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县XXXX街道/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县XXXX街道/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为案号为([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原申请执行人为[原申请执行人名称],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名称],执行依据为[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例如:(年份)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原申请执行人名称]支付[债权类型]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如:壹佰万元整]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申请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与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名称]于[年份]年[月]月[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原申请执行人将其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享有的上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本次债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申请执行人已于[年份]年[月]月[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债权已合法转让给申请人。该通知书已通过[邮寄/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送达被执行人,并附有[送达回证/邮寄凭证/公告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至此,申请人已合法取得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的债权,成为该笔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原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中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虽本案并非因合并、分立引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申请受让人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处理。”据此,申请人作为合法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条件。
追加申请人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不仅能够保障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避免因债权转让而导致的执行中断或效率降低。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充分、理由正当,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准许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将申请人追加为([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新申请执行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年份]年[月]月[日]
申请人:[承继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县XXXX街道/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县XXXX街道/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申请人[承继公司名称]为案号为([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原申请执行人为[原公司名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执行依据为[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例如:(年份)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原公司名称]支付[债权类型]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如:伍拾万元整]元及利息。
原申请执行人[原公司名称]已于[年份]年[月]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与申请人[承继公司名称]依法完成[合并/分立]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并/分立]协议》以及[企业登记变更证明/注销证明]等文件,原申请执行人[原公司名称]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均已由申请人[承继公司名称]合法承继。原公司[原公司名称]已于[年份]年[月]月[日]依法[注销/更名为X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中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本案中,申请人[承继公司名称]作为原申请执行人[原公司名称]的权利义务承继方,已合法承继了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承继事实有[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协议、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支持。因此,申请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以继续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行使执行权利。
为保障申请人作为权利承继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请求贵院依法准许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将申请人追加为([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承继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年份]年[月]月[日]
申请人:[担保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县XXXX街道/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县XXXX街道/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申请人[担保人名称]为案号为([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原申请执行人为[债权人名称],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名称],执行依据为[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例如:(年份)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债权人名称]支付[债务类型]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如:叁拾万元整]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申请人[担保人名称]系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的债务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例如:《保证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责任。
鉴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未能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其债务,在贵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担保人名称]已于[年份]年[月]月[日]代被执行人向原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名称]支付了人民币[代偿金额,如:叁拾万元整]元,履行了[全部/部分]担保责任。代偿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原申请执行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原《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申请人作为保证人,在代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后,依法取得了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在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代为履行是其法定义务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案中,申请人[担保人名称]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的担保人,其代偿行为系履行[法定/约定的]担保义务,并非任意代为履行,其代偿后依法享有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权利,并通过代位行使原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利来保障。因此,申请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条件。
追加申请人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仅能够保障担保人依法追偿的权利,避免其因代偿而遭受损失,也符合执行程序中权利义务承继的法理,有利于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妥善处理,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申请,裁定追加申请人[担保人名称]为([年份])[法院简称]执字第[案号]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担保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年份]年[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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