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结案申请书(一)
申请人: 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号: (20XX)鲁XXXX执XXXX号
原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种类: (20XX)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执行结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李四向申请人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李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三于20XX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鲁XXXX执XXXX号。
立案执行后,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李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信息、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李四在中国银行XX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成功扣划了部分款项。
20XX年X月X日,在贵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就剩余执行款项的履行问题进行了协商。被申请人李四明确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剩余债务,并于20XX年X月X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本案执行费等全部款项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人民币XX万元整)支付至申请人张三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申请人张三核对,上述款项已全部到账,且与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完全相符。申请人张三确认,被申请人李四已全面、彻底地履行了(20XX)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所有费用。
鉴于被申请人李四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已经全部实现,执行目的已经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是执行程序结案的法定情形之一。现本案已完全符合执行结案的条件,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无谓占用,特向贵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尽快裁定本案执行结案。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20X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结案申请书(二)
申请人: 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董事长,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丁六,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号: (20XX)京XXXX执XXXX号
原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种类: (20XX)京XX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执行结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XX)京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京XX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丁六向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违约金。因被申请人丁六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京XXXX执XXXX号。
立案执行后,贵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期间,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丁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贵院全面细致地对被申请人丁六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及证券账户等各类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和调查。贵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申请人丁六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向当地村(居)委会了解情况。
经过贵院长达一年零三个月的穷尽式执行措施,具体包括:
1. 银行存款查询: 对被申请人丁六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结果显示账户余额极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2. 不动产查询: 向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申请人丁六名下的房产信息,结果显示被申请人丁六名下无任何登记在册的房产。
3. 车辆信息查询: 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申请人丁六名下的车辆信息,结果显示被申请人丁六名下无任何登记在册的车辆。
4. 工商登记查询: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申请人丁六是否有对外投资或任职情况,结果显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5. 证券账户查询: 对被申请人丁六的证券账户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无有效资产。
6. 实地调查: 曾两次派员前往被申请人丁六登记的住所地及实际居住地进行调查,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丁六亦未向法院申报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7. 财产报告审查: 被申请人丁六虽曾向法院报告财产,但报告内容显示其无力清偿债务,且未能提供任何新的有效财产线索。
截至目前,贵院未能发现被申请人丁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经申请人某某公司多次自行查询和向社会各界了解,亦未能获取到被申请人丁六任何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丁六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丧失履行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或人民法院已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已符合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但考虑到执行案件的效率和实际效果,申请人某某公司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继续长期保留执行案件已无实际意义。
鉴于贵院已尽最大努力,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执行措施,但仍未能发现被申请人丁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陷入事实上的执行不能。申请人某某公司理解并接受当前执行的实际状况,同意对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为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申请人某某公司特向贵院申请对(20XX)京XXXX执XXXX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但申请人保留在未来发现被申请人丁六有新的财产线索时,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五
20X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结案申请书(三)
申请人: 赵六,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钱七,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号: (20XX)粤XXXX执XXXX号
原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种类: (20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执行结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赵六与被申请人钱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业经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钱七应于20XX年X月X日前向申请人赵六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钱七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赵六于20XX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粤XXXX执XXXX号。
立案执行后,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钱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启动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钱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鉴于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贵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协调与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努力下,申请人赵六与被申请人钱七于20XX年X月X日就本案的执行事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
该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被申请人钱七自愿将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自有商业用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粤XXXXX)作价人民币250,000元,抵偿原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折价款。该抵偿价格低于原调解书确定的金额,但申请人赵六基于双方历史情谊及尽快解决纠纷的考虑,同意接受该抵偿方案。
2. 抵偿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于20XX年X月X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所需税费由被申请人钱七承担。
3. 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如出现任何不可抗力导致过户无法按期完成,双方可协商延期,但不得超过XX天。
4. 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赵六同意撤回其在(20XX)粤XXXX执XXXX号案件中的全部执行申请,或同意贵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5. 双方确认,自本和解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之日起,对(20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及本执行案所涉债权债务关系均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就此再无任何争议。
目前,被申请人钱七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于20XX年X月X日将上述商业用房的产权过户至申请人赵六名下,相关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由申请人赵六取得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粤XXXXY)。申请人赵六已实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已具备完全的处分权利。
鉴于申请人赵六与被申请人钱七之间已通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的方式,彻底解决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已通过双方协商并实际履行的方式实现,本案的执行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赵六已无须贵院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同意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本案已完全符合执行结案的法定条件。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并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申请人赵六特向贵院申请对(20XX)粤XXXX执XXXX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裁定执行结案。恳请贵院审查并批准此项申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六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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