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调取证据申请书
呈送机关: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姓名:张伟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5年3月15日
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住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XXXX号
系被告人李明的辩护人。
辩护人:
姓名:王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19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下列证据:
- 调取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7月20日14时至16时在XXXX路与XXXX街交叉口安装的道路监控视频资料,该路段位于本案事故发生地附近。
- 调取被害人陈某于2023年7月20日在XXXX医院进行首次救治时的全部病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影像学检查报告等)。
- 调取XXXX市XXXX银行(银行账号:6222XXXXXXXXXXXXXX,账户名:赵某)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以核实被告人李明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
事实与理由:
贵院审理的(2023)鄂XXXX刑初XXX号被告人李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目前处于一审阶段。作为被告人李明的辩护人,我们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疑点,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告人李明对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也未能全面反映被害人受伤程度及与事故的关联性。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一、关于调取道路监控视频资料的必要性: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于2023年7月20日15时许,在XXXX路与XXXX街交叉口驾车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李明辩称事发时其车速符合规定,且在通过交叉口时已尽到注意义务,但由于被害人陈某突然冲出,导致未能及时避让。为还原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况,核实被告人李明是否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以及被害人陈某当时的行为轨迹,调取事发地点及周边路段的监控视频资料至关重要。这些视频资料能够直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于认定事故责任、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公安机关的告知,该监控视频目前由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管理和保存,辩护人作为非案件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
二、关于调取被害人陈某首次救治病历记录的必要性:
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是被害人陈某的伤情鉴定报告,该报告是根据其就医记录作出的。然而,目前卷宗材料中仅有部分病历复印件,缺乏首次救治时的完整病历资料,特别是入院时的体格检查、主诉、诊断依据等原始记录。辩护人认为,完整的首次救治病历记录对于判断被害人受伤的真实程度、受伤原因与事故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原有疾病对伤情的影响等关键事实至关重要。例如,通过详细的病历记录,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被害人伤势是否全部由本次事故造成,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伤情加重。这些记录由XXXX医院保管,涉及个人隐私,辩护人无法自行调取。
三、关于调取XXXX银行交易明细的必要性: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李明时,李明提到其与本案的另一重要证人赵某之间曾存在一笔大额经济往来,这笔经济往来可能会影响赵某在本案中的证言真实性。虽然赵某在公安机关作证时表示其证言客观真实,但辩护人认为,如果能调取其与被告人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将有助于法庭全面评估赵某证言的证明力。这笔交易发生在事发前不久,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利害关系,从而影响证言的客观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进行全面审查。该银行交易明细由XXXX银行保管,涉及个人隐私和银行秘密,辩护人无权自行调取。
综上,上述证据对于查明本案事实、认定被告人李明是否存在罪过、以及罪过大小具有关键意义,且这些证据均由特定单位或机构保管,辩护人无法自行收集。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上述证据。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伟 (签章)
辩护人:王律师 (签章)
2024年5月15日
刑事案件调取证据申请书
呈送机关:X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姓名:刘芳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90年8月22日
身份证号:330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住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路XXXX号
系犯罪嫌疑人赵强的辩护人。
辩护人:
姓名:李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29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下列证据:
- 调取XXXX市公安局XXXX分局侦查员李警官、张警官于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赵强进行审讯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包含未剪辑的原始版本)。
- 调取案发地点XXXX市XXXX区XXXX小区XXXX号楼501室在2024年1月9日22时至2024年1月10日2时期间,该楼层及电梯的公共区域监控视频资料。
- 调取被害人孙某某的手机(号码:135XXXXXXXX)在2024年1月9日21时至2024年1月10日1时期间的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犯罪嫌疑人赵强及其他关键人物的通讯记录)。
事实与理由:
贵院审查起诉的(2024)沪XXXX刑检XXX号犯罪嫌疑人赵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发现本案现有证据在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合法性、案发经过的客观性以及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疑点。为全面核实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一、关于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犯罪嫌疑人赵强在首次被讯问时否认其故意伤害行为,但在随后的几次讯问中供述有所反复,并最终作出了有罪供述。赵强向辩护人反映,其在讯问过程中曾受到侦查人员的不当诱导和疲劳审讯,导致其违心作出有罪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并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调取侦查机关对赵强进行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尤其是原始未经剪辑的完整录音录像,对于核实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该录音录像资料由侦查机关制作并保存,辩护人无权自行调取。
二、关于调取案发地点公共区域监控视频的必要性:
