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5年7月15日
身份证号:33010119850715XXXX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123号某小区A栋101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杭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456号创新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K3B4CXX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71-8765XXXX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拖欠工资人民币共计25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共计180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拖欠工资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按拖欠工资额的50%计算)。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明于2021年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杭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并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在职期间,申请人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多次在项目开发中表现突出,为公司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自2023年9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无故拖欠申请人部分工资。具体为:2023年9月仅支付5000元,拖欠5000元;2023年10月仅支付5000元,拖欠5000元;2023年11月仅支付5000元,拖欠5000元;2023年12月未支付工资,拖欠10000元;2024年1月未支付工资,拖欠10000元。截至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基本工资人民币共计35000元。申请人多次口头及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及人事部门反映,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但均被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诿,至今未予支付。
此外,由于项目工期紧张,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长期存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周末加班的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和项目日志显示,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申请人每月平均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休息日加班超过20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法定计算方式(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为工资的200%),申请人在此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每月约3600元((10000/21.75/8)1.540 + (10000/21.75/8)220),五个月共计约18000元。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上述加班工资。
鉴于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及加班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法律规定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理睬,并于2024年2月5日以“申请人无故旷工”为由,单方面通知申请人已被公司“开除”,此举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2年零11个月,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为3个月工资,即3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为6000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 银行工资流水(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正常发放工资,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工资异常)复印件1份。
4. 考勤记录、项目日志、钉钉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复印件/截图打印件3份。
5.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1份。
6. 被申请人“开除”通知书复印件1份。
7. 与公司财务/人事沟通工资事宜的微信/邮件记录截图打印件2份。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明 (手写签名)
2024年3月10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芳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90年4月20日
身份证号:42010119900420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789号幸福小区B栋502室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100号创新园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2G5H6YYY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027-8765XXXX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人民币50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并承担滞纳金及利息。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芳于2019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在职期间,申请人工作积极,多次完成并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市场推广任务,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从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
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称因公司“业务调整”和“岗位优化”,决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立即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请人询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和依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合法、合理的解释,也未提供任何证明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情形的证据。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4年8个月,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为5个月工资,即50000元。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
此外,申请人入职以来,根据公司安排,每年均未能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截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申请人尚有2023年度未休年假5天,2024年度未休年假5天(按全年可休10天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但本案中,系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假,且申请人也未书面提出放弃休假,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按照每日工资标准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10000元/21.75天) 10天 200% = 9195.40元。
同时,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未按照实际工资水平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形式上缴纳了社保,但缴纳基数远低于申请人的实际工资,导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应当补缴期间内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亦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 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水平)复印件1份。
4. 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及与人事部门沟通记录的录音文字稿/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份。
5. 社保缴费记录(证明社保缴纳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复印件1份。
6. 工作证明、绩效考核记录等(证明工作表现和年限)复印件2份。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芳 (手写签名)
2024年3月12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0年11月5日
身份证号:51010119801105XXXX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正街100号理想家园C栋803室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申请人:成都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88号科技园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H7J8KKK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28-6543XXXX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共计30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0000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5000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500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工伤医疗期间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
6. 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恢复申请人原工作岗位。
7.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强于2015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成都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数控机床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在职期间,申请人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公司管理。
2023年7月10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机器不当(系机器老旧且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所致,公司有一定责任),导致右手食指被机器夹伤,造成开放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需进行手术治疗并长期康复。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15日认定为工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1月20日鉴定,申请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捌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应从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1月10日,共计6个月。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应按月支付申请人原工资福利待遇,即每月6000元,共计36000元。然而,被申请人仅支付了2023年7月和8月的工资,自2023年9月起便停止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至今已拖欠4个月,共计24000元。此外,申请人在工伤治疗期间,部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如购买特定康复器具等,共计10000元,被申请人也以各种理由拒绝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被申请人一直回避对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且在申请人伤情稳定后,被申请人曾多次口头示意申请人“不适合原岗位,建议自行离职”,此举涉嫌变相迫使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以便规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申请人强烈要求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恢复原工作岗位。若被申请人无法恢复原岗位,则应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此,申请人暂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足额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拒绝报销合理医疗费用,且存在变相逼迫工伤职工离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特别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原工作岗位,以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活和就业权利。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4.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
5.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复印件2份。
6. 银行工资流水(证明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情况)复印件1份。
7. 与公司人事/领导沟通工伤赔偿事宜的微信/录音文字稿等证据复印件/打印件2份。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强 (手写签名)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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