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 申请贵院依法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及账户余额。
- 申请贵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申请人名下房屋、土地使用权(包括已登记和可能存在的未登记但实际占有、使用等情况)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
- 申请贵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申请人名下所有机动车(包括小汽车、摩托车、工程车辆等)的登记信息。
- 申请贵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被申请人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信息、对外投资情况及工商登记档案。
- 申请贵院依法调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知识产权、矿业权、对第三人的债权、期货账户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名称](以下简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具体款项,如: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生效。
因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年份])[法院名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积极配合贵院,提供了已知的被申请人的相关线索,并协助贵院采取了[具体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如:对被申请人名下社保公积金进行了查询,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余额不足清偿债务等]。然而,迄今为止,未能发现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有效财产。
申请人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已尽最大努力通过合法渠道自行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但由于法律及行政规定限制,申请人无法自行查询到被申请人在各金融机构的详细存款信息、其名下所有不动产的准确登记情况、完整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信息和其他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这些信息对人民法院全面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效推进执行程序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2023年修订后为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当事人申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请求贵院依法行使调查权,向上述相关机构发出财产调查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以便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
[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
申请人: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请求事项:
- 申请贵院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所有主要商业银行及地方性金融机构,调查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及账户余额。
- 申请贵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申请人名下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
- 申请贵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申请人名下所有机动车(包括小汽车、货车、工程车辆、特种车辆等)的登记信息及营运情况。
- 申请贵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被申请人的对外投资、股权结构、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信息,以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档案。
- 申请贵院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查被申请人名下证券、基金、债券、信托份额、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资产信息。
- 申请贵院依法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信息。
- 申请贵院依法调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一切可供保全或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对第三人的债权、期货账户、大宗货物仓储信息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立案受理,案号为([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经营状况可能存在恶化风险,根据申请人收集的初步信息,被申请人可能存在对外负债较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风险。更重要的是,申请人有合理怀疑(或已掌握零星证据,如:被申请人在纠纷发生后短期内进行了大额资金调动、变更了部分对外投资等),表明被申请人可能正在或即将转移、隐匿其名下的重要财产,以逃避即将到来的法律责任。若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形式,如:现金担保人民币X元或由[担保公司名称]出具的担保函]。然而,申请人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和企业,不具备法定权限,无法自行查询到被申请人在各金融机构的详细账户信息、不动产的准确登记情况、对外投资及股权变动、知识产权持有等关键财产线索。这些信息的缺失,严重阻碍了贵院准确评估被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和采取有针对性的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尽管财产调查令通常更多地应用于执行程序,但在诉讼阶段,特别是在涉及财产保全、评估当事人履约能力、查明案件事实并确保判决可执行性的前提下,为了查明事实、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调查。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嫌疑,且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核心财产信息,请求贵院依法行使调查权,协助申请人获取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以便贵院能及时、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保障未来判决的顺利执行。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姓名](签字)
[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
申请人: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1: [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被申请人2: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系被申请人1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人)。
请求事项:
- 申请贵院依法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所有主要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调查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个人账户等)的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及账户余额。
- 申请贵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名下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
- 申请贵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名下所有机动车(包括小汽车、货车、工程车辆、特种车辆等)的登记信息及营运情况。
- 申请贵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被申请人1的对外投资、股权结构、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信息,以及被申请人2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信息、对外投资情况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档案。
- 申请贵院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查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名下证券、基金、债券、信托份额、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资产信息。
- 申请贵院依法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名下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信息。
- 申请贵院依法调查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名下其他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对第三人的债权、期货账户、大宗货物仓储信息、贵金属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作出([年份])[法院名称]民初字第[案号]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名称](以下简称“生效法律文书”),依法确认被申请人1与被申请人2对申请人负有连带清偿[具体款项,如:货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违约金]的法律义务。生效法律文书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生效。
因两被申请人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于[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年份])[法院名称]执字第[执行案号]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通过多种途径自行调查两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包括查询工商信息、公开招投标信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关联企业信息等,并积极配合贵院采取了初步的执行措施。然而,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被申请人1账面资产稀少,且被申请人2作为自然人,其个人资产存在隐匿和转移的可能。现有线索表明,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关系,且有重大嫌疑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债务、名义持股、提前支取、财产赠与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严重阻碍了执行程序的推进。例如,[此处可简要列举已掌握的零星线索或怀疑的理由,如:被申请人1在判决生效前短期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且原法定代表人(即被申请人2)名下有多处高价值消费记录与收入不符;或被申请人1在账面上无资产,但对外投资多家关联公司,被申请人2在这些关联公司中持有股权或担任要职等]。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涉及公司及与公司有密切关联的自然人,财产关系复杂,财产类型多样,且存在财产被刻意分散、隐匿或转移的重大风险。申请人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不具备查询金融机构内部信息、不动产登记详情、股权变动轨迹及其他专业性财产信息的权限和能力,尤其是在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隐匿财产的情况下,仅凭申请人自身能力难以查明全部财产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2023年修订后为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请求贵院充分行使调查权,向上述相关机构发出财产调查令,对两被申请人名下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以彻底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姓名](签字)
[年份]年[月份]月[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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