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张三,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5年10月20日,身份证号码:4301XXXXXXXXXXXXXX,住址:某某市某某区幸福路123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 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路88号。
申请事项:
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某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2020)某010X执字第123号案件中的怠于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责令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案件执行,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5日作出的(2019)某010X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四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自2018年01月0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该法律文书已于2019年06月05日生效。
鉴于被执行人李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01月1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01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0)某010X执字第123号。
自执行立案至今,已逾三年之久,执行法院在长达三年的执行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案件执行,存在明显的怠于履职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 执行迟延,进展缓慢: 申请人多次向执行法院承办法官询问案件进展,承办法官虽告知“正在调查”、“正在协调”,但未见任何实质性进展。自2020年立案以来,除初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不足5000元存款外,再无其他财产处置措施。承办法官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穷尽合法执行措施,未能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此期间,申请人自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仍有某某市某某区中山路789号房产(产证号:X房地证字第XXXXX号)一套,以及在某某公司持有部分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且该房产未设置任何抵押,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1日及2022年03月15日两次向执行法院提供了上述财产线索,并提交了相关初步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及时进行查控。然而,执行法院至今未对上述房产和股权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亦未就未采取措施的原因给出合理解释。该房产和股权线索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导致被执行人可能利用法院的迟延执行而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债权实现面临巨大风险。
2. 财产调查不力: 尽管申请人已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仍未能及时、充分地对这些线索进行核实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全面、及时地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置若罔闻,未能依法履行财产调查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
3. 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的财产调查、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股权处于未被查封状态,随时可能被转移、处分,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使得申请人长期无法实现胜诉权益。
4. 未依法进行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案件执行长期停滞、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迟迟未将被执行人李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未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仍可以正常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未感受到履行义务的压力,这与司法为民、执行利民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老赖”的政策精神严重相悖,导致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成本极低。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在执行(2020)某010X执字第123号案件过程中,存在明显且不合理的迟延执行及怠于履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程序高效、及时推进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监督,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纠正执行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责令其立即对被执行人李四名下房产及股权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确保案件能够实质性执行到位。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三(签字)
2023年10月26日
监督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总经理,地址:某某市某某区富强路567号,联系电话:0571-XXXXXXXX。
被申请人: 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路88号。
申请事项:
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某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2021)某010X执字第456号案件中违法解除查封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责令其撤销错误的解除查封裁定,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查封,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01日作出的(2020)某010X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该法律文书已于2020年09月01日生效。
鉴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5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21年01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21)某010X执字第456号。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21年03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中央大街999号的某商业综合体项目(项目名称:某某广场)内的12套商铺(房产证号:某某区房权证字第2021XXXX号系列)采取了查封措施。该批商铺经初步评估,市场价值足以覆盖申请人的债权本息。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执行法院却于2022年07月20日作出了(2022)某010X执异字第001号裁定,决定解除对上述12套商铺的查封。
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解除查封措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 解除查封缺乏法律依据: 截至执行法院作出解除裁定之日,被执行人并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提供其他等额有效担保。被执行人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所谓的“情况说明”,声称其正在与其他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需要解除查封以盘活资产,但并未提供任何确凿的债权人会议决议、重组协议草案或第三方担保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条件通常包括: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查封期限届满未续封、案外人异议成立并排除执行等。本案中,上述解除条件均未满足。执行法院在无任何合法理由和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对被执行人重要财产的查封,属程序违法和实体处理不当。
2. 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执行法院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直接导致该批商铺面临被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再次抵押的巨大风险。事实上,在解除查封后不久,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将其中3套商铺通过非正规途径进行了转让,其余商铺也处于对外挂牌出售状态。此举使得申请人此前通过强制执行已获得的财产保全优势丧失殆尽,严重阻碍了案件的执行进程,甚至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3. 未依法通知申请人并听取意见: 在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前,执行法院并未依法通知申请人,亦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剥夺了申请人发表意见的权利。申请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理应在涉及其合法权益的重大执行措施变更前获得知情权和申辩权。执行法院的此项程序性瑕疵,严重违反了执行公正的程序要求。
4. 可能存在执行不公或滥用职权: 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尚未终结,且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对被执行人价值巨大的财产强制措施,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存疑,可能涉嫌执行不力、选择性执行,甚至滥用职权,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在执行(2021)某010X执字第456号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解除查封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监督,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22)某010X执异字第001号裁定,并责令执行法院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某某广场12套商铺的查封,继续推进案件执行,直至申请人债权全部实现。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强(签字)
2023年10月26日
监督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李华,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88年07月07日,身份证号码:3201XXXXXXXXXXXXXX,住址:某某市某某区平安小区B栋401室,联系电话:180XXXXXXXX。
被申请人: 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路88号。
申请事项:
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某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2022)某010X执字第789号案件中错误理解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责令其纠正错误,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原意和内容,全面、准确地执行案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华与王刚(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1)某010X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建设路500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某某区字第2017XXXX号)腾空并交付给申请人李华,同时支付逾期腾房违约金(自判决确定的腾房期满之次日起,按每日500元计算,直至房屋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该法律文书已于2021年12月15日生效。
鉴于被执行人王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1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22年03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22)某010X执字第789号。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存在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理解和执行偏差,导致执行结果与原判决书的原意严重不符,具体表现在:
1. 对判决内容的错误理解和部分遗漏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判决被执行人不仅应腾空并交付房屋,还需“支付逾期腾房违约金(自判决确定的腾房期满之次日起,按每日500元计算,直至房屋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然而,执行法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仅对房屋腾空并交付进行了强制执行(于2023年02月10日完成腾房交接),对于逾期腾房违约金部分,承办法官却告知申请人,该部分违约金不属于本案执行范围,需要另案起诉。此说法与判决内容明确载明的“直至房屋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完全相悖。判决书明确将腾房义务与逾期腾房违约金作为同一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执行法院的错误理解和遗漏执行,导致申请人应得的逾期违约金损失无法弥补,严重削弱了判决的完整性和执行效果。
2. 未全面忠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本案判决主文清楚载明了房屋交付义务和逾期腾房违约金的支付义务,且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期间均有明确界定。执行法院擅自将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两项相关联的义务进行割裂处理,仅执行其中一项,而对另一项明确的给付义务置之不理,严重违背了“全面执行”的原则,构成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变相修改。
3. 导致申请人诉累: 执行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迫使申请人为了追索判决书明确支持的逾期腾房违约金,可能不得不另行起诉或申请新的执行案件,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这与司法为民、高效解纷的理念背道而驰。
4. 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权威的体现。执行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错误理解和选择性执行,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也削弱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强制力,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在执行(2022)某010X执字第789号案件过程中,对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理解偏差和执行不当,未能全面、准确、忠实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完全保障。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监督,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责令执行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严格按照(2021)某010X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原意和内容,对被执行人王刚的逾期腾房违约金进行强制计算和执行,确保本案能够全面、准确地执行到位。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华(签字)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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