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
姓名:张三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0年1月1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3号某小区X栋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身份证号码:11010519800101XXXX
被申请人:
姓名:李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5年5月5日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56号某大厦X层X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身份证号码:11010819850505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李四向申请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四向申请人张三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四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23年12月10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于2024年1月10日生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李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申请人李四至今仍拒不履行,未支付任何款项。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签字)
2024年3月15日
附: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民事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
姓名:王五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5年2月10日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789号某公寓X栋XXX室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身份证号码:31010119750210XXXX
被申请人:
姓名:赵六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2年8月8日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春申路1011号某别墅区XXX号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身份证号码:31011219820808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调字第YYYY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申请人赵六向申请人王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六向申请人王五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此后仍按调解书约定继续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六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五与被申请人赵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3年11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贵院出具了(2023)沪0115民调字第YYYY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约定:“一、赵六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王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二、赵六于2024年2月29日前向王五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三、如赵六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应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上述民事调解书已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然而,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被申请人赵六仍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任何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要求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履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2023)沪0115民调字第YYYY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执行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五 (签字)
2024年4月1日
附: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调字第YYYY号民事调解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一份(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证号等)。
民事借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
单位名称: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明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0号某商务中心A座12层
联系电话:0571-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孙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8年7月7日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2000号某公寓B栋XXX室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身份证号码:33010619780707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执督字第ZZZZ号支付令,判令被申请人孙强向申请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孙强向申请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孙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支付令。贵院经审查,于2023年10月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孙强发出(2023)浙0106执督字第ZZZZ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孙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上述支付令已于2023年10月10日合法送达被申请人孙强。然而,被申请人孙强在法定异议期内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亦未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支付令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支付令确定的债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查封、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孙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强制其履行生效支付令确定的全部义务,以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陈明 (签字)
2024年4月15日
附:
1.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执督字第ZZZZ号支付令原件;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财产线索一份(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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