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别,如为个人]
民族:[民族,如为个人]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如为个人]
住所地:[住址/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如为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别,如为个人]
民族:[民族,如为个人]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如为个人]
住所地:[住址/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如为单位)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案件案号,如 (2023) 沪01民初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调取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于[时间,例如:2020年1月1日]至[时间,例如: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银行名称,例如: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支行名称,例如:上海市XX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如已知,填写账号;如未知,说明要求查询])的资金往来明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笔借款合同纠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申请人于[日期,例如:2020年5月10日]通过[方式,例如:银行转账]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金额,例如: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期限,例如:一年],月利率为[利率,例如:1.5%],到期后被申请人应归还本金及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至今仍拖欠借款本金[金额]元及相应利息。
为证明借款的实际支付及被申请人收到款项的事实,以及核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还款行为,申请人曾尝试自行向[银行名称]银行调取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然而,由于申请人并非该银行账户的开户人,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调取请求,并告知申请人需凭借法院的调查令方能配合调取。
本案的关键事实之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实际收取了涉案借款,以及该款项的去向,这对于认定借款事实、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计算借款利息及确定最终债权数额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申请人初步掌握的部分证据(例如:申请人转账凭证截图)表明,涉案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入被申请人的特定银行账户。但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全面了解被申请人在借款期间的资金流向,仍需法院调取完整的银行流水。在缺乏法院调查令或司法协助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该证据属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直接关系到借款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公正审理,且申请人已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并说明了无法自行调取的原因,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条件。
鉴于上述理由,为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向[银行名称]银行[支行名称]调取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在[时间]至[时间]期间的银行账户(账号:[如已知,填写账号;如未知,说明要求查询])资金往来明细,以核实借款的实际支付及被申请人的收款情况、还款情况,从而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此项证据对于证明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至关重要,且系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
具体调查内容:
1. 调查对象: [银行名称]银行[支行名称]
2. 被调查主体: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3. 调查证据: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在[银行名称]银行[支行名称]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如已知,填写账号;如未知,说明要求查询])自[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期间的全部资金往来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对方账号、交易摘要、余额等)。
4. 证明目的:
a. 证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实际支付涉案借款,以及被申请人收到款项并对款项进行支配的事实。
b. 查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向申请人或其他主体还款的行为,以核实申请人主张的未偿还金额。
c. 查明被申请人在借款期间的资金状况,以评估其履约能力。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盖章/签名)
[日期]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性别,如为个人]
民族:[民族,如为个人]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如为个人]
住所地:[住址/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如为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行政机关名称]
住所地:[行政机关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案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案号:[案件案号,如 (2023) 京01行初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调取被申请人[被申请行政机关名称]制作、保存的关于申请人于[申请日期,例如:2023年3月1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收件登记记录、内部流转审批记录、以及该申请所涉具体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具备公开条件的内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申请日期,例如:2023年3月15日]通过[方式,例如:邮寄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X),并附有邮寄凭证]向被申请人[被申请行政机关名称]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具体信息内容,例如:关于XX市XX区XX路段城市绿化项目(项目编号:XXX)规划许可的全部审批文件、批复意见、施工合同以及相关工程验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然而,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被申请人既未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也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或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为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在被申请人内部的流转和审查过程,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其不予公开或未及时答复的理由,申请人曾多次通过书面(例如:于2023年5月10日发送催办函)或电话形式(例如:多次致电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被申请人询问相关情况,但均未能获取上述内部文件或明确答复。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收件登记、内部流转记录、审查意见、相关会议纪要等)均由被申请人制作并保管,属于其内部行政管理信息,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运行机制,申请人作为外部公民或法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调取。这些证据对于查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具有直接且关键的证明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本案中,所申请调取的证据系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文件,是认定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关键证据,且申请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获取,完全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条件。
鉴于上述理由,为查明本案事实,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调查调取其内部关于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全部记录和文件,以全面还原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真实情况,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具体调查内容:
1. 调查对象: 被申请人[被申请行政机关名称]及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 调查证据:
a. 申请人于[申请日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被申请人处的收件登记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收件日期、登记编号、签收人员姓名及职务等信息。
b. 该申请在被申请人内部的流转审批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承办部门、承办人、各环节审批人、审批意见及日期等,以反映处理流程。
c. 被申请人就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事由的内部审查意见、书面报告或相关会议纪要。
d. 被申请人就此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任何形式的答复、延期答复或不予公开告知书的内部草稿、审批记录及发送记录(如有),以及邮寄凭证等。
3. 证明目的: 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其在处理该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不作为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从而认定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盖章/签名)
[日期]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住所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住所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号:[案件案号,如 (2023) 粤03民初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调取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在其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址]或通过[网络平台名称,例如:淘宝、京东]平台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名称/服务名称,例如:盗版XX软件/侵权图案T恤]的销售数据、生产成本、利润情况及相关财务账册。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作品名称,例如:计算机软件“XX卫士V3.0”/美术作品“山水画系列”]的合法著作权人,拥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权利。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创作底稿、首次发表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著作权权属。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制造、复制、销售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名称,例如:盗版XX卫士V3.0软件产品/带有侵权图案的T恤],其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严重侵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份额。
本案中,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前述计算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了准确计算被申请人的违法所得,进而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需要掌握被申请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具体数量、销售价格、生产成本、营销费用以及获得的利润等详细数据。申请人已尽可能通过市场调查、公证购买、网络取证等方式收集了部分初步证据,例如: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被申请人店铺的侵权链接截图等。然而,这些证据仅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部分销售事实,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被申请人侵权规模和全部获利情况。被申请人的销售数据、生产成本及利润情况等信息均属于其商业秘密和内部财务信息,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和保管。申请人作为外部主体,在无司法强制力的情况下,无法自行获取上述关键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所涉证据对于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且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完全符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不仅有助于公正裁决本案,也能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为查明被申请人的侵权获利情况,准确计算赔偿数额,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著作权和经济利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调查调取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一切相关数据和财务信息。
具体调查内容:
1. 调查对象: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2. 调查证据:
a. 被申请人自[侵权行为起始日期,例如:2022年1月1日]至本案起诉之日期间,在[经营场所地址]或通过[网络平台名称]平台(如适用,填写店铺ID/名称:[如已知,填写])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名称/服务名称]的全部销售合同、订单记录、发货记录、销售发票、销售明细账、库存记录、广告宣传费用明细等,以查明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总额。
b. 被申请人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名称]的成本核算资料、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投入明细、生产成本账册、人工成本、机器折旧等,以查明侵权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及总成本。
c. 被申请人关于[涉案侵权产品名称]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利润等相关的财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利润表、成本表等)以及税务申报资料。
d. 如侵权行为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请调取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名称]平台开设的店铺(店铺ID/名称:[如已知,填写])自[侵权行为起始日期]至本案起诉之日期间的全部销售数据(包括商品链接、销售量、销售额、成交时间、订单详情、用户评价等)和平台结算记录。
3. 证明目的: 确定被申请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包括销售额、成本和利润等),作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以及查明被申请人的侵权规模和持续时间。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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