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发现原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情形,导致原被执行人无法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将符合法定条件的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其承担执行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此类申请书,应向正在审理原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该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递交时,通常需要一式多份,包括提交法院的份数以及送达给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的份数。提交地点通常是执行法院的立案庭或执行局的收件窗口。
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明确请求追加的法律依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下提供几种常见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模板,以适应不同情况。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模板一:请求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追加人: [被申请追加股东名称],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联系电话:[XXX]。
(若为多名股东,则逐一列明)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追加股东名称]为[原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的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以下简称“被执行公司”)[案由]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执X号]执行裁定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贵院已查明[被执行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经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股东名称]作为[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存在以下依法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 抽逃出资: 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股东名称]在[被执行公司]注册成立后,未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其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义务: 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股东名称]作为[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应在未出资/未全面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股东名称]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申请人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具体表现为:
[被执行公司]与被申请追加人之间财产混同,财务账目不清,无法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例如:[具体事实,如公司账户资金频繁划转至股东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股东个人债务由公司支付等]。
被申请追加人将[被执行公司]的业务与自身业务混同,导致公司人格形骸化。例如:[具体事实,如公司与股东实际经营范围一致,共用办公场所,员工交叉任职,甚至对外以同一主体名义签订合同等]。
被申请追加人对[被执行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绝对控制力,且存在恶意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例如:[具体事实,如公司在明知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无偿向股东或其关联公司转让核心资产,或以不合理价格变卖资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对[被执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追加股东名称]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清偿被执行公司所欠债务。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XXX](签字)
XX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 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3. 执行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4. 被申请追加人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
5. 支持追加请求的证据材料:
[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出资信息、变更记录等)]
[银行流水(证明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
[财务凭证(证明资产转移、费用混同等)]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相关合同/协议]
[其他证明被申请追加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材料]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模板二:请求追加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人/承继人)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追加人: [被申请追加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若为多名被申请追加人,则逐一列明)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追加人名称]为[原被执行人名称]的被执行人,对其应承担的相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案由]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执X号]执行裁定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贵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经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存在以下依法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 企业分立或合并: 原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于[XXXX年X月X日]发生分立/合并,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系分立/合并后的承继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当对原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在其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而言,[详细阐述分立/合并的事实经过,及被申请追加人如何承继债务]。
2. 企业转让或无偿划转: 原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将其全部或主要财产无偿转让给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被申请追加人,致使原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且被申请追加人对此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当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而言,[详细阐述财产转让的时间、标的、价值、对价、以及被申请追加人明知的情形]。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系合伙企业,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系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借用业务资质或挂靠经营: 原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系借用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的资质或挂靠被申请追加人经营,并以被申请追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实际利益归原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对原被执行人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追加人名称]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清偿原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XXX](签字)
XX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 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3. 执行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4. 被申请追加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
5. 支持追加请求的证据材料:
[工商变更登记档案(证明企业分立/合并/转让事实)]
[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合作协议]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银行流水、转账凭证]
[被执行人与被申请追加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
[其他证明被申请追加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材料]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模板三:请求追加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追加人: [被申请追加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若为多名被申请追加人,则逐一列明)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追加人名称]为[原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的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以下简称“被执行公司”)[案由]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执X号]执行裁定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贵院已查明[被执行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经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存在以下依法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与原被执行公司[原被执行人公司名称]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
人员混同: 两公司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交叉任职,甚至共用员工的情况。例如:[列举具体人员姓名、职务、在两公司的任职情况]。
业务混同: 两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业务往来频繁且无明确商业目的,或存在一方主要通过另一方开展业务,但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例如:[列举具体业务往来,或一方为另一方承揽项目,另一方不实质参与等]。
财务混同: 两公司财务账册不清,资金频繁互通,无正当理由的拆借款项,甚至共同使用账户,无法区分彼此财产。例如:[列举银行流水、借款凭证、财务报表等证据,显示资金互转频繁且无对价]。
场所混同: 两公司共用办公场所,或对外经营场所高度关联,不易区分。例如:[列举两公司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显示一致或关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应对被执行公司[原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恶意逃避债务: 被申请追加人[被申请追加人名称]系被执行公司[原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的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在被执行公司无力偿债或即将面临债务风险时,通过设立或利用关联公司恶意转移被执行公司的优质资产、业务或利润,导致被执行公司成为空壳,从而逃避债务。例如:[详细阐述实际控制人如何操控关联公司进行资产转移、不公平交易等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公司股权结构图、关联交易合同、资产评估报告、银行流水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或恶意转移资产的关联公司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被申请追加人名称]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清偿被执行公司所欠债务。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XXX](签字)
XXXX年X月X日
附:
1.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 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3. 执行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4. 被申请追加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
5. 支持追加请求的证据材料:
[两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高管名单等)]
[两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流水]
[两公司之间合同、协议、往来凭证]
[员工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人员混同)]
[租赁合同、房产证明(证明场所混同)]
[媒体报道、宣传资料(证明业务混同、对外宣传一致性)]
[其他证明两公司人格混同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的证据材料]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采用哪种模板,申请人必须确保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准确无误,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细化“事实与理由”部分,提供详尽、有力且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提交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可能组织听证,最终以裁定形式决定是否追加。如果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追加被执行人是一项复杂的执行程序,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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