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李明,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XX号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人: 北京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XXX号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京劳人仲裁字[2023]第XXX号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北京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1. 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拖欠工资人民币25,000元整。
2. 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整。
3. 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0元。
4. 承担本次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明于2020年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北京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后于2023年3月15日续签至2026年3月14日。入职以来,申请人一直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然而,自2023年7月1日起,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月工资,直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拖欠工资达三个月,共计人民币25,000元。期间,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催要,但被申请人均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202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未提前通知,亦未提供合法理由,单方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立即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三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应得经济补偿金为8,000元/月 × 3年 = 24,000元。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为24,000元 × 2 = 48,000元。考虑到仲裁裁决书裁定金额为30,000元,故申请执行30,000元。
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京劳人仲裁字[2023]第XXX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2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0元。
该裁决书已于送达之日起生效,且已超过法定的履行期限。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任何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藐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撤销裁决的,不影响裁决的执行。”本案中,虽然仲裁裁决书不属于终局裁决,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书已生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以强制被申请人履行裁决义务,并承担本次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明
(个人签名)
2024年5月15日
附:
1.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人仲裁字[2023]第XXX号裁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王芳,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XX路XXX号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X。
被申请人: 上海创新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商务区XXX号XXX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5日作出的沪劳人仲裁字[2023]第YYY号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创新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1. 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费人民币18,500元整。
2. 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计人民币22,000元(或根据实际补缴金额调整)。
3. 支付申请人因医疗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000元整。
4. 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0元。
5. 承担本次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芳于2018年5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上海创新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申请人长期从事高强度工作,经常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据申请人统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加班时长超过300小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定标准计算,应得加班费人民币18,500元。
此外,被申请人自申请人入职以来,长期未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存在明显的欠缴情况。经查询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发现被申请人仅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与申请人的实际工资收入严重不符。经初步核算,被申请人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累计约人民币22,000元。
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因病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需长期休养。根据诊断证明,申请人进入医疗期。医疗期满后,申请人身体仍未完全康复,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于2023年9月30日拒绝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五年,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应得经济补偿金为7,500元/月 × 5年 = 37,500元。仲裁裁决书裁定金额为15,000元。
鉴于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5日依法作出沪劳人仲裁字[2023]第YYY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人民币18,500元、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2,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0元。
该裁决书已于送达之日起生效,且已超过法定的履行期限。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任何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上海创新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生效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致使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的怠于履行行为,已构成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拒绝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承担本次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芳
(个人签名)
2024年5月15日
附:
1.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人仲裁字[2023]第YYY号裁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查询凭证)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张涛,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XX小区XXX栋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XXXXXXXXX。
被申请人: 深圳市前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XXX号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3月10日作出的深劳人仲裁字[2024]第ZZZ号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1. 恢复与申请人张涛的劳动关系,并安排申请人回原岗位或同等岗位工作。
2. 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9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待岗期间工资(按每月人民币12,000元计算)。
3. 报销申请人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4. 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0元。
5. 承担本次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涛于2015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职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8月20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然而,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履行其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在申请人医疗期内,于2023年8月31日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被迫待岗,自2023年9月1日起至今未能正常工作并获得工资收入。申请人原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
此外,申请人因工伤治疗产生了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该费用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报销,但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导致申请人自行承担了该笔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及报销医疗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3月10日依法作出深劳人仲裁字[2024]第ZZZ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待岗期间工资(按每月人民币12,000元计算),报销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0元。
该裁决书已于送达之日起生效,且已超过法定的履行期限。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恢复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亦未支付待岗工资和报销医疗费。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更公然对抗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申请人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责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次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涛
(个人签名)
2024年5月15日
附:
1.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字[2024]第ZZZ号裁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医疗费票据及工伤认定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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