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异议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住址:[详细住址]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如有,请填写姓名、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
名称:[被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地:[详细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
名称:[被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地:[详细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注:如异议针对原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或裁定,则无需列出原被执行人。如为案外人异议,则需列出原申请执行人和原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 请求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名下[财产具体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牌照为XX的机动车]的执行内容。
- 请求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具体名称]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请求依法中止对[财产具体名称]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案件名称,如:XX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利害关系人。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对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具体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措施。申请人认为该执行裁定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执行裁定所涉查封财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而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贵院在执行[(XXXX)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中,依据[(XXXX)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然而,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却错误地将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具体名称]认定为被执行人所有并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事实情况是,该[财产具体名称]自[XXXX年XX月XX日]起即为申请人合法所有。申请人有[购房合同/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产权证明等]为证,足以证明该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而言,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合法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车辆过户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登记机关为[XX登记中心],登记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产权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XXXX]。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均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之间不存在任何产权混同、代持、隐藏等关系。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或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执行裁定违反了“谁的财产谁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和其在民事判决、裁定中确定的份额,均可以予以执行。本案中,贵院对申请人名下的合法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这与法律规定精神不符,也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三、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对[财产具体名称]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例如[列举具体影响,如:无法正常居住、无法出售、无法用于生产经营等]。申请人因该错误执行裁定,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若不及时纠正,将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综上所述,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名下[财产具体名称]的执行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撤销上述不当执行裁定,并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证据目录:
1. [财产具体名称]的[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车辆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其他证明财产来源或与被执行人无关联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发票、合同等];
4. 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或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异议人):
名称:[申请人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如有,请填写姓名、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
名称:[被申请人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 请求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中关于超额执行[具体执行标的,如:人民币XXXXX元]的部分。
- 请求依法中止对已履行部分的执行,并重新核算执行款项及迟延履行利息。
- 请求对申请人已实际履行的部分,不再进行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贵院[(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执行案件系依据贵院作出的[(XXXX)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对申请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然而,申请人认为该执行裁定在执行款项的计算及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导致超额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已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进行了履行。
贵院生效的[(XXXX)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具体款项,如:货款人民币XXXXX元及相应利息]。在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积极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具体而言,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XXXXX元整])。该笔款项已实际到达被申请人账户,有[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为证。
然而,贵院[(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中,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已履行的上述款项,仍然将全部判决金额作为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这明显属于对已履行部分的重复执行。
二、执行裁定对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的计算存在错误。
贵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XXXX)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计算了申请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滞纳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总额扣除已履行部分后的余额为基数,并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经申请人核算,贵院在[(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中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滞纳金,未扣除申请人已支付的[XXXXX元]款项作为计算基数,或计算起始时间有误,导致迟延履行利息被错误地高估了[具体金额,如:人民币XXXXX元]。这种错误计算直接增加了申请人的不当负担。
三、超额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因未扣减已履行款项或错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导致强制执行的金额高于申请人实际应承担的债务,构成超额执行。这种超额执行行为,不仅增加了申请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违反了执行程序公正性的原则。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有权在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免除强制执行,并请求法院对不当执行行为予以纠正。若不及时纠正,将导致申请人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额外债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在执行标的认定和款项计算上存在重大错误,导致超额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以及第二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撤销上述不当执行裁定中超额执行的部分,并对执行款项进行重新核算,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证据目录:
1. 贵院作出的[(XXXX)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 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3.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XXXXX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复印件;
4. 申请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的重新核算明细表;
5.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异议人):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住址:[详细住址]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如有,请填写姓名、电话、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
名称:[被申请人名称/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地:[详细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
姓名/名称:[被执行人姓名/公司名称]
性别/法定代表人:[性别/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址/住所地:[详细住址/公司注册地址]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 请求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中对申请人所有且不属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的[执行标的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 请求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执行标的名称]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对[执行标的名称]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贵院[(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该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了[执行标的名称,如: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然而,该[执行标的名称]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而是申请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该执行裁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名称]系申请人合法所有,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不享有任何权益。
申请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亦无任何代持、混同财产关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名称]是申请人的自有财产。
具体事实为: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合法购买/继承/受赠/投资等]方式,合法取得了[执行标的名称]的所有权。有[购房合同/产权证/车辆登记证/股权登记证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为证。例如:该房产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该车辆于[XXXX年XX月XX日]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XXXXX],登记证号为[XXXXXXXXXXXXXX]。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申请人即对该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从未对该[执行标的名称]享有过所有权、使用权,亦未曾实际占有该财产,更无任何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误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执行,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标准。
本案中,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该权利足以排除对涉案财产的强制执行。贵院的执行裁定直接侵犯了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依法有权提出本执行异议申请。
三、执行裁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且持续的损害。
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对[执行标的名称]行使作为所有权人应有的权利,给申请人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巨大困扰和损失。例如[列举具体影响,如:房产被查封导致无法正常居住或出租,车辆被扣押导致出行困难或无法用于经营,股权被冻结导致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等]。这种不当执行措施,已经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若不及时纠正,将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综上所述,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本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撤销对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执行标的名称]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财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证据目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名称]的[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车辆登记证/股权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 [证明申请人取得该财产合法来源及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如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物业费/停车费缴纳凭证、水电费账单等];
4. 贵院作出的[(XXXX) 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盖章或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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