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名称:[您的姓名/公司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您的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
姓名/名称:[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原保全申请人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案由: 申请人[您的姓名/公司名称]与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案
请求事项:
1. 依法撤销/部分撤销贵院作出的([年份])[法院简称]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2. 或依法变更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方式,将对[具体财产]的查封/冻结变更为对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3. 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根据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的申请,作出了([年份])[法院简称]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您的姓名/公司名称]的[具体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采取了[查封/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申请人对该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况紧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诉前保全需具备“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然而,被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并未充分证明存在该紧急情况。
例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并非近期产生,双方此前已进行过多轮协商,被申请人在此期间从未表示其合法权益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公民,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其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意图或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的前提下,贵院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违背了诉前保全的立法本意。
二、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范围明显过高,超出了其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争议标的额,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而其主张的债权金额实际仅为人民币[金额]元,或者其预期的诉讼请求金额不足以支撑如此高额的保全。
例如:被申请人主张的所谓债权金额仅为人民币[具体数额]元,而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却高达人民币[具体数额]元,远超其债权主张,属于典型的超标的保全。贵院裁定查封/冻结申请人价值高达[具体数额]元的财产,已远超出被申请人可能获得的生效判决所能支持的金额,且对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高达[金额]元,直接导致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链断裂,员工工资无法发放,已签署的合同无法履行,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这种超标的保全措施,不仅违反了比例原则,也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弥补因保全错误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向贵院提供了[担保方式,如担保金额、担保物]作为担保,但该担保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因保全错误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足。
例如: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具体担保金额]元的现金担保,而贵院裁定查封/冻结了申请人价值[具体金额]元的生产设备。一旦因保全错误导致该设备长期停产而产生巨额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损失、订单违约损失、员工工资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区区担保金根本无法覆盖。这种担保与可能产生的损害不对等,未能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充分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担保的要求,即担保数额应与申请保全的标的额相当或足以弥补因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且其保全措施超出了合理范围,担保亦明显不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如上请求事项所述的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您的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份]年[月]月[日]
申请人:
姓名/名称:[您的姓名/公司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您的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
姓名/名称:[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原保全申请人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案由: 申请人[您的姓名/公司名称]与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案
请求事项:
1. 依法立即解除贵院作出的([年份])[法院简称]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2. 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根据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的申请,作出了([年份])[法院简称]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您的姓名/公司名称]的[具体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采取了[查封/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对该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法应解除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作出([年份])[法院简称]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当日/次日对申请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距离保全措施采取之日已超过三十日(具体已达[天数]天),但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至今未向贵院提起诉讼,也未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例如:贵院于20XX年X月X日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施了冻结。申请人已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包括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相关仲裁机构网站,均未查到被申请人在此期间有任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记录。被申请人怠于行使诉权,导致诉前保全措施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已违背了诉前保全的临时性、紧急性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贵院应当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
即使不考虑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事实,现有情况也表明,继续维持保全措施已无任何必要性,其目的已实现或已可通过其他方式保障。
例如:
1. 债务已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和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日期]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且申请人已按照协议约定于[日期]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款项人民币[金额]元,并提供了相应的付款凭证(附件1)。被申请人的债权已得到完全实现,原先申请保全的目的已达到,继续维持保全措施已无任何意义和必要。此时继续冻结申请人财产,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2. 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替代担保: 为解决争议并确保被申请人债权,申请人已于[日期]主动向贵院提供了价值人民币[金额]元的[具体担保物或担保金,如:现金、房产抵押、银行保函等]作为替代担保,该担保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可能胜诉的债权及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原有的保全措施理应解除,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占用和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持续影响。
3. 其他情况: 被申请人已通过其他诉讼或执行程序(案号:[案号])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导致重复保全。这种重复保全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进一步限制了申请人的财产自由支配权,在已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后续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现有事实表明原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您的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份]年[月]月[日]
申请人:
姓名/名称:[您的姓名/公司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您的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
姓名/名称:[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原保全申请人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案由: 申请人[您的姓名/公司名称]与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案
请求事项:
1. 依法撤销/变更贵院作出的([年份])[法院简称]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财产保全措施,将对[不当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变更为对[恰当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
2. 或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具体财产]的保全措施;
3.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不当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金额暂定为人民币[金额]元,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4. 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根据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的申请,作出了([年份])[法院简称]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您的姓名/公司名称]的[具体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采取了[查封/冻结]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对该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不属于可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或该财产依法不得保全。
贵院裁定保全的[具体财产名称,如:用于维持申请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关键设备;依法设定了特定权利负担的财产且该权利优先于保全权利;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等]并不属于或不应作为保全对象。
例如:贵院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唯一的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号],该账户系公司日常经营和支付员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保全人账户内资金的冻结,应当为该账户内资金余额的保全,不得影响该账户内的正常资金收付。但贵院的冻结措施导致该账户所有资金冻结,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无法履行已签订的合同,面临巨额违约赔偿和生存危机。这种措施明显不当,超出了必要的保全范围,且对企业生存造成了毁灭性打击。此外,被保全的财产[具体财产,如某套房产]系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唯一赖以居住的住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不得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进行查封,除非被执行人有其他房屋居住或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本案申请人并无其他居住房屋,该保全措施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
二、保全措施的执行方式不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已造成实际损失。
贵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虽然可能形式上合法,但其具体执行方式存在严重问题,超出了保全目的,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巨大的损害。
例如:贵院对申请人位于[地址]的厂房和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其中,[具体生产设备名称]是公司生产线上不可或缺的核心设备。虽然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仅为人民币[金额]元,但该设备的市场价值高达人民币[金额]元,且一旦查封,将导致整个生产线停产,每日损失高达人民币[金额]元。自[查封日期]至今,生产线已停产[天数]天,直接经济损失已达人民币[金额]元。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查封其他非生产性资产,或对等值的非关键设备进行保全,但其选择了这种极端方式,明显是恶意保全,企图通过不当保全手段迫使申请人妥协,逼迫申请人接受不公平的条件。这种不合理的保全措施,严重超出了其应有的合理限度,给申请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
三、被申请人申请保全存在恶意或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明知其申请的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遭受巨大损失,或明知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申请人所有/不应被保全,仍恶意为之。
例如:被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明知申请人的该银行账户系唯一的工资发放账户和日常运营账户,且公司已向其解释冻结该账户将导致企业停摆,员工失业。然而被申请人仍执意申请冻结该账户,其行为已构成恶意保全,旨在通过非法手段打击申请人,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法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不当保全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申请人有权就此造成的损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综上所述,贵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在保全的财产性质、执行方式以及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方面存在严重不当。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或变更不当的保全措施,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错误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您的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份]年[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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