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
住址: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仲裁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7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共计XXXXX元(计算方式:月工资XXXXX元 ÷ 21.75天 × 26天 × 6个月 = XXXXX元;双倍工资差额:XXXXX元 – XXXXX元 = XXXXX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3年7月份工资人民币XXXXX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XXXXX元。
5.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XXXXX元,试用期为一个月。申请人入职后,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良好,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然而,自申请人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曾多次向公司人事部门及负责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此外,申请人在职期间,经常需要加班,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被迫离职,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7月份的工资人民币XXXXX元未予支付。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恳请贵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三
日期:2023年8月15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小芳,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
住址: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仲裁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共计XXXXX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共计XXXXX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3年6月份工资及提成人民币共计XXXXX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市场专员”一职,月基本工资人民币XXXXX元,另有绩效提成。入职后,申请人认真负责,积极开拓市场,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然而,自申请人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从未主动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劳动合同事宜,均被告知“不急,等项目稳定了再签”或“公司有公司流程,耐心等待”等理由推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用工,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公司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称公司业务调整,无需申请人再来上班,并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此举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未给出任何合法解除理由,亦未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满8个月,按月工资人民币XXXXX元计算,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此外,截至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2023年6月份工资及相应的业绩提成共计人民币XXXXX元。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恳请贵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小芳
日期:2023年7月5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明,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
住址: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仲裁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共计XXXXX元。
3. 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无法补缴,则支付相应损失人民币XXXXX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3年9月份工资人民币XXXXX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月工资人民币XXXXX元。入职以来,申请人一直按照公司要求从事销售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然而,自始至终,被申请人均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口头要求签订合同,但公司负责人均以“公司流程复杂”、“业务繁忙”等理由推脱,导致劳动合同长期未签订。此举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更为严重的是,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从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申请人曾就此问题向公司提出异议,但被申请人一直置之不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障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补缴义务或赔偿损失。
2023年9月30日,申请人因公司长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且多次沟通无果,被迫辞职。然而,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9月份工资人民币XXXXX元,并拒绝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申请人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正常转移,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后续的就业和社保接续。
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恳请贵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明
日期: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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