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0119800510XXXX,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X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0119750815XXXX,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X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许申请人参与(2023)浙0106执恢XX号执行案件的财产分配,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四享有的到期债权依法受偿。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0月20日,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浙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判决被申请人李四应向申请人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55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李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三于2023年1月15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浙0106执XX号。在执行过程中,贵院已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多项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但因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3年8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期,申请人张三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贵院正在对涉及被申请人李四的另一起执行案件(案号:(2023)浙0106执恢XX号,原申请执行人系王五)进行恢复执行,并已对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一处房产(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XXX号,产权证号:浙(2010)杭西字第XXXXXX号)进行了查封。该房产评估价值约人民币3,000,000元,足以覆盖原执行申请人王五的债权(约人民币1,000,000元)及申请人张三的本案债权。
申请人张三与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四系同一债务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四享有合法有效的、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解除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财产的种类分别制作清单,并通知有关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凭证。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参与分配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贵院已查封被申请人李四的财产,且该财产价值足以覆盖多个债权。申请人张三作为对被执行人李四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分配,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批准申请人的参与分配请求。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2024年4月25日
附:
1. (2022)浙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 (2023)浙0106执X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相关查询证据一份(如财产查封信息)
申请人:杭州科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AAAXXA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571-8888XXXX
被申请人: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3BBBBXXB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71-7777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已在(2024)浙0108执保XX号案件中查封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XXX号房产(产权证号:浙(2015)杭萧字第XXXXXX号)执行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并参与该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及分配。
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杭州科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20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双方于2023年10月15日共同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2023)浙杭钱塘证字第XXX号《公证债权文书》。该公证文书载明,被申请人未履行债务时,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该公证债权文书已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完全到期。
申请人通过查询获悉,贵院正在审理另一起涉及被申请人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案号为(2024)浙0108执保XX号(申请执行人系陈某),并已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XXX号房产(产权证号:浙(2015)杭萧字第XXXXXX号)采取了查封措施。根据初步市场估值,该房产价值约人民币2,500,000元,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陈某的债权(约人民币800,000元)以及申请人本案的债权(人民币1,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然足以清偿但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且该债权已完全到期。贵院已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该财产是可供执行的特定财产。申请人作为对同一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加入对该查封财产的执行程序,依法参与该财产的评估、拍卖及分配,以实现其合法债权。
特此申请,望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科创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王明
2024年4月25日
附:
1. (2023)浙杭钱塘证字第XXX号公证债权文书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相关财产查封信息查询记录一份
申请人:钱琪,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0119850322XXXX,住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XXX号。
联系电话:180XXXXXXXX。
被申请人:孙八,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0119780101XXXX,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XXX号。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孙八之间的(2022)浙0109民调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与(2024)浙0109执XX号执行案件对被申请人孙八名下财产的执行进行合并处理或参照参与分配,以保障申请人债权及时受偿。
事实与理由:
2022年8月1日,申请人钱琪与被申请人孙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2022)浙0109民调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孙八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钱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人民币80,000元),合计人民币78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孙八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钱琪已于2023年3月1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以(2023)浙0109执XX号立案执行,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23年9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期,申请人钱琪通过多种途径获悉,贵院于2024年2月1日对另一起涉及被申请人孙八的执行案件(案号:(2024)浙0109执XX号,原申请执行人系赵某)恢复执行,并已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孙八名下位于杭州市钱塘区学林街XXX号的一套公寓(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杭钱塘字第XXXXXX号)进行了查封。该公寓市场价值约人民币1,500,000元,足以覆盖原执行申请人赵某的债权(约人民币600,000元)以及申请人钱琪本案的债权。
申请人钱琪与(2024)浙0109执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孙八系同一债务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孙八享有合法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到期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且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涉及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形下,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之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但现在得知贵院已查封其足值财产,理应获得参与执行及分配的权利。
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公平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原则,申请人恳请贵院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孙八的债权纳入(2024)浙0109执X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进行合并处理或参照参与分配,避免重复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综上,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望贵院核准。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钱琪
2024年4月25日
附:
1. (2022)浙0109民调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2. (2023)浙0109执X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相关查询证据一份(如不动产查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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