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申请书
范文一:由辩护律师提出,侧重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及“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致: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系本案犯罪嫌疑人张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盗窃一案,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请,理由如下:
一、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张三构成盗窃罪,且部分关键事实尚不清楚,未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
根据现有卷宗材料,侦查机关指控张三于XXXX年XX月XX日晚在某超市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XXXX元的证据,主要依赖于超市监控录像的模糊截图和一名店员的证言。然而:
- 监控录像清晰度较低,无法明确辨认视频中人物的完整面部特征及具体盗窃行为的发生过程,仅仅是显示张三在货架附近逗留,并不能直接锁定其为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在缺乏其他直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此模糊证据认定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 店员证言仅能证明发现货品缺失,并指认视频中人物与张三体型相似,但其并未亲眼目睹张三实施盗窃的全过程。该证言属于间接证据,且与其他间接证据之间并未形成完整且排他的证据链条。
- 侦查机关在搜查张三住所时,并未发现被盗物品,也无其他赃物线索,无法形成物证与口供或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张三本人坚决否认盗窃,其供述与现有间接证据存在明显矛盾。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本案在犯罪事实认定上尚存诸多疑点,现有证据远未达到“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已经收集”的批捕条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应草率作出逮捕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 张三系首次涉嫌犯罪,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在侦查阶段表现出良好的配合态度,对指控事实有疑问,但并未拒不配合调查。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并非惯犯。
- 据侦查机关指控,涉案金额为XXXX元,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此金额远低于盗窃罪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属于盗窃罪中情节较轻微的情形。且犯罪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并无使用暴力、胁迫等恶劣情节,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案发后,张三积极配合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约束力,不属于需要通过羁押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分子。
三、犯罪嫌疑人张三不具有人身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其发生串供、毁灭证据、逃跑或继续犯罪的社会危险性。
- 张三无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在侦查过程中,其虽对指控事实有异议,但并未表现出任何企图逃避侦查、对抗侦查或毁灭、伪造证据的倾向。
- 张三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家庭,家人均在本地,社会关系简单,其社会支持系统健全,不易逃跑。其本人承诺,若能取保候审,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随传随到,绝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串供、不毁灭证据,配合侦查机关的一切调查活动。
- 本案系财产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小,无暴力性,张三本人社会关系简单,在当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羁押并不能显著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反而可能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影响,并增加国家司法成本。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结合张三的个人情况和案情,完全符合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羁押必要性评估结果显示,张三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可以采取非羁押性措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达到逮捕的法定证据要求;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较低,完全符合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逮捕措施应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范社会危险性的最后手段,而非办案的常规手段。在当前证据尚有疑问,且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极低的情况下,贵院理应对犯罪嫌疑人张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体现刑事司法中“少捕慎捕”的文明理念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提出,侧重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家庭实际困难”及“羁押无必要性”
不予批捕申请书
致: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四(系犯罪嫌疑人王五之父)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事实与理由:
我儿王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已被贵院审查逮捕。作为其父亲,我深知我儿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并深感痛心和自责。但结合案情及我儿王五的实际情况,恳请贵院秉持客观公正、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王五在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极大地消除了社会矛盾。
- 据我了解和侦查机关告知,王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这种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也表明其主观恶性并非深重。
- 在案件发生后,我作为王五的父亲,第一时间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诚恳道歉,并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向被害人支付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在内的全部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害人及其家属已表示谅解,并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王五从轻处理。被害人的谅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对本案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批准逮捕,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机会,更有利于其进一步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王五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 王五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良民,本次事件纯属偶发,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一时冲动所致,并非预谋犯罪,也不是寻衅滋事。
-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虽然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但未造成重伤或死亡,也未引发严重的社会影响。从伤害结果来看,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 王五一贯为人正直,性格温和,在邻里和单位同事中口碑良好,无暴力倾向。本次犯罪实属意外,不代表其常态行为,其行为性质和后果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王五作为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身负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重责,如被逮捕羁押,将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产生严重的人道和社会问题。
