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您的姓名],男/女,[民族]族,[出生日期],住址:[您的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用人单位详细地址]。
仲裁案号: [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编号,例如:劳人仲案字[2023]第XXX号]
原仲裁请求:
1. 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
2. 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
3. 补缴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1. 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
2. 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人民币[Y]元。
3. 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Z]元(原请求金额[X]元,现变更为[Z]元)。
4. 补缴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5. 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人民币[W]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原申请日期]向贵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贵委员会于[受理日期]以[仲裁案号]受理了本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进一步整理和核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原申请中存在未能充分体现或遗漏的仲裁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关于加班工资请求的增加: 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安排进行工作。经申请人比对考勤记录、工作记录以及工资支付凭证,发现被申请人长期安排申请人加班,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但从未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原申请中未明确提出此项请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结合新整理的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计算出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总额为人民币[Y]元,故特此增加该项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关于经济补偿金金额的调整: 原申请中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主要依据的是申请人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在后续调查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少报工资基数或未将部分奖金、补贴计入工资总额的情况。经重新核算,申请人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人民币[更高金额]元,而非原申请所主张的[原金额]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申请人实际的月平均工资为准。因此,申请人依法将经济补偿金请求调整为人民币[Z]元。
3. 关于代通知金请求的增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亦未额外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鉴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此项法定义务,申请人特此增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人民币[W]元的请求。
综上所述,为确保本案仲裁裁决能够全面、公正地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贵委员会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变更申请,望贵委员会予以准许。
此致
[您的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您的签名]
[年]年[月]月[日]
变更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您的姓名],男/女,[民族]族,[出生日期],住址:[您的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用人单位详细地址]。
仲裁案号: [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编号,例如:劳人仲案字[2023]第XXX号]
原仲裁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存在劳动关系。
2. 撤销被申请人于[日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3. 支付申请人自[被解除合同日期]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人民币[X]元。
4. 支付申请人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存在劳动关系。
2.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3. 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Y]元。
4. 支付申请人自[被解除合同日期]至实际离职之日的工资损失人民币[Z]元。
5. 支付申请人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
6. 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原申请日期]向贵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贵委员会于[受理日期]以[仲裁案号]受理了本案。
原申请中,申请人主要请求恢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以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申请人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或已不符合申请人的实际诉求。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关于变更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申请人原基于对工作岗位的留恋和法律对违法解除合同的规定,主张恢复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然而,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恢复劳动关系,且态度强硬。申请人也意识到,即使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劳动关系,鉴于双方之间已经产生的严重隔阂和信任危机,未来在原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也将难以维持和谐稳定。此外,申请人已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积极寻找并获得了新的就业机会,并已于[新工作入职日期]入职新单位。基于以上情况,申请人认为再行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不仅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复杂化和拖延,也无法真正实现申请人及时、有效解决争议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现申请人选择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的原则,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Y]元(具体计算方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每月平均工资]元 x [工作年限]年 x 2倍 = [Y]元)。
2. 关于工资损失请求的调整: 原请求中工资损失是计算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现因申请人变更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且申请人已于[新工作入职日期]入职新单位,故工资损失应计算至申请人实际离职之日,即[被解除合同日期]至[新工作入职日期前一日],共计[N]个月,相应金额为人民币[Z]元。
综上所述,为确保本案仲裁裁决能够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并有效解决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人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贵委员会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变更申请,望贵委员会予以准许。
此致
[您的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您的签名]
[年]年[月]月[日]
变更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您的姓名],男/女,[民族]族,[出生日期],住址:[您的详细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用人单位详细地址]。
仲裁案号: [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编号,例如:劳人仲案字[2023]第XXX号]
原仲裁请求:
1.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3.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4. 要求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1.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
2.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2年7月工资人民币[Y]元及2022年8月工资人民币[Z]元,共计人民币[Y+Z]元。
3. 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
4.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人民币[W]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原申请日期]向贵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贵委员会于[受理日期]以[仲裁案号]受理了本案。
在原仲裁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对各项请求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梳理和证据核对,并针对部分请求有了新的认识和判断,故申请对原仲裁请求进行细化和部分撤回。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细化: 原请求中仅笼统地提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在后续梳理中,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明确了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计6个月,每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为申请人月工资[每月工资数额]元,故总金额为人民币[X]元。此项变更旨在使请求金额更加具体明确,便于仲裁庭审理和裁决。
2. 关于拖欠工资的细化: 原请求仅提及“拖欠的工资”。为明确具体拖欠的月份及金额,申请人根据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核实被申请人确实拖欠了申请人2022年7月工资人民币[Y]元及2022年8月工资人民币[Z]元,共计人民币[Y+Z]元。此次细化旨在明确拖欠工资的构成和具体金额。
3. 关于撤回未休年假工资请求: 申请人原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在申请人提交证据并听取了相关法律意见后,申请人发现由于被申请人经营不善,在申请人离职前已通知全体员工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且申请人自身在职期间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申请休年假而未获批准。鉴于此项请求的证据支持力度不足,且可能增加仲裁程序的复杂性,为提高仲裁效率,申请人决定撤回此项请求。此项撤回是申请人基于对事实和证据的重新评估所作出的审慎决定。
4. 关于增加未出具离职证明损失赔偿金的请求: 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申请人无法顺利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保续接手续,并影响了申请人入职新单位(例如,新单位要求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方可正式录用)。据此,申请人蒙受了经济损失(例如,延迟入职导致的工资损失、社保断缴损失),特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W]元作为赔偿。
综上所述,为确保本案仲裁裁决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申请人的真实诉求,提高仲裁效率,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贵委员会提出上述仲裁请求变更申请,望贵委员会予以准许。
此致
[您的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您的签名]
[年]年[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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