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管辖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具体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已足额履行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总计人民币[金额,例如:100万元]元的货款。然而,被申请人辩称其已支付部分款项,并认为其在另一份《委托加工合同》项下因申请人未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该损失应抵扣本案的货款。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能按照《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付期限完成加工任务,导致其生产线停产,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经查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委托加工合同》纠纷已由[另一法院名称,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另案受理,案号为(20YY) [另一法院简称,例如:沪0115民初字第 YYY 号] 。在该《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原告,起诉申请人作为被告,请求判令申请人承担因加工质量问题导致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人民币[金额,例如:80万元]元。目前,该(20YY) [另一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YYY] 号案件仍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终审判决。该案的审理将直接确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程度以及是否应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以《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损失抵扣《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以及抵扣的数额,均直接取决于(20YY) [另一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YYY] 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该《委托加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申请人在该合同项下并未遭受损失,抑或损失数额远小于其主张的抵扣金额,那么本案中被申请人要求抵扣货款的抗辩理由将不成立或仅部分成立。反之,如果被申请人在该《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确实遭受了损失,且该损失可以用来抵扣本案货款,那么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将受到直接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另一案件的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从而损害司法权威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20YY) [另一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YYY] 号《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是确定本案被申请人是否尚欠申请人货款以及具体金额的前提和基础。在另一案件尚未审结并生效前,若贵院继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引发不必要的再审或上诉程序,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鉴于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前述《委托加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高度关联性和依赖性,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准确性,避免法律文书之间的冲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
望贵院审查本申请,并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字)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致:[管辖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若被申请人已死亡,此处可注明“已故”)
案由:[具体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本案原定于[日期,例如:2024年5月20日]在[地点,例如:贵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系借款合同的债务人。申请人依据双方于[日期,例如:2022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向被申请人主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金额,例如:50万元]元及相应利息。该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然而,申请人于近期(具体为[获悉日期,例如:2024年5月10日])不幸获悉,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已于[死亡日期,例如:2024年5月8日]不幸去世。申请人已及时向贵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姓名]的死亡证明([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J20240508001]),证明其死亡事实。被申请人死亡后,其生前的权利义务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合法继承人尚未确定,也未向贵院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根据申请人初步了解,被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包括[亲属姓名,例如:其配偶张某、子女李小某],但关于继承权的顺位、遗产范围以及具体继承人的确定,尚需待继承程序启动并完成。这些亲属对于是否接受遗产、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以及由谁作为诉讼主体参加本案诉讼,均未作出明确表示。同时,法院也未能及时联系到所有潜在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之间就参与诉讼事宜存在争议。
在此情况下,本案的诉讼主体已经发生变化。原被申请人已无法继续参与诉讼活动,其合法继承人作为新的诉讼主体,需要时间进行确定、通知、并准备参与诉讼。若在本案继承人尚未确定,或确定后未能充分了解案情、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继续审理,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剥夺合法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同时,由于诉讼主体不明确,法院作出的判决将面临无法有效送达、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甚至可能因主体错误而面临再审的风险,给司法程序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复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鉴于本案被申请人已死亡,且其继承人尚未确定并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无法继续进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程序瑕疵,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
望贵院审查本申请,并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待被申请人的继承人确定并表明参加诉讼意愿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字)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致:[管辖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具体案由,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 [法院简称] 民初字第 [XXX] 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为描述,例如: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土地进行开挖和建设]的行为,导致申请人位于[地点,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A栋1单元101室]的财产遭受[损害描述,例如:房屋墙体出现多处裂缝、地基局部下沉、排水系统堵塞]等严重损害,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金额,例如:200万元]元。申请人提供了[证据,例如:房屋检测报告、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然而,被申请人就其施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相关审批手续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均援引了[相关行政机关名称,例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于[日期,例如:2023年3月1日]作出的《[行政决定名称,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文号,例如:京朝规建许字(2023)第001号])。被申请人认为,根据该行政决定,其施工行为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符合法定要求,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申请人据此抗辩其施工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并非无权施工。
经查明,申请人对[相关行政机关名称]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名称]》(文号:[文号])的合法性持有异议。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可能导致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申请人已于[日期,例如:2023年4月15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管辖法院名称,例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20YY) [法院简称,例如:京04行初字第 YYY 号])。目前,该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其结果将直接决定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以及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而导致侵权责任的成立),直接取决于上述《[行政决定名称]》的效力及合法性认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法院最终认定该行政决定违法或应予撤销,那么被申请人援引该行政决定作为其行为合法性的抗辩理由将不复存在,本案的侵权责任认定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被申请人的施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合法依据的侵权行为。反之,如果该行政决定被维持,则本案的审理将以此行政决定的合法有效性为前提,对被申请人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关于被申请人行为合法性、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等关键事实的判断。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之前,若贵院继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不仅可能与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的最终认定结果相矛盾,增加司法审查的复杂性,也可能导致当事人讼累,甚至出现实体审理错误,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上诉或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尽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另一案件”的范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当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必须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前提,且该行政行为正在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为确保本案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
望贵院审查本申请,并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待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字)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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