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BHJXXX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董事长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江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F4P7XXX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总经理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XX大道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依法对(2023)湘01民初123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申请人江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查封其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XX楼盘的在建工程10套商品房)予以续行,续行期限为一年。
2. 请求贵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湖南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贵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贵院经审查,于2023年4月15日作出(2023)湘01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于同年4月18日对被申请人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XX楼盘的10套在建商品房进行了查封登记。该保全措施的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当前,本案正在贵院一审审理过程中,案情较为复杂,涉及工程量鉴定、工程款结算等多个争议焦点,短期内难以审结并作出判决。鉴于以下理由,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续行:
1. 本案争议标的额巨大,涉及工程款高达人民币1200余万元。若不续行保全,一旦原保全措施期满失效,被申请人可能利用此机会转移、隐匿或恶意处置其名下资产,导致申请人即使在诉讼中胜诉,也面临执行困难的巨大风险,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被申请人江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存在多笔债务缠身,且在与申请人协商过程中,未表现出积极履行债务的意愿,反而多次试图推诿责任。其财务状况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了申请人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因此,维持现有保全措施,是保障申请人未来执行权益的关键。
3. 原保全措施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避免保全措施失效而可能给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延长保全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续行保全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对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行。申请人承诺将继续提供相应担保,以承担因续行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
附:
1. (2023)湘01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拟提供担保函或担保财产凭证。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身份证号:42010X19850315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街XX号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4082X19801120XXXX
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80XXXXXXXX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依法对(2022)鄂01民初56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及查封其位于安庆市宜秀区XX小区的商品房一套)予以续行,续行期限为二年。
2. 请求贵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5日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贵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贵院经审查,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鄂01民初5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于同年8月12日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XX小区的商品房(产权证号:皖房权证宜秀字第XXXXXXX号)一套进行了查封登记。该保全措施的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
目前,本案虽已于2023年6月20日由贵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李某向申请人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5万元,但被申请人李某已于2023年7月5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尚未审结。鉴于以下理由,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续行:
1. 本案二审审理周期尚不确定。在二审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李某仍可能利用其财产的处置权,转移、隐匿被保全的银行存款或房产。若不及时续行保全,一旦原保全措施因期限届满而自动解除,将导致申请人即使在二审中维持原判或获得胜诉,其债权也可能因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难以实现,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被申请人李某在一审判决后,未主动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且通过其亲属表示将“采取一切手段”规避执行,其主观恶意明显。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李某近期存在试图将其名下其他非被保全财产对外转让的行为,这进一步印证了其可能转移、隐匿被保全财产的风险。因此,继续冻结其银行存款和查封其房产,对于保障申请人最终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延长保全期限,以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申请人愿继续提供有效担保,以覆盖续行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2024年7月20日
附:
1. (2022)鄂01民初567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2022)鄂01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被申请人上诉状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拟提供担保函或担保财产凭证。
申请人:上海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G2KXXX
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021-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0MA6H7L8XXX
法定代表人:周林,职务: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大道XX号
联系电话:020-XXXXXXXX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依法对(2024)沪01财保123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对被申请人广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即扣押其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10000件、生产设备5台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予以续行,并转换为诉讼保全,续行期限为三年。
2. 请求贵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上海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销毁侵权产品、生产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向贵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贵院经审查,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4)沪01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广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10000件、用于生产的设备5台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该诉前保全措施的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
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22日就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正式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已获贵院立案(案号为(2024)沪01民初9012号)。鉴于以下理由,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将上述诉前保全措施转换为诉讼保全并予以续行:
1. 原诉前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15日,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前保全的裁定作出后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当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目前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有必要将已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依法转换为诉讼保全,以保证保全措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避免因保全措施解除而导致证据灭失或执行困难。
2. 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涉案侵权产品和生产设备是认定侵权行为、计算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和重要财产。若不及时续行保全,被申请人可能趁保全措施解除之际,将涉嫌侵权产品迅速销售或转移,销毁相关生产设备及技术资料,这将极大增加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并可能导致申请人胜诉后难以追回损失,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被申请人广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且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其主观恶意深重,存在通过销毁证据和转移财产来逃避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继续对涉案产品、设备和资料进行扣押,对于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以及申请人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判决生效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延长保全期限。将诉前保全转换为诉讼保全并续行,符合法律精神,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权益。申请人承诺将继续提供足额担保,以承担因续行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综上所述,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侵权证据和相关财产不被转移或销毁,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创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8日
附:
1. (2024)沪01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2024)沪01民初9012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拟提供担保函或担保财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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