- 王五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和经济来源。我的老伴体弱多病,常年需要医药费和看护。王五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一个正在读小学,一个年幼尚需照顾。他的收入是全家老小的唯一依靠。
- 如果王五被逮捕羁押,全家的生活将立即陷入困境,不仅老人的赡养和子女的抚养将面临巨大难题,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破碎。这无疑将对我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甚至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 羁押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侦查、审判或继续犯罪。但本案中,王五已经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其本人有固定住所,与家人居住在一起,社会关系稳定,无逃跑或串供的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足以有效管控其社会危险性,同时也能避免对无辜家庭成员造成不必要的株连和伤害。
四、综合考量,本案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中不予逮捕的情形,建议贵院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低、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应优先考虑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王五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条件。让其在外等候审判,不仅可以使其继续履行家庭责任,维持生计,也有利于其更好地配合后续司法程序,并使其通过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我儿王五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羁押将对其家庭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恳请贵院充分考虑这些情况,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机会,使其能够照顾家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四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由辩护律师提出,侧重于“不构成犯罪”或“罪名认定有争议”、“程序性瑕疵”和“羁押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不予批捕申请书
致: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系本案犯罪嫌疑人赵六(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六(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赵六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请,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赵六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其涉嫌罪名存在重大争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
- 侦查机关指控赵六未经许可从事XXX(具体业务内容,如:买卖外汇、出版物、烟草等)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根据辩护人的初步审查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赵六所从事的业务,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其性质是否明确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存在严重争议。例如,如果涉案业务属于新兴行业,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其许可要求,或者其行为性质更接近于民事违约或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则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本案中,首先,“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该“国家规定”是否明确涵盖赵六所从事的业务?其次,赵六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侦查机关在证据材料中未能充分证明这些关键要件。例如,如果赵六从事的业务并未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未对国家专营专卖制度或特定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扰乱,那么其行为可能达不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有明确界定,但实践中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需要严格限制。在缺乏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支持下,将一些边缘性、争议性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本案侦查程序存在瑕疵,部分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存疑,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 据辩护人了解,侦查机关在搜集部分电子数据证据时,可能存在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对涉案电子设备的提取、封存、检查、扣押等过程,是否存在见证人缺失、记录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 部分证人证言可能存在瑕疵。例如,证人获取信息的来源可能并非直接感知,而是听闻或推测,其证言的客观性和证明力需进一步核实。
- 在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关键证据,如认定涉案金额、利润,以及赵六主观明知等方面,现有证据链条存在薄弱环节,未能形成闭环,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存在合法性或证明力缺陷的情况下,贸然逮捕可能导致错捕,对嫌疑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三、羁押犯罪嫌疑人赵六将对其本人、其家庭以及其所经营的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无法带来实质性的侦查进展。
- 赵六系一家中小型企业(或:一个创新项目)的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该企业(或项目)雇佣了数十名员工,是当地重要的就业来源之一。如果赵六被逮捕羁押,企业将面临无人主持大局、资金链断裂、业务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这将直接导致大量员工失业,给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 赵六系该企业(或项目)的关键人物,其被羁押不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更可能使其多年心血付诸东流,影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这种“一捕了之”的做法,不符合当前国家鼓励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导向。
- 本案不属于暴力犯罪或有组织犯罪,且赵六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社会关系,无逃跑或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在涉嫌罪名本身存在争议、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羁押并不能显著提高侦查效率,反而会阻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和负面社会效应。
-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慎重适用羁押措施,充分考虑羁押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员工就业、按时纳税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本案情况完全符合“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重大争议,现有证据未能达到逮捕的法定要求;侦查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证据合法性存疑;且羁押赵六将对其所负责的企业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鉴于此,请求贵院充分考量上述事实与理由,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和少捕慎捕的司法政策,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六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便其能够继续经营企业,保障员工就业,同时配合后续侦查和审判工作。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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