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别],民族:[民族],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填写:住所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名称],地址:[地址]。
(被申请回避人员:[法官姓名],职务:[法官职务])。
复议请求:
1. 撤销 [日期] 由被申请人作出的([案号])之回避决定书,依法指令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回避本案的审理;
2. 指定其他法官审理 [案号] 案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 [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因 [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诉至 [原审法院名称],案号为 [案号]。该案由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发现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与本案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1.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的配偶 [配偶姓名] 与本案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系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共同经营着 [某公司名称],并持有该公司 [持股比例] 的股份。申请人提交了 [相关证据名称,如:工商登记信息、合作协议复印件] 等证据予以证明。
2. 在一次庭审过程中,[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在询问对方当事人时,言语中多次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例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请求,非但未予制止,反而积极引导其进一步阐述,而对申请人代理律师的合法提问则多次予以打断和训斥,甚至出现“你们的问题与本案无关”等武断表述,严重限制了申请人的举证和质证权利。此外,该法官在庭审结束时,对对方当事人私下做出“放心,我们会依法审理的”等安抚性言辞,而对申请人则置之不理,这种区别对待的行为,已充分显示其可能存在偏颇。
3. 申请人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 [某关键证据] 的鉴定申请,该证据对案件的实体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但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以 [不合理理由,如:鉴定程序复杂、耗时过长] 为由,在未经合议庭充分讨论的情况下,便予以驳回。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此种鉴定申请通常应予准许,该驳回决定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且与通常的司法实践不符,也无法合理解释其作出该决定的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于 [日期] 依法向 [原审法院名称] 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请求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回避本案的审理。
然而,[日期] 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 [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名称] 作出的([案号])之回避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与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驳回了申请人的回避申请。
申请人认为该回避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 回避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关键证据视而不见。 被申请人在回避决定中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关于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配偶与对方当事人存在长期、稳定的商业合作关系这一关键证据,仅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予以简单否定。事实上,根据社会常理和法律精神,配偶的商业利益和紧密的社会联系,已构成法官的间接经济利益或足以影响其公正判断的“其他关系”。这种客观存在的关联性,足以让任何一个理性且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第三方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回避制度的本质在于排除任何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潜在风险,而非仅仅是已经发生的直接不公。
2. 回避决定对法律适用不当,曲解回避制度的立法本意。 回避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审判人员在可能存在偏颇的情况下主动或被动退出审判。本案中,[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配偶与对方当事人存在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即使其本人声称不受影响,但这种客观存在的关联性已足以构成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因素。回避决定机械地理解“利害关系”,将其限于直接、显性的经济往来,未能从实质上审查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性的可能性,忽视了回避制度的预防性和保障性功能,更未能涵盖《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其他关系”。司法实践中,对“其他关系”的理解应秉持从宽原则,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即应启动回避。
3. 回避决定未充分考虑程序正义和公众信赖。 司法公正不仅要实体公正,更要程序公正,且其表现形式和过程亦应公正。本案中,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如此紧密的经济和社会联系,加上其在庭审中表现出的明显倾向性,即便法官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公正审理,但客观上这种关系和行为已使普通公众和申请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了合理怀疑。继续由该法官审理,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并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难以被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所接受。公正审判的外在表现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密切相关,回避制度的适用理应考虑到这种外在观感,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足以影响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性。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回避决定,指令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回避本案的审理,并指定其他法官审理本案,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此致
[接收复议申请的上一级法院或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专门委员会]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日期]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号码],住所地/住址:[住所地/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名称],地址:[地址]。
(被申请回避人员:[法官姓名],职务:[法官职务])。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于 [日期] 作出的([案号])之回避决定书,依法指令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回避对 [案号] 案件的审理;
2. 指定其他法官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向 [原审法院名称] 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 [案号]。该案由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发现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存在以下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1. 在本次行政诉讼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曾作为 [具体身份,如:法院研究室成员、行政庭负责人] 参与了涉及与本案行政行为同类或相关法律问题的调研工作,并在一次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公开发表过针对该类行政行为的倾向性观点,该观点与本案行政机关的立场高度一致,甚至直接引用了本案行政机关的某个案例作为正面示例。申请人通过 [何种途径,如:公开刊物《XX法学》、法院内部资料汇编] 获取了相关材料,足以证明其对特定行政行为类型持有预设立场和强烈倾向。
2. 在庭审中,当申请人代理律师就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和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时,[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多次打断律师发言,并明确表示“本院一贯认为该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合法的,你们的质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言语中透露出明显的预断和对行政机关的偏袒,严重剥夺了申请人充分表达诉讼主张的权利。同时,该法官对于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几乎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质询,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则进行严苛审查,并提出诸多质疑。
3.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在庭前会议中,曾私下与本案行政机关的代理人进行长时间谈话,并在谈话过程中查阅了行政机关单方提供的、未经申请人质证的“内部情况说明”等卷宗材料,且未邀请申请人方在场。此举已构成程序上的不当接触,严重违反了审判中立原则和回避制度关于不得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使申请人无法不怀疑其公正性。
申请人认为,上述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法官应当回避的情形,足以使人对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能否公正审理本案产生合理怀疑。
因此,申请人于 [日期] 依法向 [原审法院名称] 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请求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回避本案的审理。
然而,[日期] 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 [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名称] 作出的([案号])之回避决定书,该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并称“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审判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且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回应。
