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申请书
样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案号: [(XXXX) [法院名称] 执字第XXX号]
异议请求:
1. 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具体财产名称,如: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号:XXXXXX)/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车牌号为XXXXXX的机动车]的强制执行措施。
2.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对[具体财产名称]的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扣等强制执行措施。
3. 请求贵院确认[具体财产名称]为申请人合法所有,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责任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贵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之间[(XXXX) [法院名称] 执字第XXX号]执行一案中,对[具体财产名称]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持有异议,特依法提出本异议申请。
贵院于[执行措施采取日期]对[具体财产名称,如: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号:XXXXXX)/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采取了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执行措施存在严重错误,并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 被执行的财产系申请人合法所有,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
申请人与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亦无财产混同或代持情况。被贵院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措施的[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账户(账户号:XXXXXX)]系申请人[姓名/名称]合法所有的独立财产,并非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的财产。
[如果是银行账户,请详细阐述:]该银行账户自[开户日期]起即以申请人[姓名/名称]的名义在[开户银行名称]开立,并一直由申请人独立支配和使用。账户内所有款项的来源均为申请人的合法经营所得/工资收入/合法赠与/继承所得等,具有明确的合法性。所有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向均能清晰证明该账户与被执行人无关。
[如果是房产,请详细阐述:]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XXX)系申请人于[购买/继承/受赠日期]通过[具体方式,如:与原产权人签订买卖合同/通过继承程序/接受赠与]合法取得,并于[登记日期]依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相关购房款/建设资金/继承文件/赠与协议均明确显示该房屋的取得系申请人独立行为,资金全部来源于申请人的合法收入,被执行人从未对该房屋进行过任何投入或享有任何权益。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也一直由申请人负责。
[如果是车辆,请详细阐述:]该车辆(车牌号:XXXXX,车架号:XXXXX)系申请人于[购买日期]通过[具体方式,如: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合法取得,并于[登记日期]依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文件明确显示所有权人为申请人,购车款亦由申请人独立支付。
- 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支持案外人异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申请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就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被执行财产享有完整且独立的民事权益,该权益依法应当排除强制执行。
贵院所执行的[具体财产名称]并非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而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对他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已严重违反了“执行标的物须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基本执行原则,也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贵院针对[具体财产名称]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持有合法异议。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中止并撤销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证明财产所有权或权利的证据(如:银行账户开户证明、交易流水、账户明细;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凭证、继承文件、赠与协议;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等);
3. 证明财产与被执行人无关的其他相关证据(如:资金来源证明、独立经营证明等)。
具状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
样本二: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或事实认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案号: [(XXXX) [法院名称] 执字第XXX号]
异议请求:
1.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执行程序中存在的[具体程序错误,如:超标的查封/重复执行/未履行通知义务/对被执行人维持生活必需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问题,并予以纠正。
2.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撤销对[具体财产名称或执行措施]的强制执行,或调整执行范围/方式。
3. (可选,如果涉及金额)请求贵院退回多扣划的款项[具体金额]元。
4. (可选)请求贵院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执行措施,如: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即本案被执行人)因贵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与申请人之间[(XXXX) [法院名称] 执字第XXX号]执行一案中,存在[具体程序问题或事实错误],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贵院于[执行措施采取日期]对[具体财产名称或行为,如: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扣划款项/限制高消费]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执行措施存在以下严重错误: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 贵院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的程序违法行为。
本案执行依据[(XXXX) [法院名称]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金额]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金。然而,贵院于[日期]对申请人[具体财产名称,如:银行账户/房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其价值已远超执行标的。例如,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被冻结资金达[具体金额]元,而执行标的仅为[具体金额]元,明显构成超标的冻结;或查封的房产经评估市场价值远超执行标的,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应当认定为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或者变更。”贵院的超标的查封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请求予以纠正。
贵院存在重复执行或对已履行部分错误执行。
贵院本次执行的依据为[(XXXX) [法院名称]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于[日期]通过[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向[收款人姓名/名称]履行完毕/部分履行。申请人已支付款项[具体金额]元,并有[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为证。本次执行中,贵院再次要求申请人履行该笔义务或对已履行部分进行重复执行,此举系重复执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贵院未依法履行执行前通知义务,导致申请人合法权利受损。
贵院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扣划款项]之前,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导致申请人未能及时了解执行信息、报告财产状况,也丧失了配合执行或提出执行和解的合理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贵院的程序瑕疵已导致申请人丧失了依法行使权利的机会,请求予以纠正。
