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撤销申请书样本一:学生早恋及不当行为处分撤销申请
申请人: 张明,男,汉族,2003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XXXXXX20030515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现系本校高二年级(3)班学生。
被申请人: 湖州市第一中学学生处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申请人张明作出的《关于给予张明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湖一中[2023]学字第012号),恢复申请人名誉,并消除该处分记录对申请人学业发展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利影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晚自习后,因与同班同学李华在校园内教学楼僻静处牵手、拥抱,被巡查教师发现并报告学生处。学生处据此认定申请人存在“早恋及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当”行为,严重违反了《湖州市第一中学学生行为规范》中关于“禁止早恋,严禁在校内有不当亲密行为”的规定,并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了给予申请人记过处分的决定。
申请人对自身行为给学校管理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已深刻反思。但申请人认为,学校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且处分强度过重,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人行为的实际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亦未全面评估该行为对申请人学业和心理的深远影响,故特申请撤销该处分。
- 关于“早恋”的认定: 申请人与李华同学确立关系,是在双方情愫自然萌发的基础上,基于对彼此品格和学业态度的欣赏。我们之间是纯洁、真挚的友情与情感的萌芽,而非传统意义上影响学业、分散精力的“早恋”。我们一直将学业放在首位,相互鼓励,共同进步。此次事件发生前,申请人及李华同学的各科成绩均稳定在班级前列,近期的月考成绩甚至有所提升,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情感交流并未影响到学习专注度和成绩表现,反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心理支持作用。学校在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沟通,仅凭偶发场景即认定为“早恋”并予以重罚,显得过于武断。
- 关于“行为不当”的界定及处分强度: 申请人承认,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亲密行为确有不妥之处,未能充分顾及校规校纪和同学观感,对此深感懊悔。然而,当晚事发地点系教学楼后侧人迹稀少的角落,并非在学生主干道或公共活动区域,且行为持续时间极短,并未造成围观,亦未对其他同学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并非故意挑衅校规,仅是一时情难自禁的少年心性使然,缺乏经验和自控力所致。学校将此偶发、轻微的亲密举动直接定性为“严重违反”校规并给予记过处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的精神相悖,也与教育应以引导、帮助为主的原则不符。记过处分将在学籍档案中留下长期记录,可能对申请人未来升学、就业乃至个人心理健康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这与申请人行为的轻微性及未造成实际危害的后果相比,明显属于处分过重。
- 积极改正的态度与良好表现: 事件发生后,申请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学校调查,撰写了深刻检讨书,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杜绝类似行为。在情感处理上,我们也已达成共识,将以学习为重,保持正常的同学关系,将私人情感限制在个人空间,绝不影响校园秩序和公共风气。申请人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与班级活动,此前无任何违纪记录。一次偶发、非恶意的行为,不应全盘否定申请人一贯的良好表现。
证据:
1. 申请人及李华同学近三次月考成绩单(证明学业未受影响)。
2. 班主任及多名任课教师书面证明(证明申请人平时表现良好,未见有早恋迹象且学习积极)。
3. 申请人深刻检讨书(表明认错态度)。
4. 事发当晚校园监控录像(若有,可佐证事发地点及行为的非公开性、短暂性)。
申请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够全面、处分强度明显过重等问题。恳请学校学生处本着教育与关怀并重的原则,重新审视此案,撤销原记过处分决定,对申请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以给予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成长权。
此致
湖州市第一中学学生处
申请人: 张明(手写签名)
2023年10月25日
处分撤销申请书样本二:员工违反公司恋爱政策处分撤销申请
申请人: 王丽,女,汉族,1995年8月22日生,身份证号:XXXXXX19950822XXXX,联系电话:186XXXXXXXX,现任职于市场部,职位:高级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 华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对申请人王丽作出的《关于给予王丽警告处分及取消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资格的决定》(华科人字[2024]第005号),恢复申请人原有的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资格,并消除该处分记录对申请人职业发展和年度绩效评定的一切不利影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收到华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称其与公司研发部员工李强存在恋爱关系,该关系被认定为违反了公司《员工行为准则》中“禁止同部门或存在直接汇报关系的员工之间发展恋爱关系,非同部门恋爱需向人力资源部报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与李强分属不同部门,但未进行报备,人力资源部据此作出了给予申请人警告处分,并取消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资格的决定。
申请人对公司要求员工报备恋爱关系的初衷表示理解,旨在维护公司内部的公平公正和专业性。然而,申请人认为,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在适用公司规定上存在理解偏差,且处分力度过重,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申请人过往的优异表现,故特此申请撤销该处分。
- 关于公司恋爱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禁止同部门或存在直接汇报关系的员工之间发展恋爱关系。”此条旨在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权力滥用或团队协作障碍。申请人与李强分属市场部和研发部,两者在组织架构上没有任何直接的上下级汇报关系,也无任何业务上的直接隶属或交叉管理。我们的工作职责、绩效考核完全独立,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互相影响或产生利益输送的可能。准则的后半句提及“非同部门恋爱需向人力资源部报备”,此为一项程序性要求,而非禁止性规定。申请人承认,未及时报备确实是疏忽,但此疏忽并非主观恶意隐瞒,亦未对公司运营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或风险。将未报备行为等同于“违规恋爱”并予以警告处分,显然混淆了禁止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性质。
- 处分强度与实际影响不符: 警告处分作为一种正式纪律处分,将对申请人个人档案产生负面记录,并已直接导致取消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资格。申请人在公司任职五年,一直兢兢业业,绩效评估连年优秀,多次获得客户好评,为公司拓展了多项重要业务,是市场部的骨干力量。本次事件中,申请人与李强的恋爱关系,是纯粹的个人生活选择,并未利用公司资源,未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互动,未对工作效率和团队氛围造成任何负面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稳定的个人关系有助于员工保持积极心态,提高工作投入度。仅仅因为未及时报备这一程序性瑕疵而遭受如此程度的处分,严重打击了申请人的工作积极性,也未能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公平与人文关怀。公司应区分“违规”与“违规的危害程度”,对程序性瑕疵应以教育、提醒为主,而非直接施以正式处分。
