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 [申请人全称,如:A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 住所地: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全称,如:B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 住所地: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案由: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
- 案号: [原案件案号,如:(2023)京01民初XXXX号]
- 原保全裁定书文号: [例如:(2023)京01财保XXXX号]
- 原保全裁定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补充保全申请事项: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B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新增金额]元(大写:[新增金额大写])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 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新增保全标的尽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23)京01民初XXXX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23)京01财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B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原保全金额]元(大写:[原保全金额大写])的财产。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并有充分理由相信,原保全裁定的保全金额已不足以覆盖申请人的全部债权和预期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 原保全金额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 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基于当时的证据和评估,确定了[原保全金额]元的诉讼请求。但在后续证据交换和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新的证据(例如,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额外损失、延期付款利息的累计、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诉讼请求变更等),导致诉讼请求金额已调整至人民币[新总金额]元(大写:[新总金额大写])。因此,原保全金额人民币[原保全金额]元已明显不足以保障申请人调整后的全部债权。
- 发现被申请人有新的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 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近期发现被申请人B公司名下尚有新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地址]的房产一套(市场估值约人民币[金额]元),以及在[银行名称]账户的银行存款[金额]元。这些新增财产完全可以作为补充保全的标的。鉴于被申请人当前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例如,近期有大额资金异常流出、对外转让股权等行为),若不及时采取补充保全措施,将极大地增加申请人胜诉后执行的难度,甚至导致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
- 被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存在履行不能风险: 根据申请人最新掌握的信息,被申请人B公司近期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有多起涉诉案件,且部分财产已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或存在其他担保负担,导致原已保全的财产价值可能存在贬损或无法完全覆盖债权。在此背景下,为了切实保障申请人未来判决生效后债权的实现,亟需对被申请人追加保全措施。
综上,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补充财产保全申请,恳请贵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提供担保:
申请人已根据贵院要求,为本次补充保全申请提供了等额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例如:提供现金担保人民币XX元/由XX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以自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等],足额覆盖因保全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调整后的诉讼请求清单及计算依据;
2. 关于被申请人新增财产线索的证据材料(如: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股权变更记录等);
3. 关于被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及转移资产嫌疑的证据材料;
4. 补充保全担保凭证。
- 申请人: [申请人全称,如:C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 住所地: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全称,如:D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 住所地: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案由: [例如:承揽合同纠纷]
- 案号: [原案件案号,如:(2022)沪01民初XXXX号]
- 原保全裁定书文号: [例如:(2022)沪01财保XXXX号]
- 原保全裁定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补充保全申请事项: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D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已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原冻结金额]元,变更为对位于[地址]的仓库(不动产权证号:[证号])进行查封。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22)沪01财保XXXX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保全期限予以延长[延长期间,如:六个月/一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22)沪01民初XXXX号。为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债权实现,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22)沪01财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D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名称]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原冻结金额]元。
然而,自原保全措施实施以来,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和申请人掌握的最新情况,原保全措施已无法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
变更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 原冻结存款实际效果不佳: 贵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后,申请人发现该冻结账户内的实际可用资金远低于裁定金额,部分资金可能已被用于日常经营开销,且被申请人有迹象表明正试图通过其他非冻结账户进行资金周转,以规避执行。通过对银行流水的分析,该账户资金变动频繁,导致原冻结金额的实际担保能力大幅下降。
- 发现更稳定、更易于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近期通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D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一处位于[地址]的自有仓库,该仓库产权清晰,价值稳定,且远高于原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更适合作为保全标的。鉴于银行存款易于转移、消耗的特性,以及被申请人可能采取规避措施,将该仓库进行查封将能更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债权。
- 防止被申请人继续转移有效资产: 鉴于被申请人当前存在较大经营风险和债务压力,若不及时将被冻结的流动资金变更为对固定资产的查封,被申请人可能将有限的流动资金用于其他债务偿还或转移,进一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
