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本一:民事案件)
申请人: 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李四,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审法院: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 (2020)XX民终XXX号
原审判决书生效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申请事项:
请求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或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不服,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法律监督。
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遗漏。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实际收货并应承担全部货款责任。然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货物交付需由双方共同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并附有质检报告方视为完成交付。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送货单”仅有其单方人员签字,并无申请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收记录,更无合同约定的质检报告。申请人曾多次在庭审中指出此关键证据的缺失,并提供了我方仓库管理制度及出入库登记台账,均可证明该批次货物从未进入申请人仓库,亦无申请人任何人员的签收。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未进行充分审查,反而采信了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证据链不完整的送货单,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货物已交付的认定。此外,被申请人声称已将货物送至申请人指定地点,但未能提供任何物流单据、运输凭证或现场照片等辅助证据,其陈述存在重大瑕疵,未达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原审法院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货物已交付至申请人且申请人已接受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交付事实,是典型的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
即使退一步讲,假设货物确实曾被运送至申请人指定地点,在没有申请人签收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签收条款的约定,在未完成合同约定交付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卖人即被申请人承担。原审判决在认定交付事实存在重大瑕疵的前提下,却径直判决申请人承担全部货款责任,将未明确交付的风险转嫁给了申请人,这显然是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适用。原审判决混淆了“运送”与“交付”的概念,忽视了合同对交付方式的特别约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未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曾申请对被申请人提供的送货单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该单据上签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然而,二审法院以“该证据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剥夺了申请人通过合法程序查明事实的权利。这一程序性瑕疵,使得案件的关键事实未能得到有效查证,间接导致了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严重背离了公平正义原则。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纠正错误判决,特恳请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提起抗诉或建议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附件:
1.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货物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仓库管理制度及出入库登记台账复印件一份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张三(签字/盖章)
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本二:刑事案件)
申请人: 王小芳,女,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系被害人王强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人): 赵刚,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原审法院: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 (2022)XX刑终XXX号
原审判决书生效日期: 2023年3月15日
罪名: 故意伤害罪
申请事项:
请求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XX刑终XXX号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未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被害人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之子王强于2021年11月11日晚在XX市XX区某酒吧内,因口角被赵刚持械殴打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刚有期徒刑七年。申请人认为量刑过轻,提起上诉。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2)XX刑终XXX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对被告人赵刚的量刑明显畸轻,未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法律监督。
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和主观恶性认定不足。
原审判决认定赵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对其犯罪主观恶性及行为的严重程度评价不足。案发当晚,被告人赵刚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并非一时冲动,而是从其车上取出事先准备好的甩棍(系管制器具),返回酒吧对被害人进行长时间、持续性殴打,打击部位包括被害人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赵刚在被害人倒地后仍未停止殴打,直至他人上前制止方才罢手。这种持械殴打他人致死的行为,其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审判决未能充分体现其行为的严重性,对其恶劣的犯罪动机和实施暴力行为的坚定性评价不足,导致量刑畸轻。
二、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及其家庭所遭受的巨大损失。
被害人王强系家中独子,年仅25岁,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其突然离世给申请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毁灭性打击,不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也使家庭陷入困顿。王强被伤害致死,属于故意伤害罪中最严重的后果,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审判决在被害人死亡这一极其严重的后果面前,仅判处被告人七年有期徒刑,不仅未能有效抚慰被害人亲属,更未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犯罪的严惩,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显不符。该判决无疑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
三、被告人赵刚缺乏悔罪表现,未积极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刚始终未向申请人及其家属表达真诚悔意,亦未主动、积极对被害人家庭进行经济赔偿。在被害人一方明确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后,赵刚及其家属态度消极,未能达成任何赔偿协议。原审判决在量刑时未充分考虑被告人这一缺乏悔罪表现和赔偿意愿的情节,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导致量刑过宽。
综上所述,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XX刑终XX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刚的量刑明显畸轻,未能准确评价其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主观恶性,未充分考虑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亦未体现被告人缺乏悔罪表现的情节。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特恳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建议人民法院对赵刚依法改判,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附件:
1.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XX刑终X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被害人王强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王小芳(签字/盖章)
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本三:行政案件)
申请人: XX市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 XX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原审法院: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 (2023)XX行终XXX号
原审判决书生效日期: 2023年9月1日
申请事项:
请求XX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提起抗诉,或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XX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罚字[2022]XXX号),认定申请人存在超标排放废水行为,并据此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责令停产整治。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严重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法律监督。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然而,该报告的检测样品取样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 未保障申请人在场监督取样。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场取样应当通知被监测单位派员到场确认。但被申请人在取样时,并未提前通知申请人,亦未等到申请人指定人员到场,而是擅自进行取样,且未让申请人对样品进行封存确认,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
2. 样品保管链条存疑。 样品取样后,从取样点到实验室的保管和移交过程,未能提供完整的流转记录,无法排除样品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受到污染或调换的可能性。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样品,其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均存在重大疑问。
3. 检测方法不符合标准。 根据申请人委托专家进行的复核意见,检测机构所采用的废水检测方法与国家推荐标准存在偏差,未能完全遵循规范流程,导致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存疑。
原审判决在上述证据瑕疵明显的情况下,径行采信了这份存在严重程序问题和科学性疑虑的《环境监测报告》,从而认定申请人超标排放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错误维持违法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XX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仅通过电话形式进行了简要通知,并未送达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未给予申请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时间,即仓促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但责令停产整治应结合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证据基础不牢、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责令停产整治的决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超越职权。原审判决对此视而不见,错误地维持了这一违法且不当的行政行为,未能有效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的职能。
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多次请求法院启动对《环境监测报告》合法性、真实性的鉴定程序,并申请调取被申请人现场取证时的原始录像和相关审批记录。然而,二审法院均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为由予以驳回,未能深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这一程序性瑕疵,使得案件的关键争议未能得到有效查明,导致法院作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未能纠正被申请人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纠正错误判决,特恳请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提起抗诉或建议再审,以维护行政法治的公正性。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附件:
1.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 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罚字[2022]XXX号)复印件一份
3. 《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委托专家出具的复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XX市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明(签字)
日期: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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