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便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2)听取陈述申辩权利受限: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虽然环保局曾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申请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中已明确指出其行为并非工业生产,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环保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此未作任何回应或说明,也未重新进行调查核实,表明环保局未充分听取和采纳申请人的合理辩解,未认真履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法定职责。
3. 两级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有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流于形式: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对环保局认定申请人行为性质的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机械采信环保局的单方认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家庭自用修缮并非工业生产”的合理抗辩未予重视,亦未要求环保局补充证据证明其认定。法院未能有效履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职责,导致错误事实和错误法律适用被维持。
(2)对关键证据的审查不力:法院未对环保局提供的现场照片和检查笔录进行严格审查,未能发现这些证据的局限性和不足,也未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辅助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是简单地将环保局认定的“切割作业”等同于“工业生产”,忽视了对行为性质的实质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3)程序违法的审查缺位:法院对于环保局未依法保障申请人听证权、未充分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瑕疵,未能进行深入审查和纠正,反而以“程序基本合法”为由予以放过,使得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约,损害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两级法院的判决未能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反而维持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导致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抗诉程序,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撤销原行政行为和两级法院的判决,指令再审,以实现司法公正。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三
2023年6月20日
附: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环罚字[2022]第XXX号)复印件一份
2.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复决字[2022]第XXX号)复印件一份
3. (2022)市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 (2022)豫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 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若干
行政抗诉申请书样本二
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赵六,局长。
原审被告:XX市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抗诉请求事项:
- 请求撤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市征补决字[2022]第XXX号)。
- 请求撤销XX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2022)市行初字第YYY号行政判决。
- 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5日作出的(2023)豫行终字第YYY号行政判决。
- 请求指令XX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经过
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于2005年在XX市XX区拥有合法房产一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平方米,用于公司办公及仓储。该房产和土地手续齐全,产权明确。
2021年10月,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将申请人公司所在区域纳入征收范围。随后,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作为征收部门,启动了征收补偿工作。
在征收过程中,申请人公司多次与自然资源局协商补偿事宜,但双方未能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申请人公司认为自然资源局提出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其房产及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且未考虑其因搬迁停产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自然资源局亦未提供具体的评估报告或补偿测算依据,仅告知其补偿标准依据市里统一规定。
2022年4月10日,自然资源局在未与申请人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单方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市征补决字[2022]第XXX号),决定对申请人公司的房产及土地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限期申请人公司搬迁腾空。申请人公司认为该补偿决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5月5日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但被驳回。
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公司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2年9月1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市行初字第YYY号行政判决,认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申请人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9月20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月15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豫行终字第YYY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两级法院均认为自然资源局的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认定申请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抗诉理由
申请人公司认为,本案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两级法院的判决,均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补偿决定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1. 原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未保障申请人公司的正当权利。
(1)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未依法组织申请人公司通过协商选定或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而是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未经申请人公司确认或异议处理,亦未依法向申请人公司送达完整的评估报告及其评估依据。该评估程序严重违反法定要求,直接导致补偿价格的合法性存疑。
(2)补偿决定作出前未充分协商:在征收过程中,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公司的协商流于形式,并未就补偿方案的细节进行实质性沟通,尤其是在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关键补偿项目的评估和计算上,未能听取申请人公司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自然资源局未依法进行听证,也未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拒绝申请人公司提出的合理补偿请求,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公司的协商权和听证权。
(3)补偿决定依据不明:自然资源局在补偿决定中仅笼统地提出补偿金额,但未附具详细的补偿清单和计算依据,特别是未明确说明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使得申请人公司无法核实补偿金额的合理性。
2. 原行政行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补偿结果显失公平。
(1)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自然资源局的补偿决定,根据其简要说明,房屋重置价格与周边同类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存在巨大差距,而土地补偿仅按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计算,未充分考虑土地的区位优势和商业价值。申请人公司提交的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估意见显示,其房产及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远高于自然资源局决定的补偿金额。
(2)未合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申请人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建筑企业,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其间损失巨大,包括员工工资、设备闲置、合同违约风险等。自然资源局在补偿决定中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额度过低,且计算依据不明,完全未能弥补申请人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
3. 两级法院判决未能有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持了错误的行政行为。
(1)对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两级法院在审理中,未能对自然资源局在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报告送达及异议处理等程序上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反而简单地认为评估报告符合形式要件,从而确认了评估结果的合法性,使得评估程序的违法性被合法化。
(2)对补偿合理性的审查不力:法院未深入审查补偿决定中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对于申请人公司提出的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计算不合理等关键事实和证据,未予充分考量,也未要求自然资源局提供详细的补偿计算依据和市场评估数据,导致判决结果未能体现公平补偿的原则。
