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例如,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例如,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精确到门牌号,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例如:13X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性质,例如:男/女/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例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例如:13XXXXXXXXX]。
申请监督的案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审法院名称,例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判决/裁定日期,例如: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年份]) [法院类型,例如:京]民初字第[案号,例如:X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申请监督的请求:
1. 请求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名称,例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判决/裁定日期,例如: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年份]) [法院类型,例如:京]民初字第[案号,例如:X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依法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2. 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撤销原判决/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发回重审,或依法径行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案由及简要背景,例如:一笔发生于20XX年X月X日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约定借期X年,月利率X%]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向[原审法院名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年份]) [法院类型]民初字第[案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述判决结果,例如: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所涉款项性质不明]。申请人不服该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未能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与客观真相严重不符。
1. 关于借款合意的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其理由是[原审判决的错误理由,例如:申请人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然而,事实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已提供截图及原始记录,证据编号A-1)明确协商了借款金额(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X年)、利息(月利率X%)以及还款方式。例如,在20XX年X月X日的微信对话中,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手头有点紧,想借XX万周转一下,大概X年,利息按市场行情给”,申请人回复“没问题,X万我明天打给你,利息就按每月X%吧”。此后,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通过银行转账(凭证编号A-2)向被申请人指定账户转账XX万元,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借款”。这些直接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和款项的实际交付。原审法院仅以缺乏书面合同而否定借款合意,显然是片面审查证据,未能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
2. 关于款项性质的错误认定: 原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将涉案XX万元认定为“投资款”或“合作款”,而非借款,其依据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提供的非关键证据,例如:一份未签字的合作意向书]。然而,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上述A-1、A-2证据)已清晰显示,该款项的发生、交付过程均指向借款。被申请人虽提供了“合作意向书”,但该意向书既未签署,也未提及XX万元的资金往来,且与借款发生时间点及上下文情境完全不符。原审法院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仅凭被申请人单方模糊的主张,就轻易改变资金性质的认定,而对申请人具有高度证明力的直接证据不予采信或曲解其证明力,属于典型的采信证据错误,严重影响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悖离法律规定。
1. 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时也出现了根本性偏差。原审法院以“未能认定借款合意”为由驳回申请人诉请,实质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错误理解。根据司法实践,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通常以双方的借贷合意和款项的实际交付为主要构成要件。本案中,如前所述,申请人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并且款项已实际交付至被申请人账户。即便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只要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也应予认定。原审法院的判决忽略了口头借贷以及通过其他形式证明借贷合意和交付的普遍性,机械地要求书面合同,明显与当前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原则不符,导致对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错误认定。
2. 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错误: 原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实际上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后,被申请人应就其主张(款项为投资款而非借款)提供反证。然而,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力反证的情况下,却反而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其合理举证范围的更多证据,并最终采信被申请人无充分依据的辩解,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这种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
三、原审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1. 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和质证不足: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多次请求法院调取被申请人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进一步证明款项的性质及去向,该证据对于查明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原审法院以[法院给出的不合理理由,例如: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线索,且该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为由,拒绝调取。但事实上,申请人已明确告知了银行账户信息,且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款项性质)密切相关,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范畴。法院的拒绝调取行为,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明,剥夺了申请人获取和利用证据的权利。
2. 庭审程序中的不当干预: 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表现出对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明显偏见。例如,在申请人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意见时,法官多次无故打断,并限制申请人发言时间,甚至对申请人提供的部分证据表现出不耐烦和不屑。相反,对被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法官则给予了充分的表达空间和积极回应。这种不公正的庭审主持方式,不仅影响了申请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也使得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带有预设结论,从而影响了对事实的客观认定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对关键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明显失当;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偏差,错误理解和适用了法律规定;同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其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依法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提请再审,以纠正错误,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管辖检察院名称,例如: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签名/盖章,如为单位则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例如,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例如,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精确到门牌号,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例如:13X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性质,例如:男/女/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例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例如:13XXXXXXXXX]。
申请监督的案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审法院名称,例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裁定日期,例如: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年份]) [法院类型,例如:沪]民终字第[案号,例如:X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申请监督的请求:
1. 请求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名称,例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裁定日期,例如: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年份]) [法院类型,例如:沪]民终字第[案号,例如:X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依法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2. 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以纠正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案由及简要背景,例如:一处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争议,申请人系该房屋的承租方,被申请人系出租方。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名称]于20XX年X月X日作出了([年份]) [法院类型]民终字第[案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述判决结果,例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判令申请人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不仅实体认定存在争议,更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监督:
一、原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
1. 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为[法官A姓名]、[法官B姓名]和[法官C姓名]。但经申请人事后核查,法官[法官C姓名](人民陪审员/助理审判员)在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上的签名笔迹与本人实际笔迹存在明显差异(附证据材料:[提供笔迹鉴定或相关证明]),且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法官C姓名]实际并未出庭参与审理,或其参与程度远未达到合议庭成员应有的职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出庭听审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合议庭成员应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合议庭组成及实际履职情况,明显违反了法定的合议庭组成程序和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使得审判主体资格存在重大瑕疵。
