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受理机关:[具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具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0年8月15日
身份证号:43010119700815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X号
邮政编码:410000
被申请人:李四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68年3月20日
身份证号:43010119680320XX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X号
邮政编码:410000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张三位于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的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耕地使用权的合法界址,并责令被申请人李四停止侵占行为,将侵占的土地部分返还给申请人。
2.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李四赔偿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农作物损失、围墙重建费用等)。
3. 请求对争议土地进行重新勘界,并依据勘界结果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系同村村民,双方宅基地及附属耕地相邻。申请人所持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载明申请人合法土地的四至及面积。具体为:申请人宅基地证号为湘(2000)长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面积为XX平方米;附属耕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湘(2000)长字第XXXX号,承包地块编号为XXX,面积为X亩。
然而,自2023年春季以来,被申请人李四在未经申请人同意且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双方宅基地边界及耕地边界之间的一段围墙和界桩向申请人土地方向推移了约X米,并在此侵占区域内种植了农作物,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土地权益。此举导致申请人部分原有宅基地范围被占用,原有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也因此减少,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经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但被申请人均以“历史遗留问题”或“原界线不清楚”为由,拒不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声称其推移界线是“恢复祖辈传下来的老界线”,但其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此主张。申请人认为,任何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或“老界线”均不得对抗依法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定的明确权属界限。申请人所持证件均系经依法调查、审批、登记后颁发,具有法律效力,明确界定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范围。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合法土地权益的严重侵犯,不仅破坏了邻里关系,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权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鉴于双方协商无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法律规定和申请人持有的合法证件,对争议土地的权属界线进行确权,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申请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致
[具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具体仲裁委员会]
证据材料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如村委会证明、户籍信息)1份。
3. 申请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4. 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
5. 现场照片(显示侵占区域、新设围墙/界桩)若干张。
6. 村委会协调记录或证明(若有)1份。
7. 农作物损失评估报告或证明(若有)1份。
8. 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张三(签名/盖章)
日期:2024年X月X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申请书
受理机关:[具体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公司(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XXXXXXXXXXXX(若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联系电话:0731-XXXXXXXX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XX号
邮政编码:410000
被申请人:B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XX
联系电话:0731-XXXXXXXX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村委会
邮政编码:410000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并责令被申请人B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该合同,确保申请人对承包土地的合法经营权。
2.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B村村民委员会停止其擅自收回承包地的行为,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的生产建设费用、预期收益损失等,具体金额待核实后提交。
3. 请求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违规收回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10日,申请人A公司(或个人)与被申请人B村村民委员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村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XX村XX组的共计X亩集体耕地(地块编号:XXX-XXX),流转给申请人进行农业种植和农产品加工,流转期限为20年,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35年5月9日止。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流转费用,并对该地块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投入,包括土壤改良、水利设施建设、引入新品种种植、建立初级加工厂房等,累计投入资金已达人民币XX万元。经过多年的辛勤经营,该地块已初具规模,并带动了当地部分村民就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23年10月起,被申请人B村村民委员会突然以“村庄规划调整”和“土地需要重新分配”为由,口头通知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部分或全部流转土地。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明确指出提前收回土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其提供合法依据并停止侵权,但被申请人置之不理,并于近期采取停水、断电、设置障碍等方式,变相阻止申请人对该土地的正常耕作和经营活动,严重干扰了申请人的生产秩序,导致申请人大量在种农作物面临枯萎风险,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优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依法流转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被申请人所称的“村庄规划调整”等理由,若未经过法定程序,未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且未对申请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则不能作为其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向贵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主持公道,查明事实,组织调解,促使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依法作出裁决,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损失。
此致
[具体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
证据材料清单:
1. 申请人A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被申请人B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若有)1份。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4. 流转费用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复印件若干份。
5. 申请人对土地投入的建设、购置、种植等相关票据、合同复印件若干份。
6. 土地现场照片(显示投入建设、作物状态、被阻挠情况)若干张。
7. 被申请人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1份。
8. 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如农产品销售合同、市场价格证明、损失评估报告等)1份。
9. 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A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签名)
日期:2024年X月X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请书
受理机关:[具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具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赵六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85年1月25日
身份证号:43010119850125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X号
邮政编码:410000
被申请人:钱七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80年7月12日
身份证号:43010119800712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X号
邮政编码:410000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赵六与被申请人钱七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原父母宅基地的合法共有使用权份额,并明确各自的合理使用范围。
2.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钱七停止在共有宅基地上擅自扩建、改建的行为,并恢复原状,或在依法分割、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3. 请求依法调解或裁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不便进行合理补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赵六与被申请人钱七系亲姐弟关系,双方父母(父亲赵某某,母亲孙某某)生前在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该宅基地依法取得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证号:湘(1998)长字第XXXX号),面积为XX平方米。父母于2022年相继去世后,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继承并使用。依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以及当地村规民约和家庭传统,该宅基地应由兄妹双方共同继承使用,并在满足各自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使用范围。
然而,在父母去世后不久,被申请人钱七在未与申请人充分协商、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大规模的扩建和改建。被申请人不仅拆除了部分原共有房屋结构,占用公共过道,甚至将其私自扩建的部分侵占了原属于申请人可合理使用的空间,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照原有约定或习惯继续使用部分庭院、厨房等共有区域。被申请人的扩建行为,严重挤占了申请人未来回乡居住、生活所需的空间,也破坏了原房屋的整体结构和风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对该宅基地的合法共有使用权。
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希望其停止扩建行为,或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共同规划使用,但被申请人态度强硬,声称其为家中唯一男性继承人,对宅基地有优先且绝对的支配权,拒绝停止施工,并进一步加速施工进度。申请人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具有人身依附性,但其继承属性不因性别而产生根本性差异,姐弟均有合法继承和合理使用的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规定,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
为维护申请人作为继承人对父母遗产的合法权益,避免宅基地权属及使用范围的争议进一步恶化,影响家庭和睦,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机关申请调解,请求贵机关依法查明事实,主持公道,明确双方对该宅基地的共有使用份额,并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或在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对该宅基地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明确使用边界,以避免将来产生更大矛盾。
此致
[具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具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证据材料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如村委会证明、户籍信息)1份。
3. 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4. 父母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注销证明)1份。
5. 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村委会证明)1份。
6. 争议宅基地及房屋现状照片(包括扩建前后对比照片、侵占区域照片)若干张。
7. 村委会或邻里证人证言(若有)1份。
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过程中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若有)若干份。
9. 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赵六(签名/指印)
日期: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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