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赵强于2024年1月10日凌晨在XXXX小区XXXX号楼501室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赵强向辩护人表示,案发当晚其曾在涉案房间内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但并未实施伤害,其离开房间后,被害人孙某某可能与其他人发生了接触。为查明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赵强是否独自一人进出该房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人员在关键时间段内进出该房间或在该楼层活动,调取涉案楼层及电梯的公共区域监控视频资料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视频能够客观地反映案发前后的真实情况,对于判断是否存在第三方作案可能、或者被害人伤势的形成原因具有不可忽视的证明价值。该视频资料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辩护人无法自行调取。
三、关于调取被害人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的必要性:
被害人孙某某在陈述中提及,其与犯罪嫌疑人赵强之间因某笔债务发生争执。然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手机在案发前后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特别是与赵强及其他可能与本案有关联的人员的通讯记录,可能包含揭示案发真实原因、双方矛盾焦点以及是否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介入的重要线索。例如,若通话记录显示被害人在案发前与第三方有激烈争执或紧急联系,则可能为本案提供新的调查方向。这些信息对于全面了解案发背景、查明事实真相具有重要辅助作用。该通讯记录由电信运营商保管,涉及个人隐私,辩护人无权自行调取。
综上,上述证据对于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合法性、查明案发经过的客观性以及全面评估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具有关键意义,且这些证据均由特定单位或机构保管,辩护人无法自行收集。为保证案件审查起诉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上述证据。
此致
X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芳 (签章)
辩护人:李律师 (签章)
2024年5月15日
刑事案件调取证据申请书
呈送机关:XXXX市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姓名:周明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5年10月1日
身份证号:510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0XXXXXXXX
住址: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街XXXX号
系自诉人李华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姓名:陈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下列证据:
- 调取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对被自诉人王刚经营的“XXXX保健品店”的行政处罚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
- 调取XXXX市XXXX医院于2023年11月10日对自诉人李华进行体检时的全部体检报告及影像学检查结果。
- 调取XXXX市XXXX公证处保管的,涉及被自诉人王刚与案外人张某某于2023年9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材料副本。
事实与理由:
贵院审理的(2024)粤XXXX刑自XXX号自诉人李华控告被自诉人王刚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目前处于一审阶段。作为自诉人李华的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被自诉人王刚的非法经营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大,且对自诉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揭示被自诉人非法经营行为的完整链条和实际危害。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一、关于调取行政处罚记录及检查报告的必要性:
自诉人李华控告被自诉人王刚未经许可,长期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自诉人王刚经营的“XXXX保健品店”曾多次被举报。调取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的行政处罚记录及历次检查报告,能够证明被自诉人王刚是否存在长期、多次的违法经营行为,其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以及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些行政记录将作为被自诉人非法经营行为的有力佐证,对于认定被自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行政记录由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管,涉及行政执法卷宗,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调取。
二、关于调取自诉人李华体检报告及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必要性:
自诉人李华长期服用被自诉人王刚销售的所谓“保健品”,身体健康状况急剧恶化,出现了肝功能异常、肾脏损害等症状。其于2023年11月10日在XXXX市XXXX医院进行了全面的身体检查。调取此次体检的全部报告及影像学检查结果(如B超、CT等),能够作为自诉人健康状况与服用保健品之间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也能够为后续的医学鉴定提供重要的原始材料。这些资料对于证明被自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对自诉人身体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该体检报告和检查结果由XXXX市XXXX医院保管,涉及个人隐私,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调取。
三、关于调取《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材料副本的必要性:
自诉人李华控告被自诉人王刚非法经营,除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外,还涉嫌通过虚假宣传、拉人头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有证据表明,被自诉人王刚曾与案外人张某某进行过大额的股权转让,该股权转让与被自诉人的经营模式和资金流向密切相关,可能揭示其非法经营活动的组织架构和资金链条。调取XXXX市XXXX公证处保管的《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材料副本,将有助于法庭了解被自诉人的经营实体构成、股权结构及其与传销模式的关联性。此协议的公证内容对揭示被自诉人非法经营的实质具有关键意义。该公证材料由XXXX市XXXX公证处保管,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公证秘密,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调取。
综上,上述证据对于查明被自诉人王刚非法经营行为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以及对自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具有关键意义,且这些证据均由特定单位或机构保管,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上述证据。
此致
XXXX市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明 (签章)
诉讼代理人:陈律师 (签章)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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