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5年3月15日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身份证号:310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
职务: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XXXX路XXX号XXX室
联系电话:021-XXXXXXXX
仲裁请求:
1.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的拖欠工资人民币5000元。
2.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
3.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人民币10000元。
4.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 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办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多次为公司带来良好的销售业绩,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了自身力量。
然而,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起,无故拖欠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申请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财务及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但均未能得到合理解释及实际支付,被申请人对此一直采取敷衍和拖延的态度。
更甚者,在申请人持续追讨工资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突然口头通知申请人,称因公司业务调整,需立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未提供任何书面通知或合法解除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举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更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工作年限为2年。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人民币40000元(计算方式:10000元/月 × 2年 × 2倍 = 40000元)。同时,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代通知金人民币10000元。
此外,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亦未办理申请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此举导致申请人无法顺利入职新的工作单位,无法及时办理社保关系接续,可能面临社保断缴的风险,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再就业和后续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1.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2. 银行工资流水(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复印件一份
3. 与公司人事/财务部门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录音等)复印件一份
4. 工作证/工牌复印件一份
5.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截图(如能证明未转移)一份
此致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明 (签名)
日期:2024年4月10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丽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90年8月20日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X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身份证号:310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
职务:董事长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XXXX路XXX号XXX室
联系电话:021-XXXXXXXX
仲裁请求:
1.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7000元(每月3000元×9个月)。
2.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4.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餐厅服务员一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入职时,被申请人承诺会尽快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申请人于2024年3月31日离职,被申请人均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申请人进行任何说明或补偿。被申请人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工作9个月(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每月3000元,即在已发工资基础上再支付一倍工资)共计人民币27000元(计算方式:3000元/月 × 9个月 = 27000元)。
此外,在职期间,申请人长期从事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被申请人公司实行“996”工作制,即要求申请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0小时(上午9点至晚上9点,含两小时休息时间)。这远超国家规定的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根据申请人自行记录的考勤情况、公司内部排班表(如有可提供)以及同事证言,申请人在职期间每周至少加班10小时(平日加班8小时,周末加班2小时)。经粗略计算,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共加班约360小时。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加班费用,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申请人于2024年3月31日因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申请人工作已满9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人民币3000元。
同时,申请人离职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导致申请人无法办理入职新单位手续,给申请人的再就业带来了不便和阻碍。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银行工资流水复印件一份 (显示每月3000元工资发放情况)
2. 申请人自行记录的考勤表/工作日志复印件一份
3. 与公司负责人/人事部门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聊天截图、录音等)复印件一份
4. 同事证言(如有)一份
5. 录音证据(如有)一份
此致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丽 (签名)
日期:2024年4月10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8年11月5日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X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身份证号:310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X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芳
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XXXX路XXX号XXX室
联系电话:021-XXXXXXXX
仲裁请求:
1.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 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办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
3.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报销款人民币3500元。
4.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000元。
5.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市场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了书面离职手续。
然而,在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顺利入职新公司,给申请人的再就业带来了严重阻碍,直接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同时,被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至今申请人的社保和公积金账户仍处于被申请人名下,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正常接续。此举导致申请人可能面临社保断缴的风险,进而影响申请人在上海的落户、购房、医疗等重要权益,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损失。
此外,申请人在职期间,于2024年2月因公出差(涉及拜访客户、市场调研等)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元。申请人已按公司规定提交了规范的报销申请及所有合法有效的票据。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将该笔报销款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多次向财务部门询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该笔费用属于申请人垫付的合理支出,理应得到及时清偿。
申请人2024年2月的约定工资应为人民币12000元。但在实际发放时,申请人发现其工资卡只收到了11000元,比约定金额少了1000元。经申请人与财务部门沟通,对方称是依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规定”进行的扣除,但并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考核依据、扣款明细或事先通知。申请人认为此扣款无理且未经合法程序,要求被申请人补足工资差额人民币1000元。
鉴于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未能顺利入职新公司,或在新公司入职受阻,初步估算已造成至少一个月的待业损失,此经济损失金额暂定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保留进一步主张因被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证据清单:
1.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2. 离职申请或离职交接单复印件一份
3. 报销单据及相关发票复印件一份
4. 银行工资流水(显示2024年2月工资发放情况)复印件一份
5. 与公司人事/财务沟通记录(微信/邮件截图、电话录音等)复印件一份
6.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截图(可证明社保未转移)一份
7. 新公司入职意向书/面试记录(如能证明因未开具证明导致无法入职)一份
此致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强 (签名)
日期: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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