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若有),住址:[详细住址],系申请人之子/女。
现任监护人: [现任监护人姓名](即申请人本人),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系被监护人之父/母。
拟定新监护人: [拟定新监护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系被监护人之[关系,如外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姑父/母、姨父/母等]。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变更[被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的监护人为[拟定新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系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法定监护人。自被监护人出生以来,申请人一直尽心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照顾其生活起居,保障其健康成长。然而,近期申请人自身出现重大变故,已严重影响其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考虑,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具体而言,申请人于[具体时间]被确诊患有[具体疾病名称],需长期住院治疗,或需长期康复修养,日常生活已无法自理,更无力承担对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全面照料与教育工作。医生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未来一段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生活与工作,更遑论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情况下,若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将直接导致被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关爱、教育与照顾,对其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经与家人慎重协商,并充分考虑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意愿(如已满八周岁),申请人一致认为[拟定新监护人姓名]是最为合适的监护人选。[拟定新监护人姓名]系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具体关系],与被监护人长期共同生活,情感深厚,熟悉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情况。多年来,[拟定新监护人姓名]一直对被监护人关怀备至,提供了诸多帮助与支持。
更重要的是,[拟定新监护人姓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居住环境,完全能够为被监护人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其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对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监护责任,并承诺将尽全力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障其受教育权利,使其健康快乐成长。双方已就变更监护人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此举符合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虽然申请人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但为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变更监护人实属必要。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变更监护关系,指定新的监护人。本案中,申请人自身状况确实无法继续有效履行监护职责,而拟定新监护人具备完全的监护能力和意愿,且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
综上所述,为确保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申请人恳请贵院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变更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监护人为[拟定新监护人姓名]。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日期,如:2023年10月27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被监护人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3. 现任监护人(申请人)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医疗材料;
4. 拟定新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5. 拟定新监护人经济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等);
6. 拟定新监护人书面同意担任监护人的声明;
7. 被监护人同意变更监护人声明(如已满八周岁);
8. 其他证明材料。
致:[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系被监护人之[关系,如外祖父/母、伯父/母等]。
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若有),住址:[详细住址],系申请人之[关系,如外孙/女、侄子/女等]。
现任监护人:
1. [现任监护人1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系被监护人之父。
2. [现任监护人2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系被监护人之母。
拟定新监护人: [申请人姓名](即申请人本人),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系被监护人之[关系]。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现任监护人1姓名]和[现任监护人2姓名]对[被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为[被监护人姓名]的新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系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具体关系]。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现年[年龄]岁,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然而,被监护人的现任法定监护人[现任监护人1姓名]和[现任监护人2姓名](以下简称“现监护人”)长期以来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严重危及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变更监护人。
具体事实如下:
1. 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漠不关心: 现监护人自[具体时间]以来,就对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生活和学习漠不关心。例如,[现任监护人1姓名]和[现任监护人2姓名]长期[描述其行为,如:沉迷赌博/酗酒/游戏,长期外出不归,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无人照料],导致被监护人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衣食住行得不到基本保障,常常出现[具体情况,如:衣衫褴褛、饥饿、无法按时上学、生病无人照看]等问题。
2. 存在虐待、遗弃或严重侵害行为: 现监护人不仅未能尽到基本照护义务,甚至存在[具体行为,如:对被监护人进行体罚、辱骂、精神虐待;长期不给孩子吃饭;阻止孩子上学;将孩子独自一人留在家中数日不归;私自侵占孩子的财产(如抚恤金、赔偿金等)]。这些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已有多名邻居、老师或亲属目睹并可以作证。
3. 对被监护人教育缺失,严重影响学业: 现监护人从未关心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学习情况,不督促其完成学业,甚至[具体情况,如:多次让孩子辍学打工,或因无力支付学费而导致其失学]。被监护人学业一落千丈,面临辍学风险,严重阻碍了其受教育的权利。
4. 自身条件恶劣,无法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现监护人[描述其生活状况,如:长期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居无定所,或者家庭环境混乱,人员复杂],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稳定、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被监护人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
