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民族:[民族],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住址:[详细住址,精确到门牌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
2. 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而对申请人采取的所有限制措施,恢复其正常社会信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债权人姓名/单位名称]的[具体纠纷类型,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号]。该执行案件系依据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如《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文号为[生效法律文书文号]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此前的执行过程中,因[简要说明未能及时履行的原因,如资金周转困难、突发变故等],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此,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于[年]年[月]月[日]日将申请人列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来,申请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的负面影响,亦深感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对自身声誉和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冲击。申请人对此表示深刻忏悔,并一直积极寻求解决问题、全力以赴履行义务的途径。经过申请人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多方筹措资金,并积极与债权人[债权人姓名/单位名称]进行真诚沟通和协商,现已于[年]年[月]月[日]日全部履行了[执行案号]案所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所有法律义务。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 根据贵院[年]年[月]月[日]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申请人应向债权人[债权人姓名/单位名称]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数字,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申请人已于[年]年[月]月[日]日通过[详细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并提供交易流水号]向债权人支付了全部本金,共计人民币[数字]元。
- 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此部分款项经贵院计算或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后,共计人民币[数字,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申请人亦已于[年]年[月]月[日]日通过[详细支付方式,如直接存入贵院执行账户或通过银行转账向债权人支付]支付完毕。
- 上述所有款项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债权人姓名/单位名称]已于[年]年[月]月[日]日向贵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或出具了《债务履行完毕确认函》、《收条》等,并明确表示对申请人已无任何异议,请求贵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债权人确认函件已作为本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贵院。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现申请人已完全、彻底、无任何保留地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法定条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初衷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在申请人已积极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达到了失信惩戒目的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申请人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已无实际必要性,更不符合现代司法实践中“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以及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
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家庭及社会交往造成了极其深远且严重的负面影响。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以来,申请人在出行方面,被限制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和列车软卧等高消费交通工具;在消费方面,高消费行为受到限制,如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汽车等;在金融方面,银行贷款、信用卡办理等金融服务受到严格限制,严重阻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影响了其子女的教育入学以及自身再就业、创业的可能。这些限制措施使得申请人难以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即便有能力和意愿重新融入社会,也面临重重阻碍,甚至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反而不利于其信用的彻底修复和可持续发展。
现申请人已通过实际行动纠正了错误,承担了法律责任,履行了所有义务,充分体现了其悔过和积极配合司法的态度。此时,及时撤销失信决定,不仅是对申请人履行义务行为的肯定和鼓励,更是对社会公众传递一种积极信号:只要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就会依法解除限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形成“有错能改、改则修复”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进一步提升司法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其继续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已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设立失信制度的本意。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重塑信用,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审查,准予撤销对申请人的失信决定,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所有相关限制措施,以期让申请人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重新融入社会经济发展。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年[月]月[日]日
附:
1. [债权人姓名/单位名称]出具的《债务履行完毕确认函》或《收条》原件。
2. 债务履行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付款截图等)。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民族:[民族],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住址:[详细住址,精确到门牌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若为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详细住所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暂停或解除申请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
2. 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暂时删除或进行信用修复,并暂停或解除对申请人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而采取的部分限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债权人姓名/单位名称]的[具体纠纷类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号]。该执行案件依据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如《民事调解书》],文号为[生效法律文书文号]所确定。因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遭遇[简要说明原因,如突发严重经济困难、企业经营面临困境、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或非主观恶意因素],未能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此,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于[年]年[月]月[日]日将申请人列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来,申请人深刻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对此表示深刻检讨。尽管面临巨大困难,但申请人从未放弃履行义务的决心和努力,并积极寻求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通过申请人的不懈努力和贵院的协调指导,现已取得积极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个或多个情形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相应证据】
情形一: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
申请人已于[年]年[月]月[日]日与债权人[债权人姓名/单位名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定债务本息共计人民币[原总金额]元,调整为[和解后金额]元,并确定了新的还款计划:申请人已于[年]年[月]月[日]日支付首期款项人民币[已支付金额]元,剩余款项将在[具体时间段,如未来X个月内]分[X]期支付,每期支付[每期金额]元。目前,首期款项已按约定支付完毕,且申请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后续还款义务。债权人已就和解协议的达成及首期款项的收到向贵院出具了确认函,并表示同意贵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暂缓或解除对申请人的失信惩戒。
情形二:已主动支付大部分款项或提供充分担保
申请人虽未能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但已通过多方努力,主动向债权人(或法院执行账户)支付了部分债务,累计金额已达人民币[已支付总金额]元,占总债务的[百分比]%以上。此举充分表明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诚意。同时,申请人已为剩余未履行部分提供了充分的财产担保,如:[详细说明担保方式和担保物,如提供价值人民币XXX元的房产抵押、提供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保证担保等],该担保足以覆盖剩余债务,且已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提交贵院审查。申请人承诺将继续积极筹措资金,争取早日履行完毕。
