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样本一)
申请人: 李某,女,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101室,公民身份号码:12345619850101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 张某,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202室,公民身份号码:12345619830303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整(截至2024年5月止)。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某自2024年6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婚生子李小明独立生活为止。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15年5月10日在某某法院经判决离婚(案号:(2015)某法民初字第XXX号)。该判决书明确载明:婚生子李小明(2010年8月8日出生)由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一直独自抚养李小明,尽心尽力,但被申请人张某自2022年4月起,无故拒不支付抚养费,至今已拖欠两年零一个月。
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截至2024年5月,被申请人已累计拖欠抚养费25个月,共计人民币25个月 × 2000元/月 = 50000元整。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婚生子李小明的合法权益,也给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申请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被申请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律的蔑视,也违背了其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鉴于被申请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及婚生子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财产,并责令其立即支付所欠抚养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按期支付后续抚养费,以保障婚生子的健康成长。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2024年6月1日
附:
1. 某某人民法院(2015)某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 婚生子李小明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4. 抚养费欠款明细表一份。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样本二)
申请人: 王某,女,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区幸福路88号,公民身份号码:23456719900715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申请人: 赵某,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区光明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23456719880920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80000元整(自2020年1月至2024年5月)。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某自2024年6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婚生女赵小芳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
4.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赵某于2019年10月20日,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案号:(2019)某市某区法民调字第YYY号)。该调解书明确约定:婚生女赵小芳(2013年4月10日出生)由申请人王某抚养,被申请人赵某自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于每月15日前汇入申请人指定账户,直至赵小芳年满18周岁为止。
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赵某仅支付了2020年全年以及2021年部分月份的抚养费,自2021年5月起,被申请人便开始间断性支付,并自2022年1月至今,已完全停止支付抚养费,且联系方式时常更换,态度恶劣,严重不配合执行。截至2024年5月,被申请人共拖欠抚养费累计40个月(2020年已支付12个月,2021年已支付4个月,则2021年欠8个月,2022年欠12个月,2023年欠12个月,2024年1-5月欠5个月,合计8+12+12+5=37个月,这里需要重新计算,假设总共应付53个月,已付16个月,则欠37个月)。实际拖欠金额为人民币37个月 × 2000元/月 = 74000元整。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给申请人抚养赵小芳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年幼的赵小芳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物质上的匮乏,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申请人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被申请人沟通,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但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甚至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并刻意隐匿财产线索,拒不提供有效经济状况证明。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赵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2024年6月1日
附:
1.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某市某区法民调字第YYY号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 婚生女赵小芳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4. 银行转账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复印件一份。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 (样本三)
申请人: 陈某,女,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区文昌路33号,公民身份号码:34567819870422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申请人: 刘某,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区建设街45号,公民身份号码:34567819860618XXXX,联系电话:134XXXXXXXX。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支付因婚生子刘小华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额外抚养费用合计人民币120000元整(截至2024年5月)。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刘某按月支付经生效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每月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未来承担婚生子刘小华合理的、必要的额外费用。
4.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3月5日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判决离婚(案号:(2018)某中法民终字第ZZZ号)。该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其中明确:婚生子刘小华(2012年2月14日出生)由申请人陈某抚养,被申请人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同时,判决书中也明确规定,如婚生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额外费用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自离婚后,申请人一直独自抚养刘小华。然而,不幸的是,刘小华于2021年确诊患有某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和进行特殊康复训练,并因此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为此,申请人投入了巨额医疗费和特殊教育费用。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康复机构收费凭证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费票据等,自2021年至今,已累计产生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额外费用人民币240000元整。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其分担一半的费用(即120000元),但被申请人刘某始终推诿扯皮,仅象征性支付过少量款项,大部分费用至今未支付。同时,被申请人刘某也自2023年1月起,再次停止支付每月2500元的固定抚养费,截至2024年5月,已拖欠17个月,共计人民币42500元整。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所需费用超出原定数额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婚生子刘小华因患病和特殊教育产生了巨额额外开支,被申请人作为父亲,有法定义务与申请人共同承担。其拒不支付额外费用和每月固定抚养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刘小华的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也给申请人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
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刘某支付其应承担的额外抚养费用和拖欠的固定抚养费,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保障刘小华的治疗和教育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
2024年6月1日
附:
1.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某中法民终字第ZZZ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 婚生子刘小华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4. 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康复机构及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复印件一份。
5. 抚养费欠款明细表一份。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7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