贵院对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
贵院查封/扣押的[具体财产名称,如:申请人及其家属仅有的居住房屋/维持生计的生产工具/最低生活保障金]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物品。例如,被查封的房屋系申请人及其[家属人数]口人唯一的居所,若强制执行将导致申请人家庭居无定所,严重影响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和家庭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此举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请求依法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贵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存在[具体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纠正上述执行错误,解除/撤销不当的执行措施,或依法调整执行范围/方式,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证明超标的查封的证据(如:财产评估报告、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3. 证明已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双方和解协议);
4. 证明未收到通知的证据(如:邮寄记录、法院送达回证存根查询结果);
5. 证明执行标的物为维持生活必需品的证据(如:家庭户口本、村/居委会证明、低保证明、诊断书等)。
具状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
样本三:被执行人请求中止或终结执行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成立日期],[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案号: [(XXXX) [法院名称] 执字第XXX号]
异议请求:
1.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终结对[(XXXX) [法院名称] 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
2.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名称]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3.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执行措施,如: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即本案被执行人)因贵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与申请人之间[(XXXX) [法院名称] 执字第XXX号]执行一案中,出现法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或执行措施已超越必要的限度,特依法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贵院已对本案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措施,如:查封了申请人银行账户/限制了申请人高消费/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执行已出现法定中止/终结的情形,应当依法中止/终结执行。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1. 本案已出现法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已于[日期]明确向贵院/申请人表示,因[具体原因,如: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需要资金回笼],同意本案可以延期执行[具体期限,如:六个月]。此有[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函件/双方签署的延期履行协议]为证。鉴于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可以延期,贵院应当依法中止执行,以体现司法的人性化与灵活性。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案外人[案外人姓名/名称]已于[日期]向贵院提交了书面异议申请,主张贵院所执行的[具体财产名称](例如,申请人名下但实际属于案外人的某房产)系其合法财产。该异议已提交[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初步证据,理由基本成立。为避免错误执行,依法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贵院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等待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已于[死亡日期]死亡。其死亡后,其权利义务尚未确定由继承人继承。目前,相关继承手续正在办理中,或继承人尚未确定。为保障各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避免执行主体不明,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程序,待继承关系明确后再行恢复。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贵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XXXX) [法院名称]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被申请人向[上级法院名称]申请再审,并已获得立案受理,案号为[(XXXX) [上级法院名称] 民再字第XXX号]。考虑到再审程序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撤销或变更的影响,为避免错误执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已出现法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已于[日期]正式向贵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表示不再要求继续执行本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贵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贵院据以执行的[(XXXX) [法院名称] 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于[日期]被[上级法院名称]以[(XXXX) [上级法院名称] 民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依法撤销。原执行依据已不复存在,本案已失去执行基础。因此,贵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被执行人[姓名]已于[死亡日期]死亡,且经贵院查明或经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亦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承担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执行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
贵院对申请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已超出执行的必要限度,且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人当前实际情况。申请人虽被纳入失信名单,但目前已通过[具体行动,如: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提供了可靠的履行担保]等方式展现了积极履行的意愿。同时,该措施已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导致申请人难以通过正常商业活动筹集资金履行债务,反而加剧了履行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精神,该类措施应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为目的,对于有履行意愿并采取实际行动的被执行人,应在适当时候解除或调整限制措施。恳请贵院综合考量,解除不必要的限制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已出现法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或执行措施已不符合比例原则,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裁定中止/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或解除不当的执行措施,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证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的函件/协议;
3. 证明案外人异议确有理由的证据(如:所有权证、购房合同);
4. 证明当事人死亡及继承情况的证据(如: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遗产情况证明);
5. 再审立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 证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证明;
7. 证明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如: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
8. 证明已部分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的凭证;
9. 其他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
具状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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