情形三:遭遇重大困难,但有明确的信用修复计划
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由于[详细阐述遭遇的重大困难,如企业因市场剧变陷入严重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巨额医疗费用,无力支付原债务;或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等],导致其履行能力严重受限,但绝非恶意逃避债务。目前,申请人正在积极制定并实施信用修复计划,如[详细说明信用修复计划,例如:正在重组企业债务结构、积极拓展新业务以恢复盈利能力、寻求社会救助或家庭支援等]。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了详细的信用修复计划书,并承诺将在[明确的时间节点]前,尽最大努力履行剩余债务。申请人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其面临的特殊困境和积极履约的意愿,给予其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
综上,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暂时删除失信信息或者限制对外查询失信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处置财产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申请人目前已通过达成和解、部分履行、提供担保或面临特殊困难并积极谋求解决等方式,充分展现了其悔过之心和积极履约的意愿。继续维持完全的失信状态,不仅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巨大阻碍,使其难以恢复“造血”能力,甚至可能适得其反,阻碍其最终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与失信惩戒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立法目的相悖。
解除或暂时删除失信信息,暂停相关限制措施,能够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喘息空间和发展机会,使其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从而更有能力筹集资金,最终彻底履行债务。这不仅是对申请人积极行为的肯定,更是对社会公众传递一种鼓励和解、积极履约、允许信用修复的积极信号,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采取积极行动,展现出履行债务的强烈意愿和初步成果,或面临特殊困境并有明确的信用修复计划。恳请贵院充分考量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查,准予暂停或解除对申请人的失信决定,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暂时删除或进行信用修复,暂停或解除部分限制措施,以期让申请人能够获得改过自新、重塑信用的机会,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年[月]月[日]日
附:
1. 执行和解协议书原件及支付凭证(如适用)。
2. 债权人出具的已收到部分款项或同意和解的确认函(如适用)。
3. 担保物权证明或保证合同(如适用)。
4. 相关重大困难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企业财务报告、政府救助证明等)。
5. 信用修复计划书(如适用)。
6.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民族:[民族],出生日期:[年]年[月]月[日]日,住址:[详细住址,精确到门牌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若为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住所地:[详细住所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撤销将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2. 请求贵院立即将申请人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因错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对申请人采取的所有限制措施,恢复其应有的社会信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债权人姓名/单位名称]的[具体纠纷类型,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年]年[月]月[日]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执行案号]。该执行案件依据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如《民事判决书》],文号为[生效法律文书文号]所确定。申请人于[年]年[月]月[日]日被贵院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申请人认为贵院将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出本申请,请求贵院予以撤销。
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为[贵院列入失信名单的通知书上载明的理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需满足特定条件。经申请人仔细审查,发现存在以下不符合列入失信名单法定条件的情形或程序瑕疵: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个或多个情形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相应证据】
情形一:不具备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
1. 已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无需纳入: 申请人在此次失信名单公布前,实际上已经[已履行全部义务/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首期义务/已提供充分担保等],贵院在决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时未充分审查此事实。例如,申请人已于[年]年[月]月[日]日通过[支付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了[金额]元,并有[支付凭证/债权人确认函]为证,贵院未将此履行情况纳入考量。
2. 有正当理由未履行: 申请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而是由于[详细说明正当理由,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争议,申请人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因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变故(如企业破产重整、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导致暂时丧失履行能力,且已向法院如实报告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申请人已于[年]年[月]月[日]日向贵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但贵院在作出失信决定时未充分考虑。
3. 不属于纳入失信名单的适用范围: 贵院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确定的义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例如[具体说明不适用的原因,如:该义务性质非金钱给付义务、或属于法院不应主动采取失信惩戒的特殊情况等]。
情形二: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
1. 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或列入失信名单决定书: 贵院在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前,未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或拟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未能及时知晓并提出异议或履行义务。申请人是在[何种方式,如查询信用报告、被限制消费时]才得知被列入失信名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
2. 执行标的金额错误或身份信息错误: 贵院在列入失信名单时,所依据的执行标的金额存在计算错误,或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录入错误,导致错误的失信信息被公布。例如:[具体说明错误内容]。
3. 其他程序违法情形: [例如:未经合议庭审查或未经法定程序即作出失信决定;在执行异议尚未审理完毕前即列入失信名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人民法院错误实施或者错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贵院将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述事实认定错误或程序违法,直接导致申请人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这不仅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与司法机关应秉持的公正、审慎原则相悖。
被错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害。自失信信息公布以来,申请人受到了严重的信用惩戒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正常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交通工具;银行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被拒绝;在商业合作中信誉受损,丧失多项重要商业机会;甚至影响到子女的教育和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这些不必要的限制,不仅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其精神造成了沉重打击。错误的失信信息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修复起来将异常艰难。
综上所述,贵院将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纳入条件。为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失信决定,并立即将其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因该错误决定而采取的所有限制措施,以消除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
此致
[执行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年[月]月[日]日
附:
1. 相关证据材料(如已履行义务的凭证、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通知书的送达回证、身份信息证明、企业财务报告、医院证明、媒体报道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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