申请人认为该回避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 回避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忽视法官既有立场对案件公正性的潜在影响。 被申请人未能正视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此前公开表达的、与本案行政机关立场一致的倾向性观点,也未充分评估其在庭审中表现出的预断倾向和不当接触行为。法官的个人立场和先前参与的调研工作,尤其是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极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从而影响其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这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包括法官主观上的潜在偏见,而不是仅限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2. 回避决定对法律适用存在偏差,未能准确把握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的特殊要求。 行政诉讼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监督,要求审判人员必须保持高度中立和超然,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本案中,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特定问题上存在立场上的高度一致性,其在庭审中的表现以及不当接触行为,已在客观上造成了申请人对司法公正的合理疑虑。回避决定简单驳回,实际上是未能充分履行其审查保障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职责,也未能体现行政诉讼中对法官中立性更严格的要求。这种做法使得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受到挑战。
3. 回避决定损害了程序正义原则和司法公信力。 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事先的立场契合或不当接触,必然会引发当事人对审判公正性的严重质疑,进而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尽管法官可能自认清白,但在普通公众和当事人看来,这种关联性已经足以构成不公的表象。回避制度不仅要追求实质公正,更要维护程序公正的形象,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对合理的回避申请的简单驳回,不仅无法打消当事人疑虑,反而会加剧不信任感,对法院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为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进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回避决定,指令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法官回避本案的审理,并指定其他法官审理本案,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
此致
[接收复议申请的上一级法院或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专门委员会]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日期]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住址/住所地:[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电话]。
(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作出回避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如: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地址]。
(被申请回避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姓名],职务:[职务])。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于 [日期] 作出的关于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回避申请的决定,依法指令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回避对 [具体行政调查/听证/处理] 的主持或参与;
2. 指定本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或主持相关程序。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 [违法行为名称,如:虚假宣传],于 [日期] 受到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名称] 的调查,并被告知将举行听证会。该行政调查或听证程序由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职务:[职务])负责(或主持)。
在调查/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发现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存在以下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1.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与本案的举报人 [举报人姓名] 存在亲属关系,系 [具体关系,如:表兄弟]。申请人通过 [何种途径,如:社区走访、户籍信息比对、亲友证实] 获得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两人确有亲属关系。且据了解,两人在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
2.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多次在言语中表现出对申请人的敌意和预设结论,例如在尚未全面调查清楚事实、仅凭举报线索的情况下,就公开声称“你们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别想抵赖”,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其在询问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解释和提供的证据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和不信任,而对举报人的陈述则深信不疑。
3.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在组织听证会时,拒绝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关于 [某重要证人,如: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请求,理由是“没有必要”,但却允许行政机关方提交未经质证的口头证言作为证据,且该证言与本案实体认定息息相关。此举显示其在程序安排上存在明显偏袒,严重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4.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曾公开在社交媒体平台 [如:微博、微信朋友圈] 上针对与本案类型相似的事件发表过强烈批评言论,并明确表达了对涉事方应予重罚的观点。此行为已构成对其公正履行职务的合理怀疑,表明其对特定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先入为主的倾向。
申请人认为,上述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行政机关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回避情形,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足以使人对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能否公正履行职责产生合理怀疑。
因此,申请人于 [日期] 依法向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名称] 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请求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回避对本案的调查或听证。
然而,[日期] 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的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该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并称“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且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详细理由进行充分的回应和解释。
申请人认为该回避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 回避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无视申请人提交的明确证据。 被申请人未能充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关于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与举报人亲属关系的证据,仅以形式审查或简单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本人后,就轻易否认了该亲属关系的存在。这种审查方式过于粗糙和草率,未能尽到行政机关应有的审慎义务,更未能排除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是构成回避的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定情形之一,其存在已足以影响公正性,无论当事人主观意愿如何。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任何可能的偏见,而亲属关系无疑是这种偏见的最强有力来源。
2. 回避决定对法律适用不当,未能准确把握回避制度的实质要义。 行政执法和听证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回避人员不仅存在与举报人的亲属关系,其在言语和行为中也已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这些因素都足以构成《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中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回避决定未能从实质上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因素,而是采取了过于狭隘和形式化的理解,这与回避制度保障行政公正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确保其程序的公正性,而回避制度是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防线。
3. 回避决定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当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相关方存在亲属关系,或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明显偏袒时,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将难以被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所信服。即便最终实体结果可能正确,但程序的瑕疵和公正性的缺失将使行政行为失去公信力,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回避制度正是为了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对合理的回避申请的驳回,无疑会加剧公众对行政机关执法公正性的质疑,导致行政行为的社会公信力受损。
综上所述,[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具备法定回避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公正。为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机关依法撤销原回避决定,指令 [被申请回避人员姓名] 回避对本案的调查或听证,并指定本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或主持相关程序,以确保本案得到公正、透明的处理。
此致
[接收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机关]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日期]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7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