鉴于上述情况,现任监护人已完全丧失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意愿,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其他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行为的。”现任监护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作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具体关系],与其血缘亲近,情感深厚,一直关注被监护人的境况。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居住条件,能够为被监护人提供优良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申请人承诺,一旦被指定为监护人,将尽职尽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全面的关爱、教育和照料,保障其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如已满八周岁)亦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为保护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侵害,健康成长,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现任监护人1姓名]和[现任监护人2姓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为[被监护人姓名]的新的监护人,以实现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日期,如:2023年10月27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 被监护人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3. 现任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能获取);
4. 证明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据材料(如:报警记录、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
5.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等);
6. 被监护人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的声明(如已满八周岁);
7. 其他证明材料。
致:[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如:XX市XX区民政局 / XX市儿童福利院 / 村/居委会名称],住所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若有),住址:[详细住址]。
现任监护人: [若有,填写:姓名,男/女,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与被监护人关系。若无,填写:无/不明确/已去世]。
拟定新监护人: [拟定新监护人姓名/机构名称,如:XX市XX区民政局指定监护人 / XX市儿童福利院 / 某某社会福利机构 / 拟指定的个人监护人],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指定[拟定新监护人姓名/机构名称]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的监护人。
(若原监护人存在不适格情况,可同时申请撤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现任监护人姓名]对[被监护人姓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拟定新监护人姓名/机构名称]为新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现年[年龄]岁,目前处于[具体状态,如:无人监护、监护人失职、监护人去世但无合适人选等]的困境。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如:XX市民政局/XX村委会]作为依法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被监护人的特殊情况,特向贵院申请依法指定或变更其监护人,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和身心健康。
具体情况如下:
1. 监护人缺失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情况一(父母双亡或失踪):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父母[父姓名]和[母姓名]已于[具体时间]因[具体原因,如:意外事故/疾病]不幸去世/失踪,经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是否有,如:均已年迈体弱/无监护能力/已去世/明确表示不愿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目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情况二(监护人严重失职):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现任监护人[现任监护人姓名](系其[关系]),长期以来[具体描述失职行为,如:患有精神疾病/长期吸毒/服刑,导致无法正常照料被监护人;或严重遗弃/虐待被监护人,致其生活困苦,学业中断,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申请人已多次[采取措施,如:上门劝导/协调],但效果不佳,现监护人仍无法或不愿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情况三(其他): [描述其他导致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情况,如:父母均被依法撤销监护权,无人接替;父母均是重度残疾人,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近亲属可担任监护人等]。
-
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的严重性:
由于上述原因,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具体描述受损情况,如:长期流浪街头/营养不良/无法入学/遭受暴力/心理创伤严重]。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急需得到法律的保护和适当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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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新监护人的合适性:
为保护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提出指定[拟定新监护人姓名/机构名称]为新的监护人。[拟定新监护人姓名/机构名称,如:XX市XX区民政局指定监护人/XX市儿童福利院]具备[具体能力,如:完善的照护设施、专业的护理人员、固定的教育资源、健全的心理辅导机制],能够为被监护人提供安全、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教育,并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若拟定个人,则描述该个人的情况,如:该个人身体健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居住环境,与被监护人有情感基础(若有),并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上述人员均无监护能力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监护人缺失或现监护人严重失职,其合法权益急需保障。申请人作为具有监护职责的组织,请求贵院依法行使职权,指定[拟定新监护人姓名/机构名称]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监护人,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保障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姓名]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申请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拟定新监护人姓名/机构名称]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姓名]的监护人。
此致
[管辖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日期,如:2023年10月27日]
附:
1.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
2. 被监护人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3. 被监护人父母死亡证明/失踪证明/撤销监护权裁定书/诊断证明等材料(视具体情况提供);
4. 现任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据材料(如报警记录、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
5. 亲属情况调查报告(说明其他近亲属是否具备监护能力及意愿);
6. 拟定新监护人(机构或个人)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书面声明及资质证明/经济状况证明;
7. 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关于被监护人情况的调查报告;
8.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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