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三,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址:X省X市X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 李四,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址:X省X市X区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LPR+30基点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2年3月15日,被告李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即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被告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已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00,000元足额支付给被告,被告亦已确认收到。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于2023年3月10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签收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借款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及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被告依法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被告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鉴于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低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且已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李四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借款协议》原件一份;
2. 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
3.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原告催收事实);
4. 《催款函》及邮寄凭证、签收证明复印件一份。
此致
X省X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三
2024年5月15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X份;
2. 证据材料X份。
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原告: 王芳,女,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址:X省X市X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 赵强,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址:X省X市X区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王芳与被告赵强解除婚姻关系;
2. 判令婚生子赵小宝(2015年10月10日出生)由原告王芳抚养,被告赵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赵小宝年满十八周岁,并承担赵小宝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开支的50%;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a. 位于X省X市X区X小区X号房产归原告王芳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0,000元;
b. 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由双方各分得人民币100,000元;
c. 小轿车一辆(车牌号:X,购置价人民币150,000元),归被告赵强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75,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芳与被告赵强于2014年8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10月10日,双方育有一子赵小宝。
然而,自婚后第二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及家庭观念冲突等问题,摩擦不断,感情逐渐出现裂痕。被告赵强性格暴躁,经常因小事对原告进行言语辱骂,甚至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例如,2020年5月1日,被告因原告未按其要求做饭,情绪失控,将家中物品摔砸,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报警处理;2022年春节期间,被告再次酒后对原告施暴,致原告右臂骨折,原告在家休养数月,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此后,原告对被告的暴力行为感到极度恐惧和绝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2023年3月起,原告已带着儿子赵小宝搬出共同住所,双方分居至今已超过一年。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婚生子不闻不问,未曾主动探视,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情分可言。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修复感情,但被告态度冷漠,拒绝沟通,并明确表示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无任何意义,只会给原告和子女带来更大的痛苦。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赵小宝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精心抚养,目前已小学二年级。原告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有能力为赵小宝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条件。为保障赵小宝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赵小宝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教育、医疗等大额开支。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一套房产(位于X省X市X区X小区X号,登记在被告名下,系婚后按揭购买),现有价值约人民币2,000,000元,尚有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00元。另有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一辆小轿车(车牌号:X,购置价人民币150,000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以确保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解除不健康的婚姻关系,保障原告及婚生子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 婚生子赵小宝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3. 原告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复印件(证明被告家暴事实)一份;
4. 居住证明/租赁合同(证明分居事实)复印件一份;
5. 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6. 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一份;
7. 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8. 原告收入证明一份。
此致
X省X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芳
2024年5月15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X份;
2. 证据材料X份。
民事起诉状(侵权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 陈明,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址:X省X市X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律师(或近亲属)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 张华,男,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住址:X省X市X区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向原告陈明支付医疗费人民币50,000元;
2. 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向原告陈明支付误工费人民币20,000元;
3. 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向原告陈明支付护理费人民币10,000元;
4. 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向原告陈明支付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
5. 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向原告陈明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500元;
6. 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向原告陈明支付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
7. 判令被告张华立即向原告陈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
8. 判令被告张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原告陈明在X省X市X区X超市门口正常行走时,被告张华驾驶电动自行车(车牌号:X)因操作不当,未能注意避让行人,径直撞向原告。事故导致原告当场倒地,右腿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华未立即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反而试图逃离现场,被周围群众拦截并报警。随后,原告被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紧急救治。经诊断,原告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伴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随即接受了手术治疗,住院20天,至今仍在康复中。
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经济损失。
1. 医疗费: 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已支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包括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后续仍需进行康复治疗,费用将进一步增加。
2. 误工费: 原告系X公司职员,月收入人民币10,000元。因受伤住院及后续康复治疗,原告已停工2个月,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3. 护理费: 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要专人护理,共计护理时间30天,按照当地护理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人民币10,000元。
4. 交通费: 因前往医院就诊、检查、复查等产生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住院20天,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共计人民币1,500元。
6. 营养费: 根据医嘱,原告需加强营养以促进身体恢复,此项费用预计人民币2,000元。
7. 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次事故对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创伤,忍受了长期的病痛折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
经X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华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张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华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张华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X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复印件X份;
3. 原告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误工损失)一份;
4. 护工服务合同/护理人员费用凭证复印件一份;
5. 交通费票据复印件X份;
6. 住院伙食补助凭证或说明;
7. 医嘱(关于营养费的建议)复印件一份。
此致
X省X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明
2024年5月15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X份;
2. 证据材料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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