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公司]
民族:[汉族/其他]
出生年月/成立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若有,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联系方式;若无,请删除此行]
被申请人(原告):
姓名/名称:[原告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公司]
民族:[汉族/其他]
出生年月/成立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案由: [原告诉讼的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商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与本案争议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进一步明确,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认定原告是否具备起诉条件的核心要素之一。
本案中,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声称其与申请人存在[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履行[具体请求,如支付货款]。然而,经申请人核实,原告并非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类型]的实际合同相对方,也非该法律关系下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具体而言,申请人与[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名称]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名称]》,约定由[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名称]向申请人提供[货物/服务]。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一直与[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名称]进行沟通和结算,所有对价支付亦指向[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名称]。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既非该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也未通过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承继或其他法律形式从[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名称]处取得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中,并未包含任何能够证明其是本案合法权利人的有效凭证,例如加盖有申请人公章或签字认可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合同承继协议、合法有效的代理授权书等。原告仅凭[描述原告提交的不足证据,如一张收货单、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声明、或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便主张其为合同相对方或权利承继方,显然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无法证明原告对本案争议标的享有可诉的直接权益。
因此,原告并非本案争议法律关系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合法的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适格当事人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这一基本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
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具体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如发货单、邮件记录等]作为证据。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有效初步证明原告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或权利享有人,无法构成一个具备起诉条件的完整、明确的诉讼请求基础。
例如,原告提交的[某份证据,如发货单],其抬头显示为[原告公司名称],但在实际交易中,该发货单可能仅是原告作为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或代理销售商、或代发货方所出具,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原告是与申请人存在直接买卖关系的合同当事人。申请人与[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名称]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供货主体及结算方式,所有对价款项均是支付给[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名称]。原告既不能提供与申请人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文本,也无法提供与申请人之间直接的付款、收款凭证,其所谓的权利主张缺乏确凿的、直接的证据支撑。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其与诉争法律关系的直接利害关系,应有明确的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直接依据。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此类核心证据,仅凭单方声明或与其无关的旁证、间接证据来主张权利,显然不足以在立案阶段满足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明要求。
综上所述,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与本案争议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年]年[月]月[日]日
驳回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公司]
民族:[汉族/其他]
出生年月/成立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若有,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联系方式;若无,请删除此行]
被申请人(原告):
姓名/名称:[原告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公司]
民族:[汉族/其他]
出生年月/成立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案由: [原告诉讼的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商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提起的诉讼,其诉讼请求缺乏明确性,事实陈述不清且缺乏必要的初步证据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此处的“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它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审理性和可执行性。如果诉讼请求模糊不清,法庭将无法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也无法明确被告的抗辩方向和范围。
本案中,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原告提出的模糊请求,如:要求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或要求返还所有不当得利]”。此项请求显然过于宽泛和模糊,未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损失构成或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原告并未说明其所主张的“损失”具体是指哪些损失,其计算依据和构成要素是什么,也没有提供任何计算明细或相关票据。这种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使得申请人无法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和举证,也使得人民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有效审理、量化裁决或执行。
此外,原告在起诉状中还提到了“[原告的其他模糊请求,如:要求返还所有不当得利]”,但同样没有明确不当得利的具体金额和发生时间,也未提供不当得利与申请人之间的具体关联证据。这种模糊不清、缺乏具体指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请求明确性的基本要求,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清,缺乏明确的法律关系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是指引发争议的客观事件及其经过,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基础。这些事实必须清晰、完整,能够勾勒出当事人之间所涉的法律关系。
然而,原告在起诉状中仅是笼统地描述了“[原告笼统描述的事实,如:双方存在经济往来,申请人拖欠款项,或申请人侵犯了其权益]”,但并未详细说明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合同条款、履行情况以及纠纷产生的具体过程。例如,原告仅声称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款项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也未说明借款的具体时间、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原告对所谓“争议”的具体发生经过、权利义务来源均未予以明确说明,使得申请人无法理解其主张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
这种事实陈述的模糊性,使得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无法确定,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缺乏明确事实支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依法审查和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更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
三、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初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起诉应有事实、理由,而这些事实、理由的证明需要证据支持。虽然立案审查阶段并非实体审理,但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明显无法支持其核心主张,或者根本不足以初步证明存在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则应认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交的明显不足的证据,如:一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未经公证的单方声明、几张模糊不清的照片]”。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极低,甚至无法作为初步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可能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无法证明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以及聊天内容与本案争议的直接关联性。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能够直接证明存在[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如借贷合同、转账凭证、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等]的有效书面证据。
缺乏必要的、能够初步证明核心法律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核心法律事实的证据缺失,导致原告的诉讼主张无法在立案阶段形成初步的证明力。这使得其起诉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因为没有事实和理由的初步证据支持,诉讼请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综上所述,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的起诉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事实不清且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严重缺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年]年[月]月[日]日
驳回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公司]
民族:[汉族/其他]
出生年月/成立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若有,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联系方式;若无,请删除此行]
被申请人(原告):
姓名/名称:[原告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性质:[男/女/公司]
民族:[汉族/其他]
出生年月/成立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地:[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案由: [原告诉讼的案由,如: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年份])[法院简称][民初字/商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不属于贵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争议事项已明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与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编号]),该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该仲裁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根据该条款,双方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均应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包括书面形式、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如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等)。双方均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应受其约束。
原告现在无视双方明确的仲裁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意,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一裁终局”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于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争议,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即便假设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亦不属于贵院管辖。
即便假设上述仲裁协议因某种非显而易见的原因被认定无效(尽管申请人认为其完全有效),本案亦不应由贵院管辖,从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
1. 被告(申请人)住所地: 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申请人住所地所属省市区],系[省份]省[市]市。而贵院位于[贵院所属省市区],系[省份]省[市]市。两地分属不同地域,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贵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
2. 合同履行地: 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履行地为[合同约定履行地,如: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履行地通常为交付标的物所在地或接受服务所在地。如果本案争议是[具体争议内容,如:服务提供纠纷],则服务实际履行地为[具体地点],该地点亦不属于贵院的管辖范围。
在《[合同名称]》的“争议解决”条款中,除了仲裁约定外,并未明确约定排除法定管辖或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因此,本案应严格遵循法定管辖原则。无论是依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均不属于贵院的管辖范围。原告选择在贵院起诉,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三、原告未穷尽前置程序,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此项为可选,若前两点足以支撑驳回理由,此项可根据具体案情增补或删除)
本案争议涉及[具体类型,如:某些特定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部分行政协议纠纷或需先行调解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相关案件类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此类纠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通常应先行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其他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以先行化解矛盾。原告未经任何法定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原告姓名/公司名称]的起诉存在明确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即使无仲裁协议也明显不属于贵院管辖范围,甚至可能未穷尽必要的前置程序,严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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