- 积极改正并愿意配合: 收到处分决定后,申请人已立即向人力资源部补交了恋爱关系报备,并再次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将个人生活与工作严格区分,确保不影响工作表现,不占用公司资源,不给公司带来任何潜在风险。申请人坚信,此次事件的本质是因对公司报备流程理解不足导致的无意疏忽,而非故意违反公司核心价值观。
证据:
1. 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第十五条原文(证明条款内容及申请人对条款的理解)。
2. 申请人与李强的部门架构图及职位说明(证明无直接汇报关系及业务交叉)。
3. 申请人过去三年年度绩效评估报告(证明工作表现一贯优秀)。
4. 申请人已补交的恋爱关系报备表。
5. 申请人的工作报告及项目成果(证明工作未受影响)。
申请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在适用公司政策上存在偏差,且处分强度过重,与申请人行为的实际性质及所造成的危害不符。特此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重新审议,撤销原警告处分及取消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资格的决定,并对申请人进行口头提醒或书面提醒,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
此致
华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申请人: 王丽(手写签名)
2024年3月15日
处分撤销申请书样本三:基层干部违反纪律恋爱处分撤销申请
申请人: 陈刚,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生,身份证号:XXXXXX19901111XXXX,联系电话:158XXXXXXXX,现系某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一中队副中队长,中共党员。
被申请人: 某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对申请人陈刚作出的《关于给予陈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及免去副中队长职务的决定》(市公纪[2024]第008号),恢复申请人原副中队长职务,并消除该处分记录对申请人政治前途、职务晋升和个人名誉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收到某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称其在与某夜总会服务人员周某交往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安机关纪律,作风不正,影响队伍形象”的行为。纪委据此认定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相关作风建设规定,并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了给予申请人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副中队长职务的决定。
申请人对公安机关纪律的严肃性及维护队伍良好形象的必要性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同。但申请人认为,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偏差,适用规定不当,且处分力度过重,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人行为的实际性质和对公安队伍形象的真实影响,故特此申请撤销该处分。
- 关于“作风不正,影响队伍形象”的认定: 申请人承认与周某确有交往,但此交往是基于个人感情,是正常的人际交往,绝非任何形式的权色交易、不当利益输送或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周某系某夜总会的服务人员,但其职业完全合法合规,且其个人品行端正,积极向上。申请人与周某的交往始终保持在健康、正当的范围之内,未涉及任何赌博、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任何利益。申请人与周某的交往是个人私事,始终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进行,且严格注意保密,从未在任何公开场合或执勤期间暴露此关系,更未穿着警服与周某见面。纪委仅凭周某的职业性质,即主观臆断申请人“作风不正”,并断定其“影响队伍形象”,此认定过于片面、武断,带有明显的职业歧视,且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撑。
- 处分强度与实际危害不符: 给予申请人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副中队长职务,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组织处理。申请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和公安干警,入警十年,始终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多次在重大安保、维稳任务中表现突出,获得嘉奖。任副中队长期间,更是尽职尽责,带领队员完成多项急难险重任务,得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申请人与周某的个人交往,即便在最严苛的审视下,也未造成任何实际的负面影响: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未泄露警务秘密,未影响执行公务,未在群众中造成负面舆论。纪委在未充分调查核实,仅凭“猜测”和“职业偏见”就将正常个人交往无限上纲上线,施以如此严厉的处分,严重违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党纪处分原则,极大地伤害了申请人的政治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对其未来的职业生涯和个人发展造成毁灭性打击,且寒了基层干部的公心。
- 积极改正与忠诚担当: 事件发生后,申请人已向组织详细说明情况,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安机关各项规定。申请人深知作为一名公安干警,个人形象与队伍荣誉息息相关,今后将更加严于律己,谨言慎行,确保任何个人行为都符合公安机关的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申请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诚于公安事业,绝不会因个人情感问题而影响工作职责和队伍形象。请求组织给予一个自我澄清和改正的机会,让申请人能继续在基层一线为人民服务。
证据:
1. 申请人与周某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可证明交往的正常性,无不当内容)。
2. 多名同事及领导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平时工作表现突出,品行端正,未见其将私人关系带入工作)。
3. 申请人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及嘉奖令(证明其过往对公安事业的贡献)。
4. 申请人书面说明和承诺书(表明认错态度和改正决心)。
5. 纪委调查笔录(若有,可用于指出其调查存在的问题)。
申请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党内警告处分及免去副中队长职务的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规定不当、处分过重等问题。特此恳请纪律检查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重新审查此案,撤销原处分决定,恢复申请人原职务和名誉,以维护党员干部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激发基层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
此致
某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请人: 陈刚(手写签名)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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