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范文一:刑事案件类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系原审被告人李四的胞兄。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
请求抗诉的判决:
案件名称:被告人李四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3)湘01刑初XXX号
作出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2023年10月26日
原审当事人:公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四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概述:
原审法院(2023)湘0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四于2023年5月18日晚22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某KTV门口,因与被害人王五发生口角,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五捅伤,致王五重伤二级。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申请抗诉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关键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量刑。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四“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作案,但卷宗材料中,并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四案发时持有该折叠刀,亦无证据证明该折叠刀系李四所有或经常使用。现场勘验笔录并未发现任何刀具,公安机关亦未从被告人处搜查到涉案凶器。关于凶器的认定,仅凭被害人王五在遭受重伤后处于模糊意识状态下所作的陈述,以及一名远距离目击证人赵六(KTV保安)的模糊指认。然而,赵六的证言仅提及“看到李四手中似乎有反光物体”,并未明确指认为刀具,且其站位距离较远,光线昏暗,其证言的准确性存疑。此外,另一位证人孙七(KTV服务员)的证言则明确指出“李四与王五扭打时,王五突然倒地,李四并未持刀”,这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对其证言进行充分分析和采纳。
遗漏重要证据,未全面查清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根据被告人李四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以及庭审中的辩解,其声称是被害人王五率先动手殴打,并掏出不明物体进行威胁,李四在防卫过程中与王五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王五意外受伤。庭审中,辩护人曾提交了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片段(调取自KTV内部),该片段显示王五在与李四发生口角后,确实有伸手入怀的动作,并率先推搡李四。虽然该监控录像无法完全覆盖整个打斗过程,但其至少能够印证被告人关于“王五率先动手”的部分陈述。然而,原审判决对这一关键证据未予重视,亦未进一步深入调查王五是否存在携带凶器或主动攻击的行为。这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缺乏完整性,未能全面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导致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可能存在偏差。
对被告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未予充分审查和采纳。
辩护人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李四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如前所述,监控录像及证人孙七的证言均指向被害人王五存在率先攻击的行为。即使李四造成了王五的重伤,也应结合王五的不法侵害行为,考量李四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而非简单认定为故意伤害。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意见未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仅以“被告人防卫行为与被害人所受伤害不符比例”简单驳回,未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畸重,与案件实际情况和被告人悔罪表现不符。
被告人李四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了其与王五发生冲突的事实,并对王五的受伤表示悔恨。虽然其对持刀伤人的指控不予认可,但这并不等同于不悔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筹措资金,尽力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书(此谅解书已提交原审法院,但未在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原判决仅凭现有证据,在凶器来源和使用方式存疑、防卫情节未充分查清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未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亦未考虑到被告人有无主动赔偿、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遗漏和错误,关键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且未能充分审查被告人可能存在的正当防卫情节,导致量刑过重。为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判决,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三
2023年11月20日
抗诉申请书范文二:民事案件类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某某大厦某层
法定代表人:王明,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20-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
请求抗诉的判决:
案件名称: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粤01民终XXX号
作出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2023年9月15日
原审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本申请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概述:
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接某某大厦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程于2022年1月竣工验收合格,但申请人仅支付了工程款3500万元,尚欠1500万元未付。法院据此判决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申请抗诉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重大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事实视而不见。
申请人多次在庭审中提交并强调,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发现多处严重的质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开裂、地板空鼓、水电线路不符合设计规范等。申请人提交了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号:QC-2022-08-01),该报告明确指出工程存在多项严重质量问题,且部分问题属于主体结构安全范畴。申请人还提交了与广州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多次沟通关于维修、赔偿的函件及会议纪要,证明申请人曾要求对方进行整改。然而,二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关键证据仅一笔带过,未进行深入分析和认定,反而简单以“已竣工验收合格”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质量抗辩。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和在后续使用中才显现的问题。二审法院在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充分查明,也未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人曾申请鉴定,但被驳回)的情况下,直接否定质量问题,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质量异议和抗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基于工程质量问题行使抗辩权或提出索赔。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及与对方的沟通记录,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在合理期限内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其承担修复责任或减少价款。在被上诉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且工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拒付部分工程款。二审法院简单以“验收合格”为由,剥夺了申请人基于质量问题享有的合同抗辩权,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这使得被上诉人在交付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全额获得报酬,显失公平。