(3)对行政机关未充分协商和听证的程序违法未能纠正:两级法院对于自然资源局未与申请人公司进行实质性协商,以及未依法组织听证,直接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行为,未能予以纠正,反而以“行政机关已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将程序瑕疵合理化,导致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未能得到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补偿结果显失公平。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能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反而维持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抗诉程序,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撤销原行政行为和两级法院的判决,指令再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五(签字)
2023年6月20日
附: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市征补决字[2022]第XXX号)复印件一份
2. (2022)市行初字第YYY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2023)豫行终字第YYY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公司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一份
5. 独立第三方评估意见复印件一份
6. 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若干
行政抗诉申请书样本三
申请人:李小明,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程七,支队长。
原审被告:XX市人民法院(一审),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抗诉请求事项:
- 请求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5月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号:市交认字[2022]第XXX号)。
- 请求撤销XX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2)市行初字第ZZZ号行政判决。
- 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2023)豫行终字第ZZZ号行政判决。
- 请求指令XX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经过
2022年4月15日晚8时许,申请人李小明驾驶小型轿车沿XX路正常行驶。行至XX路与XX街路口时,一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突然从申请人车辆右侧人行道冲出,闯红灯进入路口,与申请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勘查,并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2022年5月1日,交警支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市交认字[2022]第XXX号),认定申请人李小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认定理由为申请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在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
申请人李小明对该认定书不服,认为事故完全是由于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导致,其自身已在正常行驶且合法避让,交警支队的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申请人遂于2022年5月20日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事故认定书。
2022年7月1日,XX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市复决字[2022]第YYY号),维持了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申请人李小明仍不服,于2022年7月20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0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市行初字第ZZZ号行政判决,认为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申请人李小明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李小明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10月28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3月1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豫行终字第ZZZ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两级法院均认定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合法合理,申请人李小明在通过路口时确有观察疏忽。
二、抗诉理由
申请人认为,本案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两级法院的判决,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显失公正的情形,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 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对关键证据的忽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申请人车辆在通过路口时,信号灯为绿灯,车速正常,且在发现电动自行车突然冲出时已采取了制动措施。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是在红灯亮起后,从人行道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并闯红灯进入路口。交警支队在认定事实时,虽提及了监控录像,但对其所反映的关键信息,即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申请人合法行驶并采取避让措施的事实,未予充分采信,反而片面强调申请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
(2)对王某主要过错的遮蔽:交警支队在认定书中,对王某闯红灯、违规驶入机动车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仅轻描淡写,将其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作用明显不符。王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
(3)对申请人行为的错误判断:交警支队认定申请人“未注意观察”,缺乏具体事实依据。申请人在绿灯亮起,且视线无遮挡的情况下正常通行,在电动自行车突然从人行道冲出且闯红灯的情况下,其反应时间极短。要求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预判到他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不切实际的“无限注意”义务,严重脱离实际驾驶情景。现场勘查笔录中,也未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存在超速或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2. 责任划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
(1)责任划分与过错程度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闯红灯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往往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案中,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进入路口,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和主要过错方。而申请人合法行驶,仅被认定为“未注意观察”,且承担主要责任,这显然与过错程度不符,导致责任划分显失公正。这种认定颠倒了事故原因力的大小,混淆了主次责任。
(2)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规避:交警支队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的闯红灯行为轻描淡写为次要责任,使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得以减轻处罚,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法律权威,也助长了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3. 两级法院判决未能有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持了错误的行政行为。
(1)对关键证据的审查不力: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所反映的完整事实,未深入分析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在事故发生中的主要作用,对申请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也未予充分重视。法院机械采信交警支队的认定,未对“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这一模糊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证据支撑的核实。
(2)对责任划分合理性的审查缺失:法院未能对交警支队责任划分的合理性进行深入评估,尤其是在电动自行车有明显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这使得行政机关的错误认定得以延续,未能纠正其显失公正的责任划分。
(3)未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的行政行为审查原则:两级法院的判决均未充分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对交警支队认定书中模糊的“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这一表述,未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更具体的证据和理由,导致判决未能体现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要求。
综上所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当以及显失公正的情形。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能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反而维持了错误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李小明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抗诉程序,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撤销原行政行为和两级法院的判决,指令再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小明(签字)
2023年6月20日
附: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市交认字[2022]第XXX号)复印件一份
2.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复决字[2022]第YYY号)复印件一份
3. (2022)市行初字第ZZZ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4. (2023)豫行终字第ZZZ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份
6. 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一份
7. 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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