延长保全期限的必要性:
- 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涉及证据较多,且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预计案件审理周期将超出原保全期限。例如,本案因涉及鉴定程序,目前鉴定工作尚未完成,导致审理时间大大延长。
- 原保全期限即将届满: 贵院作出的原保全裁定期限为[原期限,如:一年/两年],现已临近届满(将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若不及时延长保全期限,原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被申请人可能趁机转移财产,使申请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 保障后续强制执行: 延长保全期限能够确保在案件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便于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因保全解除后需要重新申请保全所带来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综上,为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确保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补充保全申请,恳请贵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提供担保:
申请人已根据贵院要求,为本次补充保全申请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例如:提供现金担保人民币XX元/由XX银行出具保函/以自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等],确保因保全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失得到有效覆盖。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关于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实际情况的证据材料(如:银行对账单、账户冻结函等);
2. 关于被申请人仓库不动产信息的证据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市场估价报告等);
3. 关于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及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的说明;
4. 补充保全担保凭证。
- 申请人: [申请人全称,如:E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 住所地: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被申请人1: [被申请人全称,如:F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 住所地: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被申请人2(新增): [被申请人名称,如:自然人G,F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案由: [例如:民间借贷纠纷]
- 案号: [原案件案号,如:(2023)粤01民初XXXX号]
- 原保全裁定书文号: [例如:(2023)粤01财保XXXX号]
- 原保全裁定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补充保全申请事项: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2(G)为保全对象,对其名下价值人民币[新增保全金额]元(大写:[新增保全金额大写])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
- 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已查封的被申请人1(F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原查封资产地址]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证号])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保全措施进行调整(如:追加查封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23)粤01民初XXXX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23)粤01财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1F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原查封资产地址]的房产一套(估值人民币[原估值金额]元)。
然而,自原保全措施实施以来,申请人发现并有充分证据表明,原保全措施已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全部债权,且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嫌疑,具体理由如下:
-
追加被申请人2(G)为保全对象的必要性:
- 被申请人1与被申请人2存在财产混同及转移: 申请人经合法调查发现,被申请人1F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2 G(系F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行为。例如,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大量流向G个人账户,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向G转让公司资产。更重要的是,在申请人起诉后,被申请人1将部分重要资产(例如,位于[另一地址]的商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与G有密切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公司名下车辆过户至G名下,有明显转移公司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嫌疑。
- 被申请人1现有保全财产不足以覆盖债权: 鉴于上述财产转移行为,以及被申请人1经营状况的持续恶化,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大幅减少。根据申请人的最新评估,仅依赖被申请人1的现有资产,已无法完全覆盖申请人的债权金额人民币[总债权金额]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2的上述行为符合“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故申请人有权请求追加被申请人2为保全对象,对其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重新评估并调整原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 原查封财产价值贬损或存在其他负担: 贵院原查封的被申请人1名下位于[原查封资产地址]的房产,根据申请人近期了解的市场情况,该房产所在区域市场价格有所下跌,导致其现有市场价值可能已低于原评估价值[原估值金额]元。此外,该房产还可能存在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轮候查封或设定抵押的情形,导致其可执行价值进一步降低。
- 确保保全财产足以覆盖债权: 鉴于原查封财产的价值可能不足,且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资产的嫌疑,为确保申请人判决生效后能够足额实现债权,有必要对原查封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必要时追加查封被申请人1的其他财产或对被申请人2的财产进行保全。
综上,为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补充保全申请,恳请贵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提供担保:
申请人已根据贵院要求,为本次补充保全申请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例如:提供现金担保人民币XX元/由XX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以自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等],足额覆盖因保全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致
[受案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关于被申请人1与被申请人2财产混同、转移资产的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股权转让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等);
2. 关于被申请人1经营状况恶化的证据材料;
3. 关于原查封房产价值贬损或存在其他负担的初步证据;
4. 补充保全担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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