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案外人执行异议(针对房屋所有权)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申请执行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单位性质],住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被执行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单位性质],住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原执行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编号]号
异议请求: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位于[房屋详细地址,例如: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房屋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拍卖、变卖等)。
-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上述房屋归申请人所有,不得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就贵院正在执行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编号]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名下财产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贵院于[具体日期]对位于[房屋详细地址]的房屋实施了查封措施,并拟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的债务。然而,申请人认为,上述被查封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非被执行人,而是申请人本人,贵院对该房屋的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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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实际购买与占有情况: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曾于[具体日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以[金额]元的价格购买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于[具体日期]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金额]元,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收据作为证据。尽管由于[具体原因,例如:被执行人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政府限购政策、被执行人失联等],该房屋尚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已于[具体日期]从被执行人处合法接收了该房屋,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申请人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持续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所有证据均可证实申请人对该房屋的长期、稳定、实际占有。
-
产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的背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申请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且被执行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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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购房者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三)已合法占有房屋。本案中,申请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在贵院查封房屋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申请人作为善意购房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的债务应由其自身财产承担,不应通过执行不属于其所有且已由他人合法购买并占有的财产来清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及善意购房者,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贵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撤销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确认该房屋归申请人所有。
证据清单: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 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复印件一份。
- 房屋交接确认书/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等实际占有证据复印件若干份。
- 其他证明申请人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签字/盖章)
[日期]
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二:被执行人执行异议(针对生活必需品)
申请人(被执行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单位性质],住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原执行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编号]号
异议请求: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申请人下列财产的执行措施:[具体财产名称,例如: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辆电动自行车],并将其解除查封。
-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财产系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不应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贵院([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编号]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贵院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就特定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贵院于[具体日期]对申请人住处[详细地址]的财产实施了查封措施,其中包括一台[品牌]冰箱、一台[品牌]洗衣机以及一辆[品牌]电动自行车,并拟对上述物品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申请人认为,上述被查封物品均系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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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目前与[家庭成员,例如:妻子/丈夫、子女]共同生活,家庭共有[人数]人。申请人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但因[具体原因,例如:失业、收入较低、患病等],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每月收入仅为[金额]元,除去基本生活开销,所剩无几。家庭无其他可供替代的电器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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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的性质及用途:
- 冰箱: 查封的[品牌]冰箱系申请人家庭用于储存食物的唯一家用电器。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日常饮食,特别是[具体说明,例如:需要储存蔬菜、肉类、儿童食品或药物],离不开冰箱的冷藏保鲜功能。如果冰箱被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健康。
- 洗衣机: 查封的[品牌]洗衣机系申请人家庭唯一一台清洗衣物的电器。申请人家庭成员多,衣物换洗频繁,若无洗衣机,将给家庭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尤其在[特殊情况,例如:冬季衣物厚重、有老人或小孩需要频繁换洗]的情况下,手洗衣物对家庭成员的健康和体力构成严重负担。
- 电动自行车: 查封的[品牌]电动自行车是申请人唯一的代步工具,主要用于[具体用途,例如:接送孩子上下学、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前往医院就医]等。申请人居住地离[学校/市场/医院]较远,且公共交通不便,电动自行车是维持申请人家庭日常运转和基本出行的必需品。失去该电动自行车,将导致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基本出行受阻,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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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解除对生活必需品的查封、扣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对于金钱债务,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足以维持生活,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不得强制执行。虽然本案涉及的是动产,但立法精神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确保其不因执行而陷入绝境。
本案中,上述冰箱、洗衣机和电动自行车,对于申请人及其家庭而言,均是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其价值较低,对清偿巨额债务作用有限,但对申请人家庭生活质量影响巨大。强制执行这些物品,将使申请人家庭陷入更为艰难的境地,与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宗旨相悖。
综上所述,为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恳请贵院审查并撤销对上述生活必需品的强制执行措施,解除查封。
证据清单: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 申请人收入证明/失业证/低保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 被查封物品购买发票/照片/型号信息等(证明物品存在及型号)。
- 其他证明上述物品系家庭必需品的证据。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签字/盖章)
[日期]
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三:案外人执行异议(针对在建工程承揽人优先受偿权)
申请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申请执行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单位性质],住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被执行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原执行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编号]号
异议请求: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停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名称]名下位于[工程项目详细地址]的[工程项目名称,例如:某商业综合体]在建工程的强制执行措施。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申请人对上述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优先于被申请人一(申请执行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受偿。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就贵院正在执行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编号]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名称]名下位于[工程项目详细地址]的在建工程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贵院于[具体日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名称]名下位于[工程项目详细地址]的[工程项目名称]在建工程实施了查封措施,并拟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申请人认为,其作为该在建工程的承揽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权应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贵院对该工程的强制执行措施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优先权利,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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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揽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名称]于[具体日期]签订了《[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约定由申请人承揽建设位于[工程项目详细地址]的[工程项目名称]在建工程。合同总价款为[金额]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要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具体日期]完成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目前,该工程已基本完工/已完成大部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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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拖欠: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名称]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金额]元。截至本异议申请提交之日,被执行人尚拖欠申请人工程款总计[金额]元(包含工程进度款、材料款、人工费等),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申请人已多次催收,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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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工程价款。
本案中,申请人系涉案在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该工程付出了劳动和材料,对工程造价投入了大量成本。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拖欠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旨在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筑工人劳有所得,其顺位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被申请人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其受偿顺位应在申请人优先权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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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若贵院不考虑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直接对该在建工程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清偿被申请人一(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工程款无法得到保障,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问题,与法律设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相悖。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涉案在建工程的承包人,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停止对该在建工程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确认申请人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证据清单:
-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 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量签证单等相关施工证明材料复印件若干份。
- 工程款支付凭证(已付部分)及欠款凭证(工程对账单、催款函等)复印件若干份。
- 项目建设许可、规划许可等相关政府批文复印件(证明工程合法性)。
- 其他证明申请人施工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证据。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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