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用人单位):[公司名称,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公司注册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性别]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公司部门] 职务:[律师/法务经理等]
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劳动者):[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劳动者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劳动者联系电话]
案由:[例如: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仲裁委员会立案案号]
仲裁请求:[简述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例如: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依法审查并裁定本案由 [仲裁委员会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贵委”)对本案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一案,已被贵委受理,案号为[案号]。申请人收到贵委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仲裁申请材料后,经审慎核查,认为贵委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本案中,被申请人 [姓名] 于 [入职日期] 入职申请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 [甲市A区],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均在 [甲市A区]。更重要的是,被申请人自入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其主要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一直是在 [甲市A区] 的申请人公司 [具体工作地点,如XX项目部/XX分公司]。所有考勤记录、工作任务指令、绩效考核等均能证明被申请人在 [甲市A区] 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被申请人却向位于 [乙市B区] 的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贵委所在地 [乙市B区] 既非申请人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亦非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被申请人与 [乙市B区] 之间没有任何实际的劳动关系连接点,其选择在贵委申请仲裁,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
1. 用人单位所在地: 申请人 [公司名称] 的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位于 [甲市A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因此,用人单位所在地为 [甲市A区]。
2. 劳动合同履行地: 被申请人 [姓名] 在职期间,其日常工作地点、接受工作指令地点、提供劳动服务地点以及领取劳动报酬地点等,均在 [甲市A区] 的申请人单位或其指定项目地。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项目报告、同事证言等)证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甲市A区]。
3. 无其他连接点: 被申请人与贵委所在地 [乙市B区] 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管辖连接点。贵委所在地并非申请人的注册地,亦非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被申请人可能声称其在 [乙市B区] 居住,但这并非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法定因素。劳动争议管辖权的确定,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 [甲市A区]。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应为 [甲市A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贵委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依法裁定对本案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至具有法定管辖权的 [甲市A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此致
[乙市B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用人单位):[公司名称,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公司注册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性别]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公司部门] 职务:[律师/法务经理等]
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劳动者):[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劳动者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劳动者联系电话]
案由:[例如:工资拖欠纠纷]
案号:[仲裁委员会立案案号]
仲裁请求:[简述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例如: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依法裁定本案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至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权的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一案,已被贵委受理,案号为[案号]。申请人收到贵委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仲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贵委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签订日期] 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丙市C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一约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原则(虽然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有区别,但在确定争议解决机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尤其是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属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明确约定时,且该约定指向的仲裁机构与争议存在实际连接(例如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应予尊重。
具体而言:
1. 明确的协议管辖约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机构为 [丙市C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指向明确,且符合法律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要求。
2. 用人单位所在地: 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 [丙市C区],劳动合同约定由 [丙市C区] 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原则,因此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向位于 [丁市D区] 的贵委申请仲裁,显然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明确约定相悖。贵委所在地 [丁市D区] 既非申请人所在地,也非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的主要履行地。
3.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争议约定: 即使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被申请人 [姓名] 在职期间的主要工作地点也在 [丙市C区] 的申请人公司 [具体工作地点,如XX分公司]。其所有工作指令、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均在 [丙市C区] 进行。因此,无论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还是根据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原则, [丙市C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是唯一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机构。
被申请人无视双方合同约定,径向无管辖权的贵委申请仲裁,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程序障碍。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公正处理,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协议管辖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应为 [丙市C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贵委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此致
[丁市D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用人单位):[公司名称,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住所:[公司注册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性别]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公司部门] 职务:[律师/法务经理等]
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劳动者):[姓名]
性别:[性别] 民族:[民族]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劳动者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劳动者联系电话]
案由:[例如:经济补偿金纠纷]
案号:[仲裁委员会立案案号]
仲裁请求:[简述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例如: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依法审查并裁定本案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至实际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一案,已被贵委受理,案号为[案号]。申请人收到贵委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仲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贵委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本案中,申请人 [公司名称,即母公司] 的注册地址位于 [戊市E区]。然而,被申请人 [姓名] 实际的劳动关系是与申请人旗下的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 建立的,并且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实际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 [己市F区]。
具体而言:
1. 实际用人单位为子公司而非母公司: 被申请人虽然可能收到申请人(母公司)的一些行政指令或薪酬管理,但其劳动合同实际签署方为 [子公司名称],且其日常管理、考勤、绩效考核、实际工作安排及社会保险缴纳均由 [子公司名称] 负责。申请人与 [子公司名称] 虽存在股权关系,但二者系独立法人。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主体是 [子公司名称],而非申请人。因此,本案应以 [子公司名称] 的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 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 [己市F区]: 被申请人自入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其所有工作任务的接受、劳动力的提供、考勤记录的形成、工作地点的日常管理以及劳动报酬的发放等,均在 [己市F区] 的 [子公司名称] 处完成。申请人可提供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地点证明、考勤记录、工作记录、项目文件等)证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 [己市F区]。
3. 实际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 [己市F区]: [子公司名称] 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 [己市F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应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法人主体的注册登记地。因此,本案的实际用人单位所在地为 [己市F区]。
4. 贵委无管辖连接点: 被申请人向位于 [戊市E区] 的贵委提起仲裁申请,但贵委所在地 [戊市E区] 既非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也不是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用人单位 [子公司名称] 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贵委所在地 [戊市E区] 仅是申请人(母公司)的注册地,而申请人并非本案劳动关系的直接一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实际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 [己市F区]。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应为 [己市F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贵委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依法裁定对本案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至具有法定管辖权的 [己市F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此致
[戊市E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本内容由MSchen收集整理,如果侵犯您的权利,请联系删除(点这里联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xchxzm.com/77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