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若为公司,可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此处的被申请人指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对方当事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 请求贵院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 请求贵院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必要时方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且鉴定范围应严格限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事宜发生争议。贵院已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诉前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造价等进行全面鉴定。对此,申请人持有异议,特向贵院提交本申请,请求不予准许被申请人的诉前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的诉前鉴定申请为时过早,缺乏必要性。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范围、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价款支付、工期延误责任等一系列基础性事实尚未查明。在这些核心事实未明确之前,贸然启动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不仅可能导致鉴定范围不清,鉴定结论缺乏针对性,甚至可能出现鉴定结论与后续查明的基础事实相冲突的情况。例如,如果最终确认某些工程量不属于申请人施工范围,或者某些质量问题系由发包人指令变更或材料供应不当造成,那么前期进行的全面鉴定将失去其价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现阶段,双方应首先围绕合同约定、施工资料、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进行充分举证与质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在此基础上再判断是否有必要启动鉴定。
其次,被申请人申请的鉴定范围过宽,存在“以鉴代审”之嫌。被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涉及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工程造价等多方面,几乎涵盖了工程施工的全部环节。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和纠纷的实际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可能仅限于特定部位或特定工艺的质量问题,或者特定的工程量确认争议。如果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鉴定,将耗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延长案件审理周期。在基础事实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如此大范围的鉴定,无异于将案件的审理重心转移至鉴定报告,变相剥夺了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权,也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受限,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再次,诉前鉴定程序的启动应符合效率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工程鉴定,特别是涉及大型复杂工程的鉴定,费用高昂,耗时漫长。如果本案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审查,能够查明大部分事实,或仅需对部分特定问题进行补充性证据调查即可解决争议,那么启动全面、高成本的诉前鉴定程序,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并可能导致案件长期无法进入实体审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举证期限尚未确定的诉前阶段,进行全面鉴定既不符合程序性要求,也与司法效率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范围过宽,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请求贵院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异议,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鉴定申请。待案件正式立案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若确有鉴定必要,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院依法确定的鉴定程序,但鉴定事项及范围应限定在案件争议焦点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明的事实。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若为公司,可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此处的被申请人指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对方当事人)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申请事项:
- 请求贵院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产品质量鉴定申请。
- 请求贵院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和明确争议焦点后,若确有鉴定必要,再依法启动鉴定程序,且鉴定范围应严格限定于争议产品特定缺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产品名称,例如:某型号智能家电]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贵院已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诉前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与鉴定。对此,申请人持有异议,特向贵院提交本申请,请求不予准许被申请人的诉前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范围过于宽泛,与本案争议的实际焦点不符。被申请人在其申请中要求对涉案产品的“所有功能模块、材料构成、工艺流程”进行全面检测,并评估其“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然而,根据双方目前的沟通记录和已掌握的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仅限于该产品在特定使用环境下的[具体缺陷描述,例如:某个功能模块偶发性失灵]问题,并非产品的普遍性、系统性缺陷。对与争议焦点无关的部分进行鉴定,不仅无助于解决核心争议,反而会制造额外的复杂性,使案情模糊。限定鉴定范围是保证鉴定效率和准确性的关键。
其次,进行如此宽泛的全面鉴定将导致鉴定费用畸高,且耗时过长,严重违反诉讼经济原则和效率原则。对复杂工业产品进行全方位检测,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专业设备、技术人员和时间成本。初步估算,被申请人所要求的鉴定费用将达到[具体金额或“数十万元”],远超本案争议标的额的合理比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沉重负担。此外,全面鉴定耗时可能长达数月乃至更久,这将导致案件迟迟无法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严重拖延纠纷的解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在诉前阶段就启动如此高成本、长周期的鉴定,与诉前调解或快速解决纠纷的初衷相悖。
第三,在现有证据和信息下,被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可能不具备实施性,且存在风险。被申请人并未充分提供涉案产品在争议发生前后的详细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情况以及具体故障报告,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准确还原产品故障时的真实状态。此外,某些材料的检测可能涉及破坏性检验,一旦实施,将使产品无法恢复原状,可能导致其他潜在证据灭失。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和明确鉴定方向的情况下,盲目启动鉴定,不仅难以得出有效结论,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争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产品质量鉴定申请范围过于宽泛、费用畸高、耗时过长,且缺乏必要的证据基础,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为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请求贵院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异议,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鉴定申请。待案件正式立案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在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明特定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院依法确定的鉴定程序,但鉴定事项及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争议产品特定缺陷,以解决核心争议。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若为公司,可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此处的被申请人指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对方当事人)
案由:金融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 请求贵院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损失鉴定申请。
- 请求贵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不启动或暂缓启动鉴定程序。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产品名称,例如:某理财产品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纠纷产生争议。贵院已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诉前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金融产品在特定时期的风险评估、被申请人损失的计算等进行鉴定。对此,申请人持有异议,特向贵院提交本申请,请求不予准许被申请人的诉前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申请鉴定的基础证据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甚至存在缺失,导致鉴定可能无法进行或结论不可靠。被申请人要求鉴定的内容涉及对过去金融市场状况、产品运作逻辑及投资者适格性等复杂因素的综合评估。然而,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和损失计算,高度依赖于当时的客观市场数据、交易记录、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记录等原始、完整且未经篡改的数据。被申请人目前提供的资料不仅不全面,部分关键数据或文件因时间久远或保管不善而难以追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鉴定,将导致鉴定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因假设前提的错误而得出偏颇的结论,反而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
其次,本案所涉争议,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完全可以查明事实。金融服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合同解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风险告知充分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律问题,以及金融产品的专业知识。这些问题并非全然依赖于鉴定结论。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本、交易记录、风险揭示书、客户回访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充分举证与质证,结合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和行业惯例,法庭完全可以对争议焦点进行判断。必要时,双方均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接受法庭和对方的询问,其效果可能远优于耗时耗力的鉴定,且更具灵活性。鉴定并非解决一切专业问题的唯一途径,尤其是当鉴定基础薄弱或鉴定事项可以通过其他司法手段解决时。
第三,被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实际上是在寻求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预判”,有“以鉴代审”之嫌。金融产品是否符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损失是否由特定行为引起,这些核心问题需要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合同约定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将这些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构处理,则可能侵犯法庭的审判权。鉴定机构的职责是解决专业技术问题,而非代替法庭进行法律判断。在诉前阶段,案件的实体争议尚未全面展开,过早进行鉴定可能导致对案件事实的片面理解,并限制法庭对全部证据的自由心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损失鉴定申请,因基础证据不充分,且本案争议可通过法庭审理和专家辅助人等方式有效解决,不具备启动诉前鉴定的必要性、合理性。为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请求贵院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异议,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鉴定申请。待案件正式立案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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