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原被执行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企业注册地址]。
拟追加执行人:
[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公司股东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拟追加执行人姓名]为([法院名称])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执行人,并对其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一案,经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裁定/调解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元及相关利息。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年份])[执行案号]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经调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其他对外投资或经营活动,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无履行能力,执行程序一度陷入僵局。
申请人经多方调查发现,拟追加执行人[拟追加执行人姓名]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的[股东身份,如:唯一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被申请人公司运营期间,[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存在严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具体表现为:
1. 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 经查,[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在设立公司后,通过[具体方式,如:虚构交易、转移资金、将注册资本抽回]等方式,将注册资本予以抽逃,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实,丧失对外清偿能力。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
2. 混同财产: [拟追加执行人姓名]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长期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无法清晰区分。例如,[列举具体证据,如:公司银行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资金频繁、大额往来且无合理解释;公司经营场所与个人住所合一;公司财务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告等]。其行为使得公司丧失了独立的财产基础,无法以其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3. 其他滥用行为: [拟追加执行人姓名]还存在[其他具体滥用行为,如:利用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却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指示公司高管进行违法操作,导致公司陷入债务危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对未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追加该开办单位在该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开办单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拟追加执行人[拟追加执行人姓名]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追加[拟追加执行人姓名]为本案执行人的申请,望贵院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
[日期]年[月]月[日]
附:
1.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申请人身份证,拟追加执行人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
2.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 执行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4. 关于拟追加执行人存在抽逃出资、混同财产或其他滥用行为的证据材料清单(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商档案查询材料、证人证言等)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
[原被执行人姓名/已故债务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
拟追加执行人:
[拟追加执行人姓名/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若有多个继承人,可依次列明)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拟追加执行人姓名]为([法院名称])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执行人,并在其继承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一案,经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裁定/调解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元及相关利息。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年份])[执行案号]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然而,贵院查明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已于[年份]年[月]月[日]不幸去世,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
经申请人调查并核实,拟追加执行人[拟追加执行人姓名]系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的合法继承人(如:[亲属关系,如:儿子/女儿/配偶]),并已实际继承了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的遗产。具体继承情况如下:
1. 继承的遗产: [拟追加执行人姓名]继承了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位于[具体地址]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价值约[XXX]万元。此外,还继承了[其他遗产,如:银行存款[XXX]元、车辆[车牌号]等]。上述遗产价值已远超或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
2. 继承事实: [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已实际占有、使用或处分了上述遗产,构成事实上的继承。其继承行为发生在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去世之后,且发生在贵院执行案件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虽已去世,但其所负债务并未因其死亡而消灭。拟追加执行人[拟追加执行人姓名]作为其合法继承人,且已实际继承了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的遗产,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申请追加[拟追加执行人姓名]为本案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追加[拟追加执行人姓名]为本案执行人,并在其继承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姓名]遗产的范围内对[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
[日期]年[月]月[日]
附:
1.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申请人身份证,拟追加执行人身份证]
2. 被执行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如: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
3.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 执行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5. 拟追加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
6. 拟追加执行人继承遗产的证据材料清单(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遗产分割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日期/注册地址],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
[原被执行人名称/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注册地址]。
拟追加执行人:
[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性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族/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日期/注册地址],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为([法院名称])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一案,经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作出的([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裁定/调解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向申请人支付[具体金额]元及相关利息。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年份]年[月]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年份])[执行案号]号。
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经调查,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其他对外投资或经营活动,已无履行能力,执行程序一度陷入僵局。
申请人经多方调查发现,拟追加执行人[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与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并详细阐述)
A. 拟追加执行人是原债务的担保人,但未被列入原判决:
拟追加执行人[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曾于[年份]年[月]月[日]与申请人、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签订了《担保合同》/《保证书》,明确约定为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尽管拟追加执行人未被列入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但其保证责任是真实有效的,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的规定,当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B. 拟追加执行人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存在人格混同:
拟追加执行人[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系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的实际控制人。经查,两公司(或公司与个人)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如:
1. 经营业务混同: 两公司(或公司与个人)经营范围高度重叠,使用相同的工作人员、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对外以同一名义进行业务往来,导致外界无法区分各自独立性。
2. 财务混同: 两公司(或公司与个人)的银行账户、财务账目、资金往来高度混淆,资金相互调拨频繁,且无合法合理解释,无法独立核算。
3. 管理混同: 两公司(或公司与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现象,决策机制不独立,拟追加执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执行人的经营决策和财务活动,被执行人实际上成为了拟追加执行人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
上述人格混同行为导致被执行人资产与拟追加执行人资产无法区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使得被执行人丧失独立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
C. 拟追加执行人是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例如,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拟追加执行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如,被执行人与其他主体构成共同侵权,或存在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共同责任或补充责任情形。
[详细阐述具体原因和证据,如:根据合伙协议,[拟追加执行人姓名]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拟追加执行人名称]与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对该笔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开办单位未依法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对未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追加该开办单位在该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开办单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追加其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并可以执行该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关联企业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追加。”
(若涉及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等规定,担保人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拟追加执行人[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名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追加[拟追加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为本案执行人的申请,望贵院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日期]年[月]月[日]
附:
1.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拟追加执行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2.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年份)[案号]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 执行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4. 关于拟追加执行人应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清单(如:担保合同/保证书、公司工商档案、关联企业调查报告、财务报告、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劳动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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