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10101198001011234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小区XXX号
被鉴定对象:
1. 现场遗留指纹一枚(编号:XA20230315-01),提取自被害人李某家中卧室窗台。该指纹为潜指纹,经专业技术处理后清晰可见,具备鉴定条件。
2.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身份证号码:320202197505055678)的已知十指指纹卡,该卡由公安机关在对王某进行讯问和取证过程中合法采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鉴定机构对上述“现场遗留指纹一枚(编号:XA20230315-01)”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已知十指指纹卡”所包含的指纹进行同一性鉴定,明确现场指纹是否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所留。
申请目的及事由:
本人张某系“2023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XXX小区入室盗窃案”的被害人李某(已故)之子。该案发生于2023年3月15日晚间,地点位于我母亲李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小区XXX号的住所。根据初步侦查,案发时我母亲独自在家,不幸遭遇不法侵害,导致财物被盗,且我母亲因惊吓过度及身体遭受打击而离世。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迅速介入调查,并在案发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查。在勘查过程中,技术人员在卧室窗台处成功提取到了一枚清晰的潜在指纹(编号XA20230315-01),这枚指纹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进入或离开现场时所遗留的关键物证。
此后,公安机关根据现有线索和前期侦查工作,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并已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在目前的调查和审查阶段,虽然有其他旁证材料(如监控录像片段、目击者证词等)指向犯罪嫌疑人王某,但对于现场遗留的这枚至关重要的指纹与王某已知指纹的比对鉴定结果尚未明确,或因程序性原因未能及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鉴定结论。这直接导致了案件在证据链条上的某一环节存在不确定性,给案件的进一步侦办、侦查结论的稳固性以及后续可能进行的刑事诉讼带来了潜在的障碍。
作为被害人家属,我们深切关注案件的每一个进展环节,并强烈希望能够通过科学、客观、权威的指纹鉴定,明确犯罪嫌疑人王某与本案的直接关联性。指纹作为个体识别的重要生物特征,其独特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使其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据价值。对现场指纹与嫌疑人指纹进行同一性鉴定,将直接证实或排除王某是否曾在案发现场出现并留下痕迹,这对确认其犯罪事实,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具有决定性作用。此举不仅有助于锁定真凶、推动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早日查明真相,严惩凶手,告慰我母亲在天之灵,更能有效排除无辜,确保司法公正。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特此申请贵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对上述现场指纹和嫌疑人指纹进行专业、公正、权威的鉴定。我们相信,您的专业鉴定结论将为本案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支撑,促使案件得以公正、迅速解决。
提交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母亲李某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2023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XXX小区入室盗窃案”的报警回执复印件一份。
4. 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复印件一份,其中包含对现场指纹XA20230315-01的详细描述、提取过程及相关照片。
5.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已知十指指纹卡复印件一份(该材料已协调公安机关提供,或由贵机构协助调取)。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受理证明及初步侦查进展情况说明(若有,将一并提交)。
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且未作任何篡改,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将积极配合贵鉴定机构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进一步的案件信息、协调相关单位提供佐证材料,以及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等,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致
[接收鉴定机构名称,如: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某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申请人:张某(签字并按指印)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申请人:李某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40101197002023456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X房
被鉴定对象:
1. 载有争议指纹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签订日期:2022年5月10日),其中甲方“王某”处加盖的右手拇指指纹一枚。该指纹清晰可见,但其真实性受到质疑。
2. 王某于2021年8月15日签署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一份,其中王某签名旁加盖的右手拇指指纹一枚,作为无疑义的比对样本。该样本指纹的真实性已得到银行确认,并与王某的身份信息一致。
3. 王某的身份证办理时留存的指纹信息(若可由公安机关提供,作为辅助比对样本)。
申请事项:
请求贵鉴定机构对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上甲方“王某”处加盖的右手拇指指纹,与王某在《银行贷款合同》上加盖的右手拇指指纹(作为已知样本),以及若能获取,其身份证办理时留存的指纹信息进行同一性鉴定,以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上所按指纹是否为王某本人所留。
申请目的及事由:
本人李某与王某(男,身份证号码:440101196808087890)之间存在一宗因《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双方约定,2022年5月10日,本人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人购买王某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X小区XXX栋XXX单元的房产。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签字确认,并且王某在合同的甲方盖章处亲手按下了右手拇指指纹,以示对合同内容的最终确认。
然而,在后续本人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突然单方面反悔,并向我方及中介公司声称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其本人签署,合同上的指纹也非其本人所按,系他人冒用其名义伪造。王某的这一主张,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使我方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中介服务费以及因房价波动造成的潜在损失,同时也给我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困扰。
