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呈:[具体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如为公司)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如有)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名称,通常为公司]因[原案件类型,如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日期]作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原被执行人名称]应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如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及相应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立案执行日期]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执字第XXX号。在执行过程中,经贵院采取执行措施并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发现[原被执行人名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本案执行程序陷入僵局,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迟迟未能实现。
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系[原被执行人名称]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或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显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在[具体时间段,如公司成立后不久或债务形成后]通过[具体方式,如虚假出资后抽回、将注册资金转出公司账户供个人使用、或将公司资产转至关联公司且未进行合理对价支付等]的方式,抽逃了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具体金额,如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被申请人的上述抽逃出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被执行人名称]的注册资本虚假,公司资产被掏空,严重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以致其无法清偿申请人的债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亦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实际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的抽逃出资行为是导致原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债务的直接原因。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具体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年]年[月]月[日]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 (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3. 原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4. 证明被申请人抽逃出资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工商档案、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若干份。
5. 其他辅助证据材料。
敬呈:[具体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注册地:[详细地址]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系[原被执行人名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其个人财产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名称,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原案件类型,如服务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日期]作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原被执行人名称]应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如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及相应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立案执行日期]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执字第XXX号。在执行过程中,经贵院采取执行措施并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发现[原被执行人名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本案执行程序陷入僵局,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迟迟未能实现。
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系[原被执行人名称]的唯一股东,即[原被执行人名称]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未能证明[原被执行人名称]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具体表现为:[列举具体事实,如公司银行账户与股东个人银行账户混用、公司收入直接转入股东个人账户供其消费、公司未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频繁且无明确的交易记录、公司业务与股东个人业务不分、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界限不清等]。
上述财产混同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导致[原被执行人名称]的法人人格形同虚设,其对外清偿能力被严重削弱,甚至导致其无法清偿申请人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被执行人名称]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个人财产强制执行,以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此致
[具体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年]年[月]月[日]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 (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3. 原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4. 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混同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工商档案、银行流水、会计凭证、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凭证、证人证言等)若干份。
5. 其他辅助证据材料。
敬呈:[具体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注册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单位):[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注册地:[详细地址]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接受原被执行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名称]因[原案件类型,如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日期]作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原被执行人名称]应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如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及相应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立案执行日期]立案执行,案号为(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执字第XXX号。在执行过程中,经贵院采取执行措施并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发现[原被执行人名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本案执行程序陷入僵局,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迟迟未能实现。
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在贵院立案执行前或者在债务形成之后,原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为逃避债务,在明知自己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价值[具体财产价值,如人民币捌拾万元]的[具体财产名称,如房产/车辆/股权等]无偿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具体转让价格,如人民币伍万元]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具体事实为:[详细描述转让过程、时间、方式,如:原被执行人于20XX年X月X日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XXX)无偿过户登记至被申请人名下,且被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应知悉原被执行人负债情况。或:原被执行人于20XX年X月X日将其持有XX公司X%的股权以远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价格转让给被申请人,该股权当时的市场价值约为XXX万元,而转让价格仅为XXX万元。]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在接受上述财产时,[明确表示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原被执行人有债务,如:被申请人系原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关联公司,对原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是明知的或推定明知的。]原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导致原被执行人失去偿债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查明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认为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转让给他人,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等方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执行,申请变更、追加受让人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本案并非债务转让,但原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与上述规定所列举的恶意规避执行情形实质一致,均旨在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债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接受原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导致原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依法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以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此致
[具体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签字)
[年]年[月]月[日]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 (20XX) [省份简称][市简称]民初字第YYY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3. 原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4. 证明财产转移及被申请人接受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股权变更登记、银行转账记录、转让协议、评估报告、亲属关系证明等)若干份。
5. 其他辅助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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