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模板一: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 婚生子李小明(2008年7月12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a.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b. 京AXXXXX号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汽车折价款;
c. 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分割;
d.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如电器、家具等)依法分割。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小明。
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婚后第三年起,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同及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长期对家庭漠不关心,对原告和孩子缺乏应有的照顾和情感支持。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希望改善夫妻关系,但被告态度冷淡,拒不配合,导致双方长期处于冷战状态。
尤其在近三年来,被告经常以工作繁忙为由夜不归宿,即使在家也沉迷于手机游戏或外出应酬,对原告的关心和交流置若罔闻。双方已分居生活长达两年,期间几乎没有任何夫妻生活,亦无任何情感交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无任何意义,亦无法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
证据:
-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李小明);
-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 银行存款证明及流水(如有)。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2023年10月27日
离婚起诉状(模板二:家庭暴力、子女监护及财产分割)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 婚生女赵小雅(2015年1月8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子女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50%;
-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a.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因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并在房屋分割时予以考量;
b. 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分割,被告曾转移部分财产,请求法院查明并追回;
c. 京BXXXXX号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不支付折价款,视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一部分;
d. 婚内共同债务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全部承担。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12年5月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2月1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赵小雅。
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然而,自婚后第二年起,被告性格暴躁的特点逐渐显现。被告多次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言语辱骂、推搡、扇耳光、掐脖子等行为。
具体事件如下:
1. 2017年3月,被告因原告做饭不合口味,对原告大声呵斥并推搡,导致原告手臂出现淤青。
2. 2019年8月,被告酒后无故对原告拳打脚踢,导致原告面部浮肿,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原告为此报案,警方出警记录可证。
3. 2021年1月,被告再次因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染(实属子虚乌有),对原告进行长时间的语言侮辱和精神控制,并强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此后,被告对原告的暴力行为日益频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也给年幼的女儿赵小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女儿多次目睹被告对原告的施暴行为,表现出恐惧和不安。
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并请求其改正,甚至寻求亲友劝解,但被告均置若罔闻,并屡次保证后又故态复萌。原告已不堪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和精神虐待,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为保障原告及女儿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原告决定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2022年下半年,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其名下部分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并多次声称无力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请求贵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法对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惩戒,并查明事实真相。
为维护原告及婚生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事宜。
证据:
-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赵小雅);
- 2019年8月报警记录及警方出警记录复印件(或报案回执);
-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证明伤情);
- 身体伤痕照片(如有);
-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 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被告转移财产);
-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 证人证言(如有)。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
2023年10月27日
离婚起诉状(模板三:感情不和、财产纠纷与债务承担)
原告:林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 婚生子林小明(2010年6月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a.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b. 粤AXXXXX号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汽车折价款;
c. 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18万元依法分割;
d. 被告名下股票账户、基金账户中婚后所得部分及其他隐匿财产(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并分割);
- 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5万元(系双方共同经营网店所欠)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9月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09年5月1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林小明。
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自婚后第五年起,双方因生活理念、消费观念、教育子女方式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被告长期沉迷于网络购物和奢侈消费,不顾家庭经济状况,多次因信用卡透支、网贷欠款等问题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多次劝导被告量入为出,合理消费,但被告屡教不改,甚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原告名义办理贷款。
近两年来,被告对家庭事务和子女教育极不负责,经常外出娱乐,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漠不关心。双方已分居生活超过一年半,期间被告甚至更换门锁,拒绝原告回家,导致原告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分居期间,被告未支付过任何子女抚养费,也未参与孩子的任何教育和生活照料。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
另,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否认相关事实。为查明真相,保障原告及婚生子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对被告隐匿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存在过错行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毫无意义。为保障原告及婚生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分割事宜。
证据:
-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林小明);
-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 原告与被告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明财产状况及被告隐匿财产情况);
- 网店经营相关凭证及债务凭证(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
- 分居证明(如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
- 被告奢侈消费、办理贷款等相关证据(如消费账单、贷款合同等)。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某
2023年10月27日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7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