2. 审判人员回避程序违法: 在一审审理期间,申请人曾依法书面申请主审法官[法官A姓名]回避,理由是[具体回避理由,例如:该法官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曾共同参与某项目会议,有合影为证(附证据材料:[相关照片及说明])]。然而,原审法院在未依法进行审查和作出书面决定前,该法官仍继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司法公正性。
二、原审法院违法收集、审查和采信证据,剥夺申请人质证权利。
1. 证据收集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经当事人申请或告知,私自向[某单位/个人]调取了[某项证据,例如:一份未经公证的第三方证人证言],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向当事人告知、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等。本案中,该证据的调取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申请人从未有机会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2. 对关键证据未组织质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某项关键证据,例如:一份未经司法鉴定的电子合同截屏],但该证据在庭审中并未进行充分质证,或申请人曾明确提出异议并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未予理睬。在没有进行充分质证或未经专业鉴定确认真实性的情况下,径行采信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导致判决缺乏事实基础。
三、原审法院严重超审限,且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一审于20XX年X月X日立案,二审于20XX年X月X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二审审限为三个月。然而,本案一审审理时间长达[例如:十个月],二审审理时间长达[例如:五个月],均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在超审限期间,法院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任何关于延长审限的裁定书,也未说明延长理由。审限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超期审理且不依法告知,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更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程序性权利,有程序空转之嫌。
四、其他程序性违法行为。
1. 未依法送达传票或判决书: [具体情况,例如:原审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将传票送至申请人已不再居住的旧址,导致申请人未能及时参加庭审。或者,判决书未依法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而是送达给无权代收的第三人。]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
2. 审判组织对案件事实未进行全面调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多次请求法院进行[具体调查,例如:现场勘验房屋受损情况/调取相关部门的备案资料],以核实事实,但法院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未能尽到法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义务。这种不作为导致部分关键事实无法查明,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包括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审判人员回避程序违法、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违法、严重超审限且未依法告知、以及其他送达和调查方面的程序瑕疵。这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错误程度足以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依法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以期纠正程序错误,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管辖检察院名称,例如: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签名/盖章,如为单位则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例如,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例如,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精确到门牌号,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例如:13X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性质,例如:男/女/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例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住址,例如: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例如:13XXXXXXXXX]。
申请监督的案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审法院名称,例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判决/裁定日期,例如: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年份]) [法院类型,例如:浙]民再字第[案号,例如:X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申请监督的请求:
1. 请求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名称,例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判决/裁定日期,例如: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年份]) [法院类型,例如:浙]民再字第[案号,例如:X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依法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2. 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审判决赖以成立的错误基础,维护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案由及简要背景,例如:一笔发生于20XX年X月X日的货物买卖合同款项纠纷]产生争议。申请人系供货方,被申请人系采购方。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名称]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年份]) [法院类型]民再字第[案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简述判决结果,例如: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供货合同及收货凭证系伪造]。申请人对该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赖以成立的基础已经动摇,存在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或事实,依法应予监督:
一、原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已查证属实或有确凿证据表明其虚假性。
1. 证据的伪造性: 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请的关键依据是[原审判决所采信的伪造证据,例如:被申请人提交的一份“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该报告称申请人所供货物不合格,导致被申请人拒付货款]。然而,该“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在原审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坚称真实有效,并被法院采信。但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经多方调查取证,发现该报告的出具单位[检测单位名称]已于20XX年X月X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情况说明》(证据编号N-1),证实其从未出具过该编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系伪造。更进一步,经[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专业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书编号N-2,出具日期20XX年X月X日),该报告上的签字和盖章均系伪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原审判决所依赖的核心证据被证实系伪造,直接动摇了原判决的事实基础,符合启动监督程序的条件。
2. 虚假证人证言: 此外,原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曾提供[证人姓名]的证言,该证人声称[其虚假证言内容,例如:亲眼看到申请人交付的货物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但经申请人事后调查,该证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证据编号N-3:户籍信息),且该证人已于近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其在原审诉讼中作了伪证,其证言内容与事实不符(证据编号N-4: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证人伪证行为是严重的诉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新的重大缺陷,或出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1. 新证据的发现: 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近期发现了一份[新证据名称,例如:被申请人公司内部的财务审计报告],该报告清晰记载了被申请人已将涉案货物[具体处理情况,例如:全部对外销售并获得收益,且未记载任何质量问题及退货记录]。这份报告(证据编号N-5,形成于20XX年X月X日,判决生效后取得)直接证明被申请人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是虚假的,且与被申请人提出的“货物不合格导致无法销售”的主张相悖。该新证据的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关键事实认定,对原审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
2. 关键证据的价值被重新评估: 原审法院在审理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原证据名称,例如: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货报告]未予充分采信,认为其证明力不足。然而,近期该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姓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澄清了其机构的出具报告流程及权威性,并特别指出[具体澄清内容,例如:其机构出具的验货报告具有司法采信效力且报告内容准确无误],证实其在特定领域的权威性更高,且已有多起司法案例采信其出具的同类报告。这使得原证据的证明力得到重新评估,证明原审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存在重大偏差。
三、原审判决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导致原判决的基础丧失。
1. 基础法律文书的撤销/变更: 原审判决在认定被申请人无须支付货款时,曾援引了另一生效的法院裁定书([年份]) [法院类型]字第[案号]号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其裁定内容,例如: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涉案货物权属存在争议]。然而,该[裁定书/判决书]已于[日期,例如:20XX年X月X日]被[更高级别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撤销/改判(附相关法律文书,证据编号N-6),认为原裁定书/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赖以成立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原判决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故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赖以成立的主要事实依据已被新的证据或已查明的真实情况所推翻,或存在其他严重错误的基础性问题。这些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的错误性,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依法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以期纠正原判决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管辖检察院名称,例如: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 [申请人姓名](签名/盖章,如为单位则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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