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请填写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填写职务],联系电话:[请填写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YYY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请填写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填写职务],联系电话:[请填写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
1. 依法撤销或变更贵院于[请填写裁定作出年份]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作出的([请填写年份])[请填写法院简称]民初字第[请填写案号]号民事裁定中关于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民币[请填写金额]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2.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重新审查,并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或采取更为适当、非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请填写裁定作出年份]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作出的([请填写年份])[请填写法院简称]民初字第[请填写案号]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根据被申请人YYY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冻结了申请人XXX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人民币[请填写金额]万元,或查封、扣押了与此等值的财产。申请人认为原裁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保全措施过度,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等问题,特依法申请复议。
首先,原裁定的保全金额远超争议标的额的合理范围,显属过度保全。根据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请求总额为人民币[请填写诉讼请求金额]万元。然而,原裁定却冻结了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请填写保全金额]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远超被申请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且未充分考虑申请人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实体企业,其日常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必要性。这种不匹配的保全措施,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规定,也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冲击,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及日常运营开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进而损害更多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此等过度保全已严重超出保全的必要性范围,违背了司法保全的谦抑性原则。
其次,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不充分,未能证明存在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紧迫情况。被申请人在保全申请中仅泛泛提及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但并未提供任何确凿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具体、现实的财产转移行为或意图。申请人作为一家注册资本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稳定业务来源的合法企业,其资产结构清晰,并无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有规避执行的风险,原裁定仅凭被申请人的单方陈述即作出如此重大的保全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未能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必要性的要求。
再者,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存在瑕疵,不足以覆盖因保全错误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形式为[请填写担保形式,例如:银行保函、现金],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请填写担保金额]元。申请人认为,该担保金额与其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以及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巨大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相比,明显不足。一旦后续查明保全申请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弥补申请人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将使申请人陷入维权困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保全措施的合理性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其过度保全不仅背离了司法保全的谦抑性和比例原则,更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恳请贵院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对本复议申请予以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复议申请进行审理,查明事实真相,撤销或变更原裁定中不当的保全措施,或重新审查并驳回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以维护司法公正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请填写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签章)
[请填写日期]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
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张三,男,汉族,[请填写出生年份]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请填写身份证号码],住址:[请填写住址],联系电话:[请填写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李四,男,汉族,[请填写出生年份]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请填写身份证号码],住址:[请填写住址],联系电话:[请填写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
1. 依法撤销贵院于[请填写裁定作出年份]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作出的([请填写年份])[请填写法院简称]民初字第[请填写案号]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请填写房产地址]房产的查封。
2.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重新审查,并依法驳回其保全申请。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请填写裁定作出年份]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根据被申请人李四的申请,作出了([请填写年份])[请填写法院简称]民初字第[请填写案号]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裁定查封了申请人张三名下位于[请填写房产地址]的房产。申请人认为原裁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被查封财产的权属存在争议,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首先,原裁定在作出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应当对保全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保全的必要性以及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然而,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所提供的担保,并非其本人所有或有效担保,而是以[请填写具体情况,例如:他人名义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或估值虚高的财产]作为担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及充足性存疑。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该担保不符合法定要求,无法有效覆盖因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法院在未充分核实担保有效性的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显然构成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
其次,原裁定查封的房产并非申请人张三的全部个人财产,而是申请人与案外人王五([请填写与申请人关系,例如:配偶/共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该房产系申请人与王五在[请填写购房时间或方式,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合资购买]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且房产证上明确登记为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非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或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各共有人份额,法院不应直接查封其整体,更不应在保全裁定中仅针对部分共有人进行处置。原裁定未充分考虑该房产的共有性质,直接对整体房产进行查封,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案外人王五的合法财产权益,明显超出了被申请人可保全的范围,属于不当保全。案外人王五对该房产享有合法权益,且并非本案的被告或被执行人,法院对共有财产的整体查封,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不得对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的原则。
再者,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本质上是[请填写纠纷类型,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张三在经济上具有偿付能力,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倾向。申请人名下除被查封房产外,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请填写其他财产类型,例如:银行存款、车辆]),且房产本身不易转移。在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必要证据且其所提供担保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径行查封申请人的共有房产,剥夺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给其生活造成了巨大困扰,也超出了保全的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原裁定在审查程序、对担保的认定以及对共有财产的处置上均存在明显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复议申请进行审理,查明事实真相,撤销原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共有房产的查封,以维护司法公正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请填写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签名)
[请填写日期]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
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北京德信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请填写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赵六,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请填写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上海盛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请填写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孙七,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请填写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
1. 依法撤销或变更贵院于[请填写裁定作出年份]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作出的([请填写年份])[请填写法院简称]民初字第[请填写案号]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北京德信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请填写金额]万元的冻结。
2.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重新审查,并依法驳回其保全申请,或采取其他不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的非强制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请填写裁定作出年份]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根据被申请人上海盛世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请填写年份])[请填写法院简称]民初字第[请填写案号]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北京德信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人民币[请填写金额]万元。申请人认为,自原裁定作出以来,案件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且该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害,特依法申请复议。
首先,自原裁定作出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足以动摇被申请人胜诉可能性的新证据和新事实。在贵院后续审理中,申请人已提交了[请填写新证据类型,例如:新的合同文本、款项支付凭证、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主张的[请填写被申请人主张内容,例如:合同违约、借款事实等]并不成立或存在重大瑕疵,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胜诉可能性极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保全人可以申请对保全裁定进行复议,人民法院发现保全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解除。当主诉案件的胜诉前景渺茫时,继续维持强制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大打折扣,与保全制度保障生效判决执行的初衷相悖,不符合司法效率和公平原则。
其次,原裁定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是申请人作为一家正常运营的贸易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该笔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日常运营开销、员工工资、采购货款以及履行其他商业合同。自账户被冻结以来,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已濒临停滞。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导致员工士气低落,部分核心员工离职;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货款,导致供应链断裂,面临巨额违约赔偿;多个重要商业合同因无法履约而被迫终止,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这种不可逆转的损害已经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严重违背了利益衡量的司法原则。保全措施本应以不影响被保全人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为前提,而目前该保全措施已对申请人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严重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措施应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
再者,被申请人提出的所谓“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理由已不再成立。鉴于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足以覆盖诉讼标的额的其他未被保全的资产,并且申请人从未有过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在被申请人胜诉可能性极低且保全措施已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冻结已无实际必要。申请人可以提供其他替代性担保或采取其他非强制性措施(例如:书面承诺不转移财产、定期报告财务状况等),以确保被申请人可能胜诉后的执行利益,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申请人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这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对债务人生产经营的过度干预,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
综上所述,鉴于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事实和新证据,被申请人胜诉可能性已显著降低;同时,现有的保全措施已对申请人造成了无法承受的、不可逆转的巨大损害。为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恳请贵院认真审查本复议申请,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和案件的新情况,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裁定中不当的保全措施,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以挽救申请人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此致
[请填写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德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六(签章)
[请填写日期]年[请填写月份]月[请填写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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