为彻底澄清事实,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判令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上争议指纹的鉴定结果,将成为判断合同真实性、从而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并追究违约责任的关键性证据。由于王某拒绝承认合同上的指纹,且该指纹的形态与王某日常签署其他文件时所留指纹存在某些细微差异,因此有必要通过具备专业资质的指纹鉴定机构,对该争议指纹与王某的已知指纹进行科学、严谨的比对鉴定,以确定《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指纹是否确系王某本人所按。
我们深知指纹作为个人身份的唯一标识,其纹路特征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与不可复制性。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争议指纹与王某在其他无疑义文件(例如《银行贷款合同》上已被核实为真实的指纹,或其身份证办理时公安机关留存的官方指纹信息)上留存的指纹进行严格的特征点比对与分析,可以准确判断两者是否来源于同一人。此次鉴定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作出公正判决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本人特此申请贵鉴定机构,本着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上述指纹进行同一性鉴定。
提交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合同编号:HM-20220510-001,将由法院或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妥善保管)。
3. 作为比对样本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一份(签订日期:2021年8月15日,贷款编号:BK-20210815-002)。
4. 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将尽力提供,若无法直接提供,将请求法院协助调取或通过公安机关获取其有效指纹样本)。
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XXXX号《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
6. 中介公司出具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复印件、购房定金支付凭证复印件等与本纠纷相关的辅助证据材料。
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且未作任何篡改,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将积极配合贵鉴定机构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进一步的案件信息、协调相关单位提供佐证材料,以及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等,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致
[接收鉴定机构名称,如: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推荐鉴定机构/广州市某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李某(签字并按指印)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申请人:陈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10101196503036789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弄XXX号
被鉴定对象:
1. 疑似已故曾祖父陈大明(生卒年份:1890-1950)于1935年签署并按有指纹的《土地契约》原件一份,其中“陈大明”署名旁加盖的右手食指指纹一枚。该指纹历史久远但保存状况尚可,具备一定鉴定条件。
2. 疑似已故曾祖父陈大明于1940年办理的《中华民国居民身份证》高清扫描件一份。该证件原件已遗失,但存有经专业设备获取的高清电子扫描件,上面清晰可见右手食指指纹一枚,可作为比对样本。
3. 申请人父亲陈小明(已故,系陈大明之子,生卒年份:1925-1995)生前所留的十指指纹卡复印件一份,由当地派出所存档提供,可作为家族辅助比对材料。
申请事项:
请求贵鉴定机构对《土地契约》上所按的右手食指指纹与《中华民国居民身份证》扫描件上的右手食指指纹进行同一性鉴定,以确认《土地契约》签署人“陈大明”的真实身份。同时,请求结合申请人父亲陈小明的指纹样本进行辅助分析,从亲属关系链的角度为确认曾祖父陈大明的身份提供佐证。
申请目的及事由:
本人陈某目前正致力于整理家族历史文献与族谱,并面临一宗关于祖传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遗留争议。根据家族世代口述相传的记忆以及我们目前掌握的少量历史文献,我的曾祖父陈大明(生卒年份约1890-1950)曾于1935年,在上海浦东地区购置了一块重要土地,并亲自签署了《土地契约》。该契约的原件目前由我们家族世代妥善保管,上面明确盖有“陈大明”的签字和一枚清晰的右手食指指纹。
然而,由于年代极其久远,至今已近百年,加之家族中关于曾祖父陈大明的详细生平信息存在一些模糊不清之处,甚至有旁系亲属对该《土地契约》的真实性及其签署人是否确实是我们家族谱系中的陈大明本人提出了严肃质疑。这些质疑导致该块祖传土地的权益归属问题复杂化,严重影响了家族的和谐与发展,并且对我们家族合法继承权益的维护构成了挑战。
为彻底厘清家族历史的真相,更重要的是,为后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提供确凿、无可辩驳的证据,本人迫切需要通过专业的指纹鉴定,确认《土地契约》上所按指纹的真实身份。我们家族幸运地掌握了一份疑似我曾祖父陈大明于1940年办理的《中华民国居民身份证》的高清扫描件。尽管原件已无法寻回,但该扫描件上清晰显示有一枚右手食指指纹,其纹路特征保存完好。我们深信,通过对这两份历史文档上指纹的科学比对,将是确认曾祖父陈大明真实身份,进而确认《土地契约》合法性及有效性的关键一步,将能够彻底消除所有疑虑。
此外,考虑到曾祖父陈大明已故多年,无法直接采集其指纹作为现代比对样本,我们希望在比对《土地契约》与《中华民国居民身份证》指纹的同时,能够辅助性地利用我父亲陈小明(已故,系陈大明之子)生前留存的指纹信息。尽管现代科学普遍认为指纹本身不具备遗传性,但通过专业的指纹鉴定技术和丰富的鉴定经验,结合亲缘关系(父子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许能从其父子关系的角度,对陈大明身份的确认提供额外的佐证(例如,通过排除法或其他结合旁证材料的综合分析)。本次鉴定结果不仅对于明晰家族传承、解决土地纠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更能够维护家族的合法权益,告慰祖先。
提交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涉案的《土地契约》原件一份(签订日期:1935年,将由贵机构妥善保管)。
3. 《中华民国居民身份证》高清扫描件一份(将提供原始高分辨率电子图像文件,并附带家族对此扫描件来源的详细说明)。
4. 申请人父亲陈小明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申请人父亲陈小明生前所留的十指指纹卡复印件一份(已协调当地派出所提供,或提供调取函)。
6. 家族族谱复印件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用以佐证申请人与陈大明的亲属关系,并形成完整的亲缘链条)。
7. 其他与本次鉴定相关的历史文献、家族档案或旁证材料(若有,将一并提供)。
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且未作任何篡改,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将积极配合贵鉴定机构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进一步的案件信息、协调相关单位提供佐证材料,以及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等,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尊重最终的鉴定结论。
此致
[接收鉴定机构名称,如: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某文物司法鉴定机构]
申请人:陈某(签字并按指印)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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