二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申请人多次明确提出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并提供了鉴定机构的初步意见和鉴定费用预交凭证。申请人认为,只有通过专业司法鉴定,才能客观、准确地查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的性质和修复成本。然而,一审法院以“已验收合格”为由驳回了鉴定申请,二审法院亦维持了一审的决定,且未在判决书中给出充分的理由。司法鉴定是查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手段,法院在关键事实存疑且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时,无正当理由驳回鉴定申请,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审查和鉴定的规定,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结果。
二审判决遗漏了对逾期利息计算基数的审查,判决金额存在计算错误。
即使退一步,假设申请人应支付部分工程款,但二审判决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亦存在错误。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申请人曾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暂停支付,而非恶意拖欠。二审判决在认定利息计算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已支付的款项和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节点,直接以剩余款项全额为基数,并从约定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导致利息金额过高,明显计算有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忽视工程质量问题)、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合同抗辩权)、程序上严重违法(剥夺鉴定权利),且在金额计算上存在疏漏。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恳请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查本案,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以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明(签字)
2023年11月22日
抗诉申请书范文三:综合类/详细论述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五,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xxxxxxxxxxxxxx,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与原审当事人关系:原审被告王某的妻子。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或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
请求抗诉的判决:
二审判决:
案件名称: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3)苏01民终XXX号
作出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2023年9月1日
原审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一审判决:
案件名称: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3)苏0102民初XXX号
作出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2023年5月10日
原审当事人: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概述:
原审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归还。法院判决王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申请抗诉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原审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原判决认定借贷事实缺乏充分证据,且与现有证据相互矛盾。
原判决主要依据一份落款为王某的借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然而,申请人与王某(被告)在庭审中多次辩称,该借条系王某在被胁迫情况下签署,并非真实借款合意。王某与陈某之间并无真实的资金往来,且王某从未收到过300万元的款项。
a. 无资金交付凭证: 卷宗中,陈某除了该借条外,未能提供任何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300万元款项实际交付给王某的证据。在如此大额的借贷关系中,没有任何资金交付凭证是极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b. 借条签名笔迹存疑: 申请人曾在庭审中提出对借条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但一审法院驳回了鉴定申请,二审法院亦维持了驳回决定,理由是“王某本人承认签名”。然而,王某本人承认签名,并不代表该签名是其在自由意志下签署,更不代表该借条反映的借贷事实真实发生。在无资金交付证据的前提下,对借条笔迹真实性的审查应更为慎重,或应启动鉴定程序。
c. 陈某财务状况与借款能力存疑: 经申请人调查,原告陈某对外债务缠身,多起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个人银行账户余额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其声称300万元系现金交付,但未能提供任何资金来源证明,且其在短时间内筹集并以现金形式交付如此巨额款项,不符合常理。原审法院未对此关键事实进行核实,仅凭陈某单方陈述和一张孤立的借条,便认定事实,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能准确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除审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当综合考虑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经济能力、当事人关系以及债权凭证的形成过程等因素,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本案中,原审法院仅凭借条,未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双方经济能力等关键要素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对借贷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断错误。尤其是在当事人提出无真实交付款项的抗辩时,出借人负有举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的义务。陈某未能履行此项举证责任,原审法院仍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a. 无故驳回鉴定申请: 如前所述,针对借条签名的真实性以及借款是否真实交付(如是否存在打印借条后补签的情况),申请人及王某多次申请笔迹鉴定及对资金流向进行调查,但均被法院无故驳回,未给出合理理由。在事实存在重大争议且无法通过现有证据查清的情况下,拒绝启动鉴定程序,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
b. 未全面审查证据,偏听偏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陈某财务状况证据、王某被胁迫报警记录(虽未立案,但可作为辅助证据)等证据,未予充分质证和审查,反而对陈某的单方陈述和其孤立的借条给予了过高的证明力。这违反了证据规则和程序公正原则。
c. 不调查,不取证: 在王某及申请人提出王某可能被胁迫签署借条,且没有收到款项的辩解后,法院未依职权进行任何调查核实,也未要求陈某提供更多辅助证据证明款项的真实交付,其消极的审理态度导致案件真相未能大白。
本案可能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怀疑本案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鉴于本案借款金额巨大,原告陈某财务状况疑点重重,且无任何资金交付凭证,法院却在证据极其薄弱的情况下,快速做出对我方不利的判决,并在我方反复提出事实疑点和程序要求时,均不予理睬。这种异常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使得申请人不得不怀疑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申请人已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反映,并希望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申请时,亦能将此线索一并考虑,启动对相关审判人员的调查。
综上所述,原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存在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王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五(签字)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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