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李四向申请执行人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李四向申请执行人张三支付以陆拾万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李四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整。
四、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李四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张三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四系多年好友。20XX年X月X日,李四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张三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双方当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X%,即月利率X%;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按日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申请执行人张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足额支付至被申请执行人李四指定的银行账户。李四亦书面确认收到该笔款项。
借款期限届满后,即20XX年X月X日,被申请执行人李四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期间,李四仅于20XX年X月X日象征性地支付了部分利息人民币XXXX元。此后,申请执行人张三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上门拜访等方式催促李四履行还款义务,但李四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声称其资金链紧张,无力偿还,并拒绝提供任何具体的还款计划或担保措施。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借款协议》的约定,并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鉴于被申请执行人李四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执行人张三无奈之下,于20XX年X月X日依法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经过公开审理,法庭查明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并确认了《借款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法院依法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判令:一、被申请执行人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二、被申请执行人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三支付以陆拾万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整,由被申请执行人李四负担。该判决书已于20XX年X月X日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XX年X月X日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判决书生效至今,被申请执行人李四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三多次尝试与李四沟通,敦促其履行判决,但李四均置之不理,或者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拒绝接听申请人的电话。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态度明确,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中,生效判决已明确了被申请执行人的给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仍在法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强制力,申请执行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李四名下所有财产,强制其履行(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XX年X月X日
附:
1.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4. 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2X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华,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2X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计算。
四、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一批电子产品,包括高性能服务器XX台、网络交换机XX台及配套线缆等,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合同约定,申请人应于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交付,被申请人则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同时,合同明确规定,若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则需按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XX年X月X日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送达被申请人指定地点,并提供了相应的发货单、装箱清单及验收报告。被申请人对货物进行了验收,并于20XX年X月X日出具了《货物验收合格确认书》,确认所交付货物数量、型号及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自20XX年X月X日货款支付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及电话等方式催促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包括声称市场行情波动、资金周转困难等,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害。
鉴于被申请执行人长期拖欠货款,申请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依法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双方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被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并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XX年X月X日依法作出(20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书已于20XX年X月X日送达双方当事人,且为终审判决,依法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20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然而,判决书生效至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置若罔闻。申请执行人多次通过法律途径催促,并发送律师函,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无任何履行意向,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且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强制力,申请执行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强制其履行(20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签字)
20XX年X月X日
附:
1.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执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买卖合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王五,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02XXXXXXXX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申请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劳人仲裁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五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劳人仲裁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劳人仲裁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赔偿金(若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计算)。
四、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王五于20XX年X月X日入职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厨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为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在职期间,申请人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了力量。
然而,自20XX年X月起,被申请执行人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具体表现为,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被申请人仅发放了部分工资,累计拖欠申请人5个月的工资,总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申请人多次向公司负责人及人事部门反映并催讨,但公司一直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为由推诿,未予支付。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执行人单方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说明合法解除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此举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申请人应获得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而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赔偿,但仲裁委最终裁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鉴于被申请执行人严重拖欠工资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执行人王五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案号为X劳人仲裁字(20XX)第XXXX号。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月X日依法作出X劳人仲裁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明确裁决:一、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五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二、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五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书已于20XX年X月X日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仲裁裁决书已于20XX年X月X日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仲裁裁决书生效至今,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任何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五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被申请人对此置之不理,拒绝履行。其不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的态度明确,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并损害了劳动仲裁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亦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生效仲裁裁决已明确了被申请执行人的给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仍在法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仲裁裁决的严肃性与强制力,申请执行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XX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强制其履行X劳人仲裁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五
20XX年X月X日
附:
1.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人仲裁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